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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關係時,應注意哪些情況?


謝謝邀請!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時應注意以下幾點:(1)應依照法定的時間和方式履行通知義務。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期間應提前三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2)要有證據意識。尋找用人單位違法行為證據,如辦理離職手續時錄音,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患過職業病或在相關崗位工作過,離職時複印相關資料等。(3)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4)注意辭職信措詞,不要寫請領導批准或請予以考慮等詞語,否則決定權即交到用人單位處,由用人單位對要約進行承諾,演變成勞動者提出並協商解除,以使用人單位規避經濟補償。(5)清算工傷、職業病賠償事宜。(6)借的錢、物品及時歸還。(7)拿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等不簽字或簽字備註(如不是協商解除等),以防萬一。(8)做好結算,如工資、加班費、未休帶薪年假補償、解除合同經濟補償等。(8)看是否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支付違約金問題。違反服務期約定賠付違約金中提到的培訓費用裡面不應當包括培訓期間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9)只有在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之一時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提出解除並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只有用人單位先提出解除並協商一致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08年前的最多不超過12個月),所以證據很重要。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部關於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33號 第四條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勞動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324號):《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32條的規定,是對《勞動法》第三十一條的具體解釋。 按照《勞動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三十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但由於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有關約定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由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違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經濟補償金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九十七條第三款、第三十六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第十一條等。

我不是學法律專業的,以上是個人觀點,僅供參考,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企業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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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符合相應的條件,就可以將雙方的合同關係解除掉,員工不再為公司工作,企業不再需要支付薪資給勞動者。

解除勞動關係的條件有哪些

一、試用期內

(一)單位可解除情況(應說明解除理由):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

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21條、26條。

(二)勞動者可解除情況:

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

二、固定期限員工

(一)單位可解除,且不需要提前通知的: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6條。

(二)單位可解除,需要提前30天通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情況(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下列情況下不可解除: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42條、第46條。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42條、第46條。

(四)勞動者可解除情況:

1.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

2.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五)合同期滿雙方不能就合同續訂達成一致意見:

1.等於或高於原勞動合同標準,勞動者不同意續訂,解除勞動關係。

2.低於原勞動合同標準,勞動者不同意續訂,解除勞動關係(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解除勞動關係的條件有哪些?如解除勞動關係的時候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無論是企業方還是勞動者方,都有權要求違約的一方給予相應的經濟賠償或違約金。解除勞動關係時遇到了問題,請來合勝,讓律師幫助你。

寫這個證明的時候該注意哪些方面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是用人單位出具的用來證明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的法律事實的,為了體現對外的效力,加蓋單位公章即可,無須加蓋單位內部的其他印章.

例如:

解除(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

茲有______同志與我單位簽訂_____號勞動合同,自____ 年____ 月 ____ 日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在我單位從事_________工作,現因_____________解除(終止)勞動關係。

特此證明

本人簽名:

單位蓋章:

法人代表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相關知識:

勞動關係判斷依據:

第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規定應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可以成為勞動法上的用工主體資格。

第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第三、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法上的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給付勞動報酬,而由勞動者提供職業性的勞動所形成的法律關係。

第四、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該點體現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長久合作關係,即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必須達到一定的期限,否則就是一般的僱傭關係。


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時,仍然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具體分為如下三種情形:

一、勞動者應依照法定的時間和方式履行通知義務

通常情形,勞動者提前三十天並用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勞動者只要依照法定的時間和方式履行了通知義務,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另,如果勞動者是在試用期內,那麼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與原《勞動合同》規定的試用期內隨時解除有差別,勞動者應當遵守。

二,法定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情形

1)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法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在這些情況下,勞動者有權不嚴格依照三十天提前通知的要求,但提前通知仍然是必需的。建議勞動者為了確認自己行為的合法性,注意保留用人單位違反上述規定的證據。

三、如果發生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綜上所述,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執行,否則如果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如個人原因提出辭職需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提交單位,這樣做就完成了法定辭職程序,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權益,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不依法繳納保險,拖欠剋扣工資,不按合同履行等,勞動者應依法寫成書面辭職單,讓單位簽收,單位不簽收的用郵政快遞寄出,留好回執存根單,用人單位以暴力手段強迫勞動,強令冒險作業,勞動者可即刻辭職,並通知勞動監察部門,對於用人單位違法造成的解除勞動關係可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


勞動法其實是更大程度上是為了保障勞動者的權益。

如果想解除勞動關係,只需提前三十天提出離職申請,理論上公司就要在該時間內安排好人員與你交接。三十天之後,勞動關係自動解除。

如果與公司協商一致,也可以提前完成交接,提前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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