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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離婚時一方「凈身出戶」,就真得「凈身」嗎?


夫妻雙方在吵架的時候特別是當一方有出軌或者嚴重過錯的時候,很容易說的,就是讓對方凈身出戶,其實我們翻遍所有的法律條文都發現法律上從來都沒有凈身出戶這個詞語,顯然這個詞是我們在日常生活當中約定俗成的一種說法。但是真正到了訴訟階段,即便一方真的存在嚴重的法律過錯,也並不一定完全能夠讓對方凈身出戶。

因為我們所說的凈身出戶的法律後果就是讓對方在離婚的時候不分走任何一筆財產,無論是他的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完全都不給對方,其實這是在法律上是對對方的懲罰過高。

首先對於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再離婚的時候,是不願意分割的,所以該是誰的財產,誰仍然可以在離婚之後帶走。而不論它是否存在法定的過錯。即便夫妻雙方一方,真的存在法定過錯,例如有出軌,家庭暴力,賭博等惡習,法律上給予無過錯配偶一方的權利也是可以要求對方給予經濟賠償,但是這個賠償的數額會參考對方的過錯程度,由法院酌情判決的。通常情況下不會懲罰得過高,至少不會讓對方所有的共同財產一分錢都分不到。

除非有過錯的一方自願放棄所有的財產,如果對方不放棄,即便在夫妻存續期間雙方有凈身出戶方面的相關約定或者協議,也不見得一定會得到法院的支持。所以不要認為只要對方簽署了凈身出戶的協議就高枕無憂了,就可以拿此脅制對方,其實這是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的。如果對方一定要出軌,即使賠償我們再過多的錢,有用嗎?無非是個心理安慰罷了。所以與其想讓對方凈身出戶,不如想想辦法,如何能經營好自己的婚姻!


凈身出戶協議,也可稱作「忠誠協議」。

我國現行婚姻法並不排斥夫妻雙方在自願的情況下籤訂「忠誠協議」,只是要求「忠誠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亦不得因條款過於苛刻致使一方生活苦難。

所謂的凈身出戶協議,就是男女雙方在婚前或婚後,自願制定的有關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導的夫妻之間互相忠實的義務,如果違反,過錯方將在經濟上對無過錯方支付違約金、賠償金、放棄部分或全部財產的協議。

凈身出戶協議是夫妻雙方自願簽訂的,但仍然存在著被法院認定協議無效的情況。

一、附條件的凈身出戶協議,條件未成就的

比如:協議中涉及財產分割內容的生效以協議離婚為條件,當事人選擇訴訟離婚使得忠誠協議無效。

二、凈身出戶協議違背了基本法理和普通民眾的善良風俗

比如:「忠誠協議」約定的如果一方提出離婚,就得向另一方支付60萬元的違約金。這樣的約定,就是限制了一方的離婚自由。是無效的。

三、「忠誠協議」如果執行,可能導致一方生活困難的

比如:「夫妻忠誠協議」約定,若一方違反約定,自動凈身出戶,並付給受害方100萬賠償金。這樣的約定內容過於苛刻,完全執行可能造成另一方的生活困難,雙方利益過於失衡,所以一般會判決不能完全按照雙方所簽協議的約定內容履行。

四、「忠誠協議」中有關財產部分的承諾意思表示不真實的

比如:一方為了保證家庭和睦出具凈身出戶承諾書。一方出具承諾書的目的是維護家庭關係,並非是為了約定財產。承諾書中關於財產部分的承諾就屬於其意思表示不真實。在這種情況下,雙方並無明顯過錯,離婚系性格不合,無法依據承諾書分割共同財產。

五、夫妻一方以道德義務作為對價與另一方進行交換而訂立的協議

比如:協議約定一方做出對家庭造成傷害,被另一方發現,有出軌的現象(不管是肉體還是心裡有),都必須凈身出戶,包括所有的房產、汽車和存款都是另一方的等內容。而婚姻法第四條所規定的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義務。從立法本意上,是一種道德義務,而不是法律義務,夫妻一方以此道德義務作為對價與另一方進行交換而訂立的協議,不能理解為確定具體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所以該協議一般會被認定為無效。


約定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只是道德的自我約束!一旦鬧翻離婚了,感情都不在了,大多都得打官司!都得在法律的框架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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