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貸款買的房,婚後加了女方的名字,貸款男方還女方不上班,如果離婚女方能分一半嗎?


只要你加了女方的名字,這個房產就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女的不上班,男的用工資還貸,因夫妻婚姻存續其間工資是共有財產,也標誌著是男女雙方共同還的貸款。如果離婚,女方有對房產的一半產權。處理房產時,要通過評估,確定房產價值,減去去剩餘房貸的二分之一,就是每個人應得的份額。如果誰要房子,誰就把以後的貸款全部擔起來,負責償還。

如果你們婚前有協議,對房子的歸屬作了處置,但在他們二人婚姻存續其間所還的貸款,則是二人共有的,其中的二分之一在離婚時是應該讓她拿走的。


女方可以就婚後還貸部分要求分割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屬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此條款的意思是,婚前以個人財產首付,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婚後還貸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即使是女方不上班,還貸款的錢,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離婚時,女方有權利就婚後還款部分以及住房增值部分的權益要求進行財產分割。但是房產登記在兩個人的名下,所以女方也應該分得相應的還貸義務。


答案是肯定的。

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後,在房本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就相當於對另一方的贈予,房產就從單獨所有變成了共同所有,那麼在離婚時女方就可以分得一半的房產。

在這個案例中,如果房本上不加女方的名字,那麼房產屬於男方婚前財產,婚後共同還貸部分以及婚後房產升值部分屬於共同財產,離婚時只能對該部分進行分割。

至於說女方在家照顧孩子,是男方還貸,這不影響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按照婚姻法規定,婚後工資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財產,男方還貸部分當然也屬於共同財產。


當然可以分的一部分,但不是一半。

具體原因我給你分析一下。

這個房子是你們共有的,但不是每人一半。

是按照你們各自佔有的份額進行分配。

婚前男方付了首付,這個份額是男方的。

婚後,雖然,女方沒有上班,但不代表女方沒有給家庭做貢獻。

男方雖然付房貸,但是既然結婚了,男方賺的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男方賺的錢,就要兩人一起花。

那麼,男方付房貸也算有女方的一部分,這樣,房子就有女方的一部分。

所以,婚前,男方付的首付算,男方的,婚後,付房貸是每人一半。


分不了一半,但婚內還款可以分。

一般房價減去首付,夫妻再平分。

離婚協議決定房子怎麼分,一般都是調解的,不可能對方不上班,就什麼也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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