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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之後,配偶意外死亡,財產歸誰?


作為一名專業的法律人士,我從法律角度幫你分析一下。

首先來說,婚內配偶意外死亡,帶來最直接的後果就是,夫妻關係自動解除。

但是,婚姻關係解除和遺產分割是同步的。我們再說說遺產分割的事。

意外死亡的話,一般都不會留下遺囑,而且很可能死亡人的父母都在。這個時候,我們先分析一下死者的遺產是什麼。

死亡不是離婚,離婚的時候,夫妻的婚前個人財產歸各人所有。死亡意味者,婚前個人財產也屬於遺產。另一方作為配偶有權分割死亡人的個人財產。

所以,死亡人的遺產範圍是,其婚前個人財產加上婚後夫妻共同財產。比如,婚前個人財產50萬,婚後共同財產50萬,那麼這個人的遺產應該是50+25萬,共計75萬是遺產。另外的25萬屬於配偶的。

關於這75萬遺產,要平均分給他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因為他們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

關於再婚的問題,和結婚一樣,直接去民政部門領證。估計要證明以前配偶死亡的情況吧。

如果認為我回答的對,請一定要關注我,多多討論,多多為我點贊歡迎諮詢法律問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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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三大不幸中年喪偶,然而生活還得繼續,只有好好生活告慰亡靈。

當然悲慟可慰,許多現實問題還必須得面對解決。

針對您所述問題,其實是兩個問題,一個是財產繼承問題,另一個是婚姻問題,下面逐一分析。

一、財產繼承

繼承始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被繼承人的財產稱為遺產。

1、遺產的範圍依照我國《繼承法》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結合本案,一般夫妻財產實行共有的情況下一半夫妻財產屬於遺產。

2、繼承的法律效力

依照我國《繼承法》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結合本案,雖然配偶屬於意外死亡但也不排除生前留有遺囑,若無遺囑或遺贈則按法定繼承。

3、法定繼承順位

配偶父母子女優先,兒媳女婿有例外,其他靠後。

依照我國《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3、法定繼承份額

繼承權利男女平等,繼承份額均等為原則,特殊照顧非均等為例外。

依照我國《繼承法》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婚姻問題

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而結婚在我國婚姻法對結婚的條件分為結婚的實質要件和程序要件。

1、實質要件

男女雙方完全自願、均已到法定婚齡、無禁止結婚條件(屬於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的疾病)、無配偶。

法律條文為婚姻法第五條至第七條。

2、程序要件

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民政部門)進行結婚登記。

3、依照我國《婚姻登記條例》的相關規定,辦理登記需要提供不同的材料,主要分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內地居民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與直系血親和三代旁系血親的簽字聲明。

二是港、澳、台居民應當提供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1.本人有效通行證、身份證;2.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與直系血親和三代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三是華僑應當提供:1.本人的有效護照;2.經居住國公證機構或有權機關出具的、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與直系血親和三代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

結合本案,應該屬於內地居民,需要的手續有: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2.本人喪偶證明(當地派出所出具的配偶死亡證明)以及與對方當事人與直系血親和三代旁系血親的簽字聲明。


首先說這是一件很不幸的事情,但是事情一旦發生了接下來的很多問題要面對,財產的繼承分割就必須去解決。

結婚之後,夫妻一方意外死亡,意外死亡一方的財產歸誰?這是個財產繼承的法律問題。第一位繼承人有父母子女和配偶,就是說如果這個意外死亡的一方有書面遺囑來分配自己的財產的話,遵照遺囑,如果沒有遺囑的話,由繼承人平分,但也不是絕對的平分,幾個繼承人之間可以相互商議,如果無法商定,可以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決。

法律條文看起來很簡單。但是現實中確實有很多家庭為此多年困擾走不出陰影。有一個案例:有對夫妻有一個孩子,女方是個獨生女,父母健在,女方身體一直不是很好,男方也盡全力進行救治,但遺憾的是賣了套房子用最好的葯,最好的醫療條件也沒能夠挽救妻子的生命。在辦理後事進行財產分割的時候,女方父母願意放棄對女兒財產的繼承,但是前提條件是男方帶著孩子好好過不能再婚,男方剛剛經歷喪妻之痛,也答應了不再婚,將老人當做自己的親身父母孝敬。所以他們夫妻的共同財產,一套房子沒有進行分割。但是過了幾年,男方又找到了合適的結婚對象,結了婚,住的是男方和前妻共有的這套房子。這個時候,老人就過不去心裡邊的這道坎,覺得女婿又結婚了就不再是自己的女婿了。心裡鬱悶,於是就將女婿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女兒生前留下的房產。女婿也覺得很委屈,畢竟40出頭就不再婚了,這種保證說的容易,做起來確實難。也不近情理。而且一線城市一套房也價格不菲,現在分割也是很大損失。

問題的癥結在哪兒呢?作為一個律師角度,個人認為女方過世之後,男方就應該主動的跟老人商量女方留下的財產該怎麼分割,不管以後再不再婚,老人家失去了女兒,男方應該主動將妻子留下的財產中屬於老人的份額給老人。經濟上先分清楚,之後再孝敬老人也顯得你重情重義。


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一旦有人離世,生者即面臨著遺產的繼承問題,小天在此大致講述一下。

1,遺產繼承主要分為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即如果去世之人留有遺囑,那麼財產就按照遺囑進行繼承,對遺囑沒有安排的財產才可以進行法定繼承。配偶如果是意外離世,那麼很可能就沒有遺囑,那麼就按照法定繼承來進行。

2,在法定繼承中,夫妻父母子女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兒媳女婿有例外,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是第二順位繼承人。如果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的話,第二順位繼承人不發生繼承。

所以,如果配偶意外離世,首先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分割完畢後,再對去世配偶的個人財產進行繼承。那麼去世配偶的父母、子女和配偶擁有法定繼承權,份額是按照人頭平均分割。

3,經常有人問,去世人的債務應該由誰來承擔?小天也大致講一下。去世之人的債務如果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那麼由夫妻共同財產來承擔,從夫妻共同財產中來償還。如果債務屬於去世配偶的個人債務,那麼由去世之人的遺產來承擔。如果遺產發生了繼承,那麼繼承人在繼承財產的範圍內承擔償還責任,沒有繼承的不承擔償還責任。

4,至於配偶去世後再婚的,拿自己的身份證、戶口本、配偶去世證明等材料,到民政部門即可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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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喪偶財產分割。

在婚後如果一方意外死亡。生前你們的共同財產將比例分配,配偶,子女,父母。

具體比例需要諮詢法律。在這件事情上建議私下協商。

喪偶再婚。

在配偶死亡之後,會有死亡證明跟活化證明。

帶著證明去當地戶籍證明去銷戶。

配偶戶籍消除之後,與你的婚姻契約也會自動解除。

也就是說,在為配偶處理完所有的後事之後你在法律上面是單身,可以選擇再婚。


結婚後,配偶意外死亡,財歸誰?再婚需要辦理什麼手續嗎?

配偶死亡,沒有遺囑的就開始法定繼承。夫妻共有財產的一半為死者名下財產,由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按人頭平均繼承。

配偶死亡後應當依法辦理死者戶籍銷戶手續。題主戶口簿上已經記錄配偶死亡,當題主再婚時出示戶口簿就應該沒有什麼障礙了。


假設丈夫死亡,夫妻共同財產中有一半要歸他妻子,另一半作為死者遺產。死者婚前財產屬於其遺產。死者生前留有遺囑的,應按遺囑內容繼承。死者沒有遺囑的,由其法定繼承人(包括他妻子、父母、子女)等繼承。大家認為我回答的對,請給我點個贊。我是律師,法律問題請關注我的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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