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法律規定,分居兩年能自動離婚嗎?
我的頭條號內之前已對該問題進行了分析。
離婚誤區之「分居兩年就可以自動離婚」https://www.toutiao.com/i6538614686240211469/
第一,分居兩年不會自動離婚;
第二,分居多久都不會自動離婚;
第三,離婚只有兩個途徑:一個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男女雙方離婚證。一個是到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由法院判決是否准予離婚。
那麼,為什麼還是有很多人存在「分居兩年就自動離婚」的誤區?
原因在於大家都沒有正確、完全理解《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如下: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看清楚前提:是人民法院在審理婚姻案件的過程中,發現男女雙方存在「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情形,調解無效的,才會判決准予離婚。因此,請先到法院起訴!
那麼問題又來了!
是不是起訴到法院之後,只要分居滿二年了,法院就會判決准予離婚呢?
答案是否定的!沒有那麼簡單!
你必須搜集到以下證據:一是搜集雙方分居滿兩年的證據;二是搜集雙方分居是由於感情不和造成的證據,注意,分居的原因必須是因為感情不和而不是因為工作、學習等原因導致的兩地分居。
法律實踐中,由一方來舉證雙方因感情原因造成分居往往很困難,所以法院在審判中對於第一次離婚沒有其他法定的感情破裂證據,僅提供分居的證據,一般也不會判決離婚,但作為想離婚一方,盡量搜集提供雙方感情不和並導致分居滿兩年的證據,對離婚有一定幫助。
那麼,如果去法院起訴離婚被法院駁回了怎麼辦呢?
那就等6個月過去,再次向法院起訴吧!
法律有規定分居滿2年的,可以准予離婚,但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1、夫妻雙方之間是因為感情破裂而導致的分居,且雙方之間互不履行夫妻義務。
2、分居必須是連續的2年,間斷無效。
3、感情破裂分居兩年,經調解仍沒有和好可能的。
不是說分居滿兩年婚姻關係就自動解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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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澄清一點兒:目前我國法律的規定,根本不存在自動離婚一說。就是說無論分居多久,只要沒有辦理離婚手續,就還沒有離婚,還是夫妻。
只是說若有「因為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兩年以上的」這種情況,法院在審理時可以據此認定他們夫妻感情破裂而判決離婚。就是說還是要由法院出具訴訟文書來認定離婚的。
婚姻關係不會自動解除。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只是准許離婚的一個條件,只要能夠證明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法院就應當判決離婚。離婚只有兩個途徑:一、登記離婚: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並且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及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由婚姻登記機關發給離婚證。二、如果雙方在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子女撫養三個問題中有一個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則需由法院判決能否離婚。
按照法律規定分居滿兩年的是不存在離婚的許多丈夫或妻子為了生計在南方打工時常碰到春節加班加點不能回家。可是時常用電話,手機問候老婆,老公,不管分居兩年,十年,二十年終究還是夫妻本身丈夫和妻子就有嫌棄對方又打架,又冷戰過後藉助南方打工兩年內沒有消息就可以宣布這個死亡或失蹤,不回家來辦理離婚,算是自動離婚,但不可以談戀愛,否則不管有無結婚證你都算重婚罪,必須返鄉辦理離婚方可戀愛結婚如果一直在南方不歸家辦理離婚夫妻一方可以起訴你為重婚罪
謝邀請。我轉載百度別人的回答,希望朋友你能用得上:我國婚姻法上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對於「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以上是法定離婚。
對於你和丈夫已經分居兩年,可以和丈夫協議離婚;如果協議不成可以訴訟離婚,向法院證明你們之間感情的確已經破裂,法院是准予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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