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買的房子還沒過戶,房主逝世了我現在怎麼辦?
作為一名專業的法律人士,我從法律的角度解釋一下。
首先,要看你們是不是已經簽了合同。如果簽了合同,那麼買賣合同成立。你可以拿著合同要求房主的繼承人來履行合同。
第二,如果簽了合同,也交了錢,那麼還是要找到房主的繼承人來履行過戶的義務。
房主過世了,但是他生前簽的合同還是算數的。只要他還有一口氣,他就是法律意義上獨立的人,他就可以處分自己的財產。
所以,你不用擔心,只要在簽合同是有效的。那麼剩下就是履行合同的事情了,而且,他的繼承人也無權拒絕履行合同。
一般分種情況處理:一、房主生前辦有授權委託公證。抓緊時間找受託人辦理。但要誠信第一,要與原房主的繼承人協商好,主要涉及其餘房款的支付收取和房屋的交付。如已交付且付完款,可忽略。另外,要注意授權的範圍,前不久,司法部發文禁止全項委託公證。如你們恰好在規定前辦了全項公證,則可順利辦過戶。二、如原業主生前未辦授權手續。則你們的合同暫時無法繼續履行,必須與其繼承人協商一致,如想手續完整,有兩種路徑,第一種是先繼承登記,後,再轉移登記給你;第二種是所有繼承人一致同意不繼承房子,只繼承房子的變現價款,則需出具確認文件並推舉一名代理人,繼續履行業主與你的合同。三、以上條件均不具備的,儘快查封房子,起訴業主的繼承人繼續履行,但程序上也很複雜,可能會中止訴訟,也可能敗訴,因為房產繼承是明確的,原業主去世,房子成為遺產,在無遺囑安排等情況下,法定繼承開始,但繼承人有權繼承房產,並無法定的義務繼續履行合同,可以不賣,則此時就要變更訴求為在繼承財產範圍內返還被繼承人收取你已付的房款。在繼承未處理之前,需另案確認繼承人及各自份額,故可能中止訴訟。總之,房產交易中,一方主體意外、死亡、失蹤、喪失行為能力、失去自由等都屬於重大變化,在合同條款中要做出按排並與相關權利義務繼受人辦好銜接手續。
你要有購房合同或者其他證明房產交易的證據。
其次,房產所有權是以登記就是過戶為生效要件的。沒有登記,房屋的產權就還不屬於你。
然後,賣家已經去世了。所以應該先完成繼承的手續,然後要求繼承人將房產過戶到你名下。
如果繼承人不願意配合,則可訴至法院,要求他們履行義務。這個是受法律支持的。
如果你已經與原房主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你可以要求繼承人繼續履行合同。如果繼承人不配合或者存在繼承糾紛,可以去法院起訴。
如果你買的房子還沒過戶,遇房主逝世,在這種情況下,房屋買賣合同只能終止履行,你已支付的房款則成為逝世房主留下的債務,你有權要該房屋的繼承人在其繼承遺產的範圍內償還所欠你的債務,如遭到該房屋繼承人的拒絕,你可將該房屋的繼承人列為被告,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該房屋的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清償債務,以維護你的合法利益。
一般過戶都需要原房主的配合,房主如果去世,房管部門一般要求有公證書或法律文書,你這種情況,公證是不可能了,只能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
買房人與賣房人簽訂二手房屋買賣合同,辦理不動產登記變之前賣房人死亡,賣房人的繼承人應當配合辦理房屋變更登記。繼承法規定,繼承人應當在繼承遺產範圍內承擔償還債務。
買房人可以起訴賣房人遺產繼承人履行房屋變更登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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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看之前簽訂買賣合同是否有效,也是有效,房產繼承者就要協助過戶。
2.之前無簽訂合同的,但有收到部購房款(能提供付款依據)購買價值合理,可以要求繼承人協助過戶。
3.如無上面二者之一,就要看繼承人是否認可之前約定。
產權人去世,所有的第一繼承人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憑公證書可以辦理過戶手續。如果繼承人比較多,為了手續便捷,可以內部協商好指定一個繼承人辦理。當然,這得繼承人配合和同意的前提下,如果繼承人不配合,或不想賣了,只能通過法院訴訟解決。我是專業的,不要聽其他人瞎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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