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欠了60多萬的外債還透支了8萬的信用卡,法律上老婆有義務幫他還多少?
這個問題隨著最高法院新出台的司法解釋的修正,變得更加敏感起來。雖然有妻子「被負債」的情況,但是,夫妻債務共同承擔的基本原則,和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維護交易穩定的基本目的並沒有因為司法解釋被修正而改變。現在,我們要明確的是債務形成的原因和家庭生活的關係,並非籠統地說,只要是一方對外舉債就都對另一方沒有效力。
首先,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為了家庭生活的需要而發生的對外債務,這個債務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並不隨著夫妻關係的解除而自行消失。因此,問題中老公所欠外債60多萬和信用卡透支金額8萬多元,如果都是為了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家庭成員治病、求學等原因發生的,那麼,妻子也有義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的。
此次的連帶責任是指債權人有權找妻子追索全部債務,並不區分份額。因為夫妻財產是共同共有,也是不分份額的。只有在雙方離婚,或者有特殊約定時,共同財產或共同債務才分份額。因此,如果妻子替丈夫償還了全部債務,那麼,她通常只有在離婚時,才能要求丈夫歸還其代為償還的債務,雙方沒有約定時,也就是一半債務。
其次,因為多次發生夫妻一方利用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對外惡意欠債,導致離婚後,另一方成為債權人追索的對象。所以,最高法院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有關「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的規定進行了修正。具體內容為:
第一,對假債、惡債明確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不再支持直接執行夫妻另一方財產,未經審判程序,不得要求未舉債的夫妻一方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明確提出,要樹立生存權益高於債權的理念,一般不得拍賣、變賣或抵債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
這幾條修正更多地是針對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中的具體操作,要求處理過程更審慎、更合理,卻並沒有動搖有關夫妻共同債務規定這個大原則。有些媒體對於此問題的報道有失偏頗,不夠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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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所欠下的共同債務則另一方配偶有義務償還,但是如果屬於其個人債務另一方配偶沒有義務替其償還。
確定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債務主要取決於兩個方面,一個是看該債務是否為夫妻雙方共同所借,例如是否在債務憑證上籤了兩個人的名字或者另一方對一方的債務進行了追認或者默許。
另外一種情況是看債務是否用於婚後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經營,或者另一方配偶也享受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
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況,是可以認定為個人債務的,例如一方對外所欠的債嫖娼,吸毒,賭博等違法債務,或者數額巨大超出了夫妻日常生活的開支範圍。
所以根據這幾點可以對照一下題目描述的情況,如果屬於超出的日常生活範圍,而另一方配偶對此也不知情,也沒有享用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屬於個人債務, 另一方配偶沒有償還的義務。
離婚「被負債」是當下出現的新現象,夫妻中的一方私自對外借錢,另一方對這些債務毫不知情,卻在離婚時被告知存在共同債務。
此時,未舉債一方是否有義務償還債務,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性質如何認定的答覆》明確了,在不涉及他人的離婚案件中,由以個人名義舉債的配偶一方負責舉證證明所借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如證據不足,則其配偶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
在債權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的債務糾紛中,對於案涉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
在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時,法院堅持「內外有別」的原則,在離婚訴訟這一對內關係上,采「夫妻共同生活標準」,由以個人名義舉債的一方負責舉證證明所借債務用於了夫妻共同生活,如證據不足,則其配偶不承擔償還責任。
在債權人提起的債務訴訟這一對外關係上,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標準」,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首先推定為共同債務。
丈夫私借外債,離婚時要求妻子共同承擔債務,妻子可以抗辯要求丈夫證明所借債務用於了夫妻共同生活,若不能證明,妻子就不用承擔償還責任。
即使離婚前,在債務糾紛中法院已經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也不影響離婚訴訟中妻子再次進行抗辯。
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這裡60多萬外債加8萬透支信用卡,這裡68萬。8萬透支的信用卡,不排除會被銀行起訴惡意透支,信用卡詐騙罪。
理論上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收益及債務都是夫妻各自50%,前提是債務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支出。如果是丈夫用於賭博、吸毒等非法形成的債務,這個屬於丈夫的個人債務,但如果老婆事後追認,那這筆錢也會成為共同債務。
法律上義務劃分的還是比較清晰的。但是實際操作中,債權人不會劃分的這麼清,而且你也不忍心看你丈夫如此。
個人建議,如果丈夫還有救,迷途還能知返,浪子回頭金不換,先把銀行信用卡還掉,再把高息的換成低息的。慢慢還債,還是能慢慢好起來的。但是如果丈夫還不知悔改,直接離婚吧,財產協商分割,不行就法院訴訟。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債務共同承擔,也就是說他的一半債務你也要承擔。
這種渣男離婚的時候向法院起訴,這樣分到的錢會更多,因為你那一年又不在,錢也不是你花的,而且還是花在第三者身上,他是有過錯的。如果他還有可執行的財產,法院會判給多些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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