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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在僱傭活動中受傷,侵權人賠償後原僱主墊負的錢是否需要返還呢?


從法律上講,要看這筆錢的性質,才能決定是否規劃:

1,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侵權人明確的,被侵權人與侵權人應根據自己的責任大小分擔損失,該事件中被侵權人受傷已經得到了賠償,其他人不再承擔責任。

2,僱員與僱傭人的法律關係上,與合同關係是有一定區別的。如果僱員受傷是因自己的原因,僱傭人和其他人沒有責任,那麼僱傭人將因為僱傭關係承擔補償責任。如果僱傭人對僱員受傷負有責任,則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對方原因造成的僱員受傷,則應該對方根據責任大小承擔僱員的損失。

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受傷人是不能因為自己的損失而獲得雙重的或額外的收益,比如在工傷賠償中,如果侵權人已經賠償了醫療費,工傷保險機構是不再賠償醫療費的。所以,如果僱傭人明確,這筆錢是醫療費,僱員應該規劃僱傭人墊付的費用。如果僱傭人說是營養費,那就不用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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