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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想幫成年兒子買房,但未經兒子同意代簽了認購書並付了定金,現兒子不同意買房,能要回定金嗎?


首先,父母代兒子簽訂認購書,屬於有權代理,也是真實意思表示,所以合同有效。其次,在簽訂認購書時交納的認購金是可以退還的。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2條第2款規定,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但在房屋銷售過程中,開發商一般都會在認購書中約定,如購房者違約則認購金不退,開發商違約則雙倍返還認購金。這其實是對認購金賦予了定金性質,但不論協議中是否將認購金寫成購房定金,都不應遵循定金罰則,應當認定買房認購金可以退的。

但如果開發商已經取得了房屋銷售許可證,認購書約定在一定期限內簽訂正式購房合同的,此時購房者違約,認購金就不會退的。

最後,從法律上說,定金是不退的。如果開發商尚未辦好房屋銷售許可證,其認購書中的「定金」只是認購金而非定金,這個時候是可以退的。

因此判斷買房簽訂認購書後,定金能否退回,需要清楚認購書中是如何規定的,還要了解開發商是否已經獲得房屋銷售許可證。如果交了買房認購金不想要了,可以先和開發商協商解決,如果實在協商不了,如果合同中寫了關於認購金退還的事,只要滿足一定的條件認購金可以退的。


以成年兒子名義簽認購書一般屬於無權代理,被代理人拒絕追認合同無效 認購書一般構成預約,認購書無效。但是認購書無效並非必然導致定金合同無效,這時的定金一般是訂約定金,保證訂立本約,預約無效導致本約不能訂立,適用定金罰則要不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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