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中應當公開審理的案件,證人被允許旁聽嗎?
首先不論是公開審理的案件,還是不公開,審理的案件證人都是不能參與庭審的,都是不能旁聽的,因為這樣會左右證人的客觀性。
根據法律規定,每個公民都有作證的義務,只要我們是了解是真實的真相,就應該勇敢地出庭作證。但是每一個作證的證人,都要對自己所說的證言負法律責任,不能夠肆意編造,也不能夠受原被告任何一方的左右。
經常有的證人會問律師,我在庭審上應當怎麼說?其實這個問題非常簡單,你知道什麼就說什麼,不知道的就說不知道。千萬不要胡編。因為證人的作用就是還原事實的真相,而不需要你對該真相發表任何法律意見。如果你知道事實的真相,就用自己的語言把這個事實表述出來即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第70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當事人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只要知道案件情況的,就可以作為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3條,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民事訴 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7條規定,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客觀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證人為聾啞人的,可以用其他表達方式作證。證人作證時,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的語言。
不允許,很簡單,只要你是成為證人的話就不能旁聽審判,如果旁聽對你的證詞的公正性,客觀性造成很大影響。不利於訴訟的進行。包括偵查人員、檢察官、書記員、法官是要成為證人的話,就不能參加案件偵查、起訴和審判。因為證人有時候是唯一的不可替代的,而其他人員都是可替代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規定的解釋第149條:……證人,鑒定人不得旁聽本案的審理。民事訴訟中也有相關法律規定。這麼規定的目的就是要盡最大可能保證證人證言的客觀真實性。尤其在出庭作證時,旁聽容易受到其他出庭作證證人證言的干擾,因此必須要講證人適當隔離。
開什麼玩笑?證人只所以是證人就是因為對案件的全程不了解且只是知道案件的某一個節點的案件事實,也就是說證人只是證明某個事實行為的有無或者真偽,表達的是客觀的事實。如果你讓證人坐在審判庭里旁聽的話,那他豈不是就會對全程的案例都了解了?在他的了解之下必定會帶有某些主觀臆斷!所以,在法庭上旁聽的證人證言是要排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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