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方父母全款買了房子,房產證上寫的是男方和女方的名字,有沒有法律作用呢?
【談典看法】認為,這需要事前的預防和事後的補救。
首先,我們要明白婚前一方父母購房,房產證寫雙方姓名的法律後果。
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婚前一方所有的財產,屬於個人財產;一方父母全款購買的房屋,登記在男女雙方名下,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該房屋視為對雙方的贈與,應由男女雙方按份共有(具體以房產證上登記的份額為準)。也就是說,婚前一方父母全款購買的房屋,登記在男女雙方名下的,就屬於雙方按份共有的財產。
事前的預防
如上所述,如果婚前男方父母全款購買了房子,要給兒子婚後使用,而又不想離婚時另一方分割房產,可採取的事前預防措施有:
1、房子登記在出資買房的父母名下,並約定(可通過書面協議)該房子借給兒子兒媳夫妻二人居住、使用;
2、房子登記在兒子名下;
3、房子登記在兒子、兒媳名下,男方父母和兒子、兒媳三方書面約定:該房子由男方父母全款出資購買,贈送給兒子、兒媳,若雙方以後離婚或感情不和,男方父母可撤銷贈與。
只要採取以上三種措施之一,離婚時,房子就只是兒子個人財產或者男方父母的財產,女方無法獲得該房產。
事後的補救
所謂事後的補救,就是沒有採取以上三項措施,在結婚之前,男方父母直接將全款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了兒子和兒媳名下,而採取其他辦法挽回損失。
辦法有兩個:
一是與女方協商,請女方不要分割房產,返還給男方父母;
二是男方父母收集購買房屋時的發票、資金流水等證據,證明該房產不是兒子、兒媳所購買,起訴兒子、兒媳要回房產。
俗話說,「亡羊補牢為時不晚」,但事後的補救總是存在一定的風險,最好還是做好事前預防措施。
不管是誰全款付的房費,儘管可以證明女方當時沒有出錢,只要房產證上是女方和男方兩個人的名字,那從法律的角度考慮,房子就是女方和男方的共有財產。在婚姻存續期間,由他們二人共同使用,如果他們離婚了,那就當用共同財產來進行分割的。
如果男方對自己掏錢買的房子離婚後要分給女方一半感到不合理,想要規避這一風險,那在婚前就應該對房產的離婚處理進行約定。
第一、與女方簽定協議,說明此房乃婚前男方父母全款購買,供他們二人共同使用,如果二人離婚,則收回女方使用權,房產歸男方所有。
第二,由男女雙方共同為男方父母打出買房子用款的借條,如果二人離婚,女方想要得到房子的一半,就必須把借男方父母出資款的一半還給男方父母,並償還借錢利息和房價上漲產生的利潤。這樣,女方沒有出錢,但從房子上拿走的好處也不會太多。
如果女方能讓男方在自己不出錢的房子上寫上自己的名字,就是要把這套房子做為共有財產做為結婚的必備條件的,如果男方這樣無理的要求都能接受,說明結婚權在女方手裡掌握著。如果讓她配合做好上述工作恐怕是辦不到的。因此唯一的辦法就是保存好交房款的證據,萬一離婚後房子的產權歸屬,由法院酌情處理吧。
從法律角度來說,婚前財產各自所有,婚後財產夫妻共有。但是如果女方在婚前房子的房產證上寫了名字,那麼即使全部有男方出資,離婚後女方仍享受一半的資產。因為寫上名字的過程,在法律上認為你是以贈予的方式將一半房產給與了女方,所以有權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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