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女同居非法嗎?
已婚男女同居其實更準確的表達應該是指有配偶著與他人同居。對於這個問題的法律性質而言,可能很多人第一反應就是合法啊,只是不道德的行為。但其實是需要具體分析的。
- 如果同居過程中,兩個人又再次領取結婚證了,那明顯就構成了重婚罪。這個毫無疑問是非法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如果同居過程中沒有領取結婚證,但是如果跟你同居的對象是軍人家屬的話,那你的行為也是違法的。國家對於軍人是保護的,你和軍人家屬同居,屬於破壞了軍人婚姻,構成了破壞軍婚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明文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如果你沒有上述兩種情形,你們的同居行為,行為本身應該沒有違法一說,不過破壞了別人家庭這是非常不道德的行為,一旦暴露傷害的兩個家庭。
問題表述不是很準確,如果已婚男女是夫妻那不同居才有問題呢,你要問的應該是:已婚男女婚外同居非法嗎?答案是肯定的,不合法。
婚外出軌應該是有三種境界,第一種:偶爾的偷吃,吃完嘴巴擦得乾乾淨淨回家,這是偷情,這種行為可能更多的是受道德的譴責。
第二種:不以夫妻名義長期性同居,比如同在外地做事的已婚男女,彼此確認對方老家有配偶,但因生理需求,長期同居在一起互相滿足性需求。這種情況是被婚姻法明確為過錯行為的,那麼過錯方必須要賠償受害方合理的補償要求。
第三種:以夫妻名義長期同居的,且附近居民皆認為其是夫妻的,那就構成重婚罪了,前兩條只是違法,重婚罪可是犯罪,那是要判刑的。
不管怎麼說,婚內出軌都是對配偶和家庭的傷害,如果婚姻確實無法存續可以申請離婚。希望提問者本著互惠互利,有事好商量的原則,趕快停止這種不當行為,重新回到婚姻或者談判桌來。
對於這個問題,我認為題目描述的是不太準確的確切的說應該是:已婚男女,婚外與其他異性同居是否非法?
對於這個問題,很多人其實是容易與未婚男女同居是否非法相混淆的?
其實對於這個問題,就算不用法律條文去解釋,用日常生活經驗去判斷大家也應當能判斷出一二。
如果是男未婚,女未嫁,雙方都是單身的狀態下,那麼雙方進行同居在法律上是不做評價的,或者說是沒有明確禁止性的規定的。那麼對於這樣的未婚男女之間的同居不屬於違法,只不過因為雙方沒有領取正式的結婚證,不屬於婚姻法所保護的對象,也不屬於正式的夫妻關係,所以雙方一旦產生糾紛有可能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但是如果是已婚男女,不論是一方已婚,還是雙方都已婚,只要不是與合法的配偶進行同居,而是與其他異性進行同居,那麼都是屬於非法的。如果這種情況不屬於違法,那麼生活當中就不會存在,『』出軌『』,『』小三『』,等名詞了。
根據我們國家《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我們國家實行的是一夫一妻制, 男女雙方一旦結婚都應當互相履行忠誠的義務,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進行同居。所以無論是從現實生活角度,還是從法律規定上來看,有配偶的人,如果與其他異性再進行同居都是屬於非法的。對於這個問題不用產生懷疑!
謝謝邀請!
題主所表述的「已婚男女」顯然是各自組建了不同家庭的男人和女人。不然的話,不同居叫「佔用資源」。
回到主題,這裡的同居肯定屬於非法同居。男人叫婚外出軌,女人叫紅杏出牆。觸犯了《刑法》第258條,判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配偶如果提出離婚,法院在財產分割方面可以判決違法的一方少分或者不分。「凈身出戶」的典故大概源自於此。
值得一提的是取證至關重要。需要照片錄音和旁證。能夠坐實兩個以夫妻名義生活同居法院才能釆信。
這樣的話題本來不想答,覺得問得毫無道理。但是,既然邀請了,就答一個吧。
這話問得讓人無從回答,題主究竟想要表達什麼意思?我從問題中猜測一下幾種可能。
什麼叫已婚?我國的《婚姻法》規定,滿足法定結婚年齡的雙方在自願的情況下,領取了結婚證就算已婚。雖然民間有以辦酒席替代領證的辦法,但是,隨著人們的文化水平越來越高,領證算已婚已是大家的共識,且受法律的保護。
你跟你女朋友領證後同居。不管你倆辦沒辦酒席,法律上已認定你倆是已婚,你倆同居就受到法律的保護。不必去糾結是否違法。
你跟你女朋友領證後卻跟別人同居,或者你跟一個跟他人領過證的人同居,或者你跟你同居的人都跟另外的人領過證,違法。你跟你女朋友領過證了,你已經結婚了,在這種情況下,你還跟別人同居,你當然是違法的。同樣,如果你的同居對象,他(她)也是跟別人領過證的,屬於已婚人士,你卻跟對方同居,也是違法的
你跟你女朋友沒領過證,他倆也都沒有跟別人領過證,同居,不違法。你們兩相情願,在不傷害他人的基礎上,自願同居,不算違法。
從上面幾點我們可以看出來,只要是在不侵犯他人權益的情況下,同居已經不像早年那樣被視作違法的行為,前提是不侵害他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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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將來臨的五月是個浪漫的季節,是個結婚的黃金季。
法律上對結婚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規定兩性依法結合的法定條件及結合後男女雙方的權利義務及由此而產生的其他責任及義務。
已婚男女同居非法嗎?區分的關鍵要看是婚內同居還是婚外同居:婚內同居合法
結婚,法律上稱為婚姻成立。婚姻成立的已婚男女當然要同居,長期不同居那是不正常的。
兩個相愛的人,結合到一起,為了愛,為了更好的生活,彼此相愛,相互包容,互相扶持,永遠走下去,閱盡生活的酸甜苦樂,廝守到老,那是人們孜孜以求的人生美事。
婚外同居又分違情與違法
婚外同居是個非常複雜的問題,不能一概而論之,必須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一、 臨時的愛,不問結果——露水夫妻違情「也許很多人聽了很意外,但在我這個群體(臨時夫妻現象)非常常見。」在全國「兩會」上,中國首個外來工身份的全國人大代表劉麗直言,因長久分居,如今在城市外來工中普遍存在說不清道不明的「灰色婚姻」。衛計委公布了一個數字:我國有80%的外來工都處於性饑渴狀態。
阿強擺賣衣服攤一般都帶上12歲的兒子,妻子在老家,和公婆一起種田。時值壯年,阿興發現,身邊缺少一個知冷知熱的女人,日子很難過。
「你們沒有打過工,在外打工是很寂寞的」,3次見面中,阿強都強調,他是中了寂寞的蠱。
在長年的寂寞中,他與幾個女人同居過,但都沒法長久,她們有的回家生小孩了,有的被先生打回老家了,有的去了不同地方打工了。大家都知道在一起就是各自解決性苦悶,除此之外,什麼結果都不可能有。
臨時的愛,就算有好感,那也是徒然的傷悲。
一直以來,阿強對「臨時夫妻」的稱呼都是「男女朋友」。 在這些「臨時夫妻」中,73%以上已婚並與遠在老家的配偶分居兩地。這樣的臨時同居違情,但背後卻是艱難而無奈的選擇,充斥著愛與性的糾纏,靈與欲的鬥爭。
二、 享齊人之福,家外有家——重婚違法依照目前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及司法解釋的規定,重婚罪有兩種情形:
一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
二是,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也就是,同居者即使沒有登記結婚,也存在成立事實婚姻的可能。現實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實上的重婚為重婚的主要表現形式。這不合法,涉嫌重婚罪。
老孫十年前與妻子從農村到城市打拚,現在他們夫婦倆各自都是發展得很好,妻子拼搏成為酒店副總經理,而他自己則經營著自家的批發門店,房子車子都有了,兒子即將上大學,日子彷彿越來越好了,但老馬覺得,自己與妻子的想法和距離漸行漸遠。
「如果要漂亮的,服務員就好了」,老孫說,中年的婚姻讓人困頓,他需要的是一種特殊的新鮮感。
年輕的農村姑娘阿麗來到老孫的門店。阿麗勤快、可愛,年輕,經常主動幫他洗衣服、做家務。「男人最怕的就是做飯、洗衣服」,老孫說,為了回報,他常請阿麗吃飯……一來二去,兩個人最終把持不住,上了床。
在批發市場里,阿麗熱情大方,手腳麻利,大家都叫阿麗為老闆娘。老孫說,阿麗有丈夫只是有些呆,阿麗不止一次在他面前哭,還說她會和丈夫離婚。
而老孫自己既放不下與他一起拼搏的妻兒,也很感激這些年來阿麗對公司和自己的的照顧和忠誠,他很矛盾,卻也無法作出選擇。
三、 性變態型同居——多人或與未成年人的同居違法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和未滿14周歲的為成年人發生性關係,無論情形如何都將定性為姦淫罪。十四歲以上的未成年人處於自願同居雖然不違法。
但男方十四周歲以上,不滿十六周歲,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女孩自願發生關係則違法且構成犯罪。
男女多於兩人長期姘居或與未成年人同居心理學上都歸屬為性變態型男女關係,這些性變態型同居法律上則是違法的。
人是世界上最複雜的動物,婚姻的複雜性也影響到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在離婚率高企的今天,如何珍惜婚姻,打好家庭保衛戰真的值得大家好好思考!
對此問題你有什麼不同的見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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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的男女同居,如果是名副其實的夫妻,那是受法律保護的。
如果只是雙方都已經結婚,切都有配偶,或一方沒有配偶,以夫妻的形式在一起居住,那就是非法同居,不但是非法的,而且還是法律不允許的,如果情節嚴重將構成重婚罪。根據刑法規定,雙方恐怕要去吃牢飯。
如果雙方只是偶爾的尋求刺激,或是舊日情人,偶爾相遇,舊情複發而苟合在一起,一陣風雨之後,然後各回各家。回到家後,安然無恙,幾日後心又發癢,如此的苟合,雖然法律制裁不了他們,但卻在道德上受到嚴厲的譴責,如若東窗事發,配偶不能忍受,提出解除婚姻,他們將作為過錯方,在財產的分割上要吃大虧。
如果他們以金錢交易進行性苟合,他們的行為將是 賣淫與嫖娼,將會根據治安法受到懲處,當然沒有暴露算他們 走運。
如果某人(通常為女性)以其姿色與有實權的官員,進行性行為,而獲取利益,那將是行賄與受賄的行為,是違法的。
總之一切婚外的非法同居,婚外的性行為都是不光彩。
敬請人們把持好自己的感情,切勿貪一時之念而毀了自己的家庭。
已婚男女同居先不說是否會受到法律的懲罰,就是站在道德的審判席上也是受會公眾的指責。回歸到法律的層次上後,同居也就肯定是非法的,這裡的非法是指不受法律保護,如果介定是否違法,就要先看同居的行為具體是通姦還是共同生活了,如以夫妻之名共同生活將觸犯法律。
什麼是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已登記領證婚姻受法律保護的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即一個人在同一時間內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婚姻關係的行為。
重婚的形式
- 法律意義上重婚,就是指婚姻受法律保護的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的;
- 事實意義上重婚,就是指婚姻受法律保護的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還有如果明知他人是婚姻受法律保護的有配偶之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也屬於重婚。
共同生活的認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 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
- 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
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已婚男女同居是一種極其不道德的行為,不但背叛了愛情和自己曾經許下的諾言,而且忘記了自己身上還肩負家庭重擔和做父親或者母親的責任。如果婚姻已無法維繫,建議還是選擇放手,也許對雙方都是解脫,要知道「通姦」在有些國家是違法的。最後,還是希望朋友們能珍惜自己的愛情和家庭!
毋庸置疑,這種行為當然是違法的,不光違法還構成重婚犯罪了。
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國的基本婚姻制度和倫理道德,夫妻之間相互負有忠實義務便是應有之義。
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要求夫妻雙方相互之間要相濡以沫,攜手共進,並且忠誠以待,不能出軌和第三人有染,尤其不能和他人公然同居。婚姻法明文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因此,已婚男女同居是否違法也就一目了然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第二款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另外,雖然民法上不認可事實婚姻,有配偶者僅僅與他人同居而沒有辦理婚姻登記手續,並不構成民法上的重婚。但是,刑法上的重婚罪是包括事實婚姻的,如果有配偶者雖然沒有和他人辦理婚姻登記手續,但是他們公然同居出雙入對,使得不知情的人還真以為他們是夫妻,這種以夫妻名義示外的同居行為,已經構成了刑法上的重婚罪。
因此,與第三者同居還是不要光明正大地好,不然就從一般違法行為升級為犯罪行為了,哈哈。
這個問題問得好,原則上是非法的。但基本沒人去從法律上追究,除非是長期同居。
已婚男女能同居,有幾個情況。
1、男女感情不好,偶爾來一次。
我相信若真的有那種很靈的測謊儀,估計80%的家庭要崩潰了。一查測謊儀就滴滴滴的響,什麼謊言都沒有了。
其實有很多家庭中的某一方都會有這樣的情況,夫妻雙方本來感情就不好,基本沒什麼感覺可談了,這時候又遇到致命誘惑,基本上很難把持。或者又遇到了藍顏知己,那就更一發不可收拾了。所以這樣情況下最容易犯錯誤。
2、男女感情好,但是偶爾犯錯誤。
夫妻感情好,結果偶爾吃去的時候,男方或者女方犯錯誤了。這也是非法,只是都是無心的,你說怪不怪?當然要怪,這樣做就是對不起另一半。
3、男女長時間同居。
若是男女都不要自己的原生家庭了,分別和其他人同居時間很久,那這樣就是真正的犯了重婚罪,這樣的情況雖然沒有領取結婚證,但是都有家庭,最終都傷害了彼此的家庭,而且跟重婚罪的行為沒差別,所以這種要重罰。
其實這個並沒有嚴格的界定標準。最主要的標準在人的內心,若是你把家庭放在第一位,你一定不會亂來。你如果亂來了,說明你的責任感還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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