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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與男方感情破裂,女方已離家數月並提出離婚,男方不同意,該怎樣辦理離婚手續?


我是司法行政工作人員,經常參與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對《婚姻法》條文比較熟悉,我來回答這個問題。

婚姻的存在是以感情紐帶為基礎的,當兩個人沒有感情以後,婚姻就會失去了存在的價值,法院判決離婚也是以夫妻之間是否感情破裂為依據的。

夫妻之間離婚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夫妻之間都同意離婚,把家庭財產、債務、孩子扶養等有關事宜處理分割好之後,直接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

第二種情況是兩人感情已經破裂,而一方出於種種原因不願意離婚,這樣只能通過法院訴訟的形式,由法院判決來確定離婚。

提問者提問的問題是屬於第二種情況,這樣女方把夫妻感情破裂的有關證據收集後,到法院起訴對方,通過法院判決離婚。


離婚有兩種方式: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如果夫妻雙方難以達成離婚協議的話,只能走訴訟離婚這個途徑了。

如果你通過訴訟來達到離婚的話,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

第一種是具有《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所列舉了五種法定的具體情形,只要具有這5種情形,法院就會判決離婚。這5種情形是:   

1)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2)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 用這種方式離婚的不少,不過一定要注意保存有連續分居兩年的證據。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第二種是,如果沒有以上5種情形的話,可以通過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方式。

因為婚姻訴訟必須要進行訴前調解,沒有以上5種法定情形的話,第一次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的話,法院一般不會判決離婚。法院判決駁回離婚請求後,可以再收到判決書6個月後再次提起離婚訴訟,這次法院判決離婚的可能性就極大了。現實中,很多離婚訴訟在沒有第一種法定離婚情形時,一般都通過這種方式達到離婚目的。

第三種是參考最高法院1989年有關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於1989年11月21日頒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所列舉了14種可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雖然一些情形與《婚姻法》(修正案)規定的5種方式有衝突的,但依然有參考價值。


我國離婚方式有兩種:

第一種是登記方式,即協議離婚,辦理機關是民政局婚姻登記部門。條件是,夫妻雙方對離婚達成一致,並且對孩子的撫養、財產分割、債權債務的處理充分協商一致,也就是說雙方沒有任何異義,雙方親自辦理離婚登記。登記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種是訴訟離婚。就是本問題的答案,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或者雖然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就孩子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不能協商一致,就只能採取這種方式。

回答完畢!


屁,什麼感情不好?這是純粹是變心離婚。一方無大過錯,另一方如果鬧離婚法律應該不準。他,,她膽敢私奔和離家出走全國通緝抓回來批評教育,類教不改法院判離婚,但前題是判刑一年並退回男方彩禮和對女子的賠償。


那麼女方跟男方是自由戀愛,但是男方禮錢還沒去之前女方還沒離家出走,男方禮錢去了女方就離家出走了,男方一直四處奔波的尋找她,但無法找到她,三年後女方就回來提出訴訟離婚,那是不是騙婚呢,以我來說分明就是騙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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