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贈與子女的財產是否可以撤銷?
感謝邀請。離婚協議中贈與子女的財產是不能撤銷的。
不能撤銷的原因:
1、離婚協議具有很強的人身屬性。離婚協議具有很強的人身屬性,是夫妻雙方就解除婚姻關係所達成的協議,協議內容包括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是依附於夫妻雙方解除婚姻關係的基礎之上的,與婚姻解除、子女撫養共同構成離婚協議的整體,並且是一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2、離婚協議是雙方離婚妥協的結果,不能任意撤銷。為了達成協議離婚的目的,為了儘快解除婚姻關係,夫妻任何一方在財產分割方面所做出的必要的妥協或讓步,甚至是為了達成離婚的目的所做出的放棄財產的決定,除非有欺詐、脅迫等情形的,任何一方在離婚後均不能以顯示公平要求撤銷離婚協議。
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的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可見,除非離婚協議有欺詐、脅迫等情形,並且是在離婚後一年內提出的,否則,一律不準變更或撤銷。
之所以不允許撤銷離婚協議,主要是為了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避免當事人一方離婚的時候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做出一些讓步,離婚之後,又以種種理由撤銷離婚協議,既達到離婚的目的,又達到分割財產的目的。如果允許當事人這麼做,對另一方當事人,因考慮對方所提出的離婚條件而答應離婚,而離婚後卻又人財兩失,顯然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宜提倡的。
3、離婚協議具有物權效力。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離婚協議在夫妻之間具有物權效力,無論分割的財產是否依照物權法的規定辦理了登記或交付手續,均不影響夫妻任何一方依據協議的約定取得分割財產的相應物權。一方不予配合辦理物權變更登記手續的,另一方可以直接依據協議的約定,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對方履行協議。
4、離婚協議中把財產贈與子女所有的約定,具有法律約束力。離婚協議中涉及到的將夫妻一方的財產或夫妻雙方的財產贈與子女所有的約定,同樣與婚姻解除、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和債務承擔共同構成離婚協議的整體,並依附於離婚協議而存在和生效。該約定,也是夫妻一方為達到離婚目的而在財產方面做出的必要讓步,另一方也因為該條款的約定而做出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
把財產贈與子女所有的約定,是夫妻一方出於對子女利益的考慮或者是對子女權益的保障,並且為了避免或降低離婚給子女所帶來的傷害,同意以將財產贈與子女作為條件而做出同意離婚的讓步,同樣不能任意撤銷。
5、離婚協議中的贈與不等同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贈與。無論是將夫妻一方的財產贈與給子女所有,還是將夫妻共有的財產贈與給子女所有,均不影響贈與約定的效力,與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規定的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將夫妻一方房產贈與另一方所有,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可以撤銷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推薦閱讀:
※敏感期 | 婚姻敏感期(4-6歲)
※那些早年當過小三的女人,現在都變成什麼樣了?
※娶老婆是娶比自己能力強的好,還是娶比自己弱的好?
※離婚了還管前妻父母叫爸媽,這合適嗎?
※如何看待老婆說如果不是因為小孩,早就和你離婚了?這個話題?
TAG:婚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