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提出離婚,男方可以要求返還彩禮嗎?
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卻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即常說的未婚同居,分手後所涉彩禮應視具一般情況下,未婚同居分手後彩禮酌情返應考慮同居時間長短、是否生育子女、一方或雙方過錯程度、彩禮在同居期間共同消費情況等等。
(一)返還彩禮需滿足的條件
彩禮是指婚戀中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送彩禮之後,婚約正式締結,一般不得反悔。在沒有出台正式的法律規定之前,彩禮返還並不一定,一般情況下是,若女方反悔,彩禮退還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則彩禮不退還。
2004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雖未婚但同居多年還需返還彩禮嗎
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彩禮應當全額返還,僅指既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又未共同生活這種情況。而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卻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即常說的未婚同居,分手後所涉彩禮應視具一般情況下,未婚同居分手後彩禮酌情返應考慮同居時間長短、是否生育子女、一方或雙方過錯程度、彩禮在同居期間共同消費情況等等。
綜上所述,未登記結婚,是需要返還的,如果彩禮部分用於同居生活,可以酌減。
以上就是「返還彩禮需滿足的條件 雖未婚但同居多年還需返還彩禮嗎」的內容,彩禮返還並不一定是全額返還,如果您還有不明白的問題,請及時諮詢南京離婚律師。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額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卻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這是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於彩禮糾紛案件作出的明確規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也曾規定:
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借婚姻關係索取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產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所以,根據以上法律的相關規定,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卻未共同生活的,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應予支持。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精神,我們可以做這種理解:
雖然我國《婚姻法》明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但從維護家庭穩定的角度出發,對於按習俗給付彩禮的情形,只要婚姻本身是自願的,即使彩禮的給付是被迫的,法律一般不宜過多干預,尤其是在正式辦理登記結婚並已經共同生活的情形,除非因彩禮的給付導致人生活困難且婚姻關係已經解除。
關於男女雙方分手或者離婚之後是否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問題,法律是有明確規定的: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如果男女雙方沒有進行正式的登記結婚,給付彩禮的一方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第二種情況就是如果雙方雖然已經登記結婚,但是並沒有在一起共同生活,這種情況下也可以要求返還彩禮,但是需要提供相關證據,能夠證明雙方沒有進行共同生活。
第三種情況,指的是男女雙方已經登記結婚原則上應當不得支持返還彩禮,但是如果當時給彩禮的一方是為了結婚而不得已給付了大量彩禮,現在導致了生活出現了嚴重困難,比如有的男方父母為了娶媳婦,而不犧花費老人的所有養老積蓄,但現在如果女方提出離婚,使得老人所有的財產都付之東流,現在都沒辦法養老,這種情況下,法院也有可能支持返還彩禮。
總之關於彩禮的返還,看似很簡單,法律規定的也很明確,但是在實務操作當中,其實是比較複雜的,因為首先要證明一方所給的資金確實屬於彩禮的性質,其次就是需要證明,男女雙方沒有共同生活或者彩禮沒有被男女雙方揮霍消費掉。所以男女雙方結婚的時候一定要根據自己的經濟情況量力而行,而一方的父母也應當根據自己的情況,酌情給付彩禮,而不要將自己所有的積蓄都撲在子女的婚姻上,畢竟婚姻不是用金錢來買贖的。
天價彩禮第一件,相親結婚把證辦;結婚彩禮二十萬,高高興興你自願;婚後生活三兩月,一言不合就翻臉;多次調解沒好轉,你若不離法院見;習俗彩禮不返還,首飾財物更別談;多次討要不待見,訴諸法院來裁判:請看釋法第十條,返還彩禮有條件!
依法合俗退一半,還需看你富與貧。若是家庭確困難,退你一半難亦難。只要婚前有預謀,騙你彩禮不犯法;閃婚閃離幾十天,賺取彩禮十幾萬;合俗合法為已有,月入兩萬很好辦!
1、有事實婚姻(同房)應該是不能要回,但雙方可以協商。
2、如果能有證據證明是你母親贈予的,理論上可以不按共同財產,這個還要看具體情況,資金用途等。
3、對方可以起訴離婚的,你的想法可能不成立!
以上為本人個人意見,具體還請參照相關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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