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分手了,送的東西能不能要回呢?


謝謝悟空邀請。

我覺得這個問題看情況。

分手的原因很多,概括起來有兩種:不愛和太愛。

兩個人相處久了,要麼感情越來越平淡,要麼越來越深。無論是哪一種,最後都會傷人傷己。

但是,感情越來越平淡的話,其實很多事情都看穿了。不在乎了,也就可以大大方方地面對現實。

送出去的東西,如果價值不低的話,為什麼不能要回來?反正又不在乎對方,反正又不會更多的傷害感情。

越是不在乎,就越是能夠從容。

但是相反,如果是因為太愛了而分手,那就值得商榷了。

有人可能會說,既然深愛,為什麼還會分手?

現實中,不是所有的有情人都能終成眷屬。太多的變數,太多的無奈。

很多時候,明明深愛一個人,卻因為現實的原因,不得不被迫分手。

比如說,異地戀。不是不愛,而是再怎麼熱烈的愛情,也跨不過千山萬水。假如為了這段感情拋棄事業,那麼,以後用什麼來養活彼此?沒有物質的愛情,就是一盤散沙。

比如說,父母反對。得不到祝福的愛情,註定不會長久。畢竟,不可能只跟對方生活,而拋棄所有的親人。

太愛了,卻不得不分手,這個時候,你還有心思去要回送出去的禮物嗎?還敢見面,把彼此的傷口再扯開嗎?

無論那份禮物有多昂貴,也抵不過曾經的情意吧?所以,何不留給對方做個紀念?何不給彼此留下最後的美好?


當然能要回了,只要你願意隨時都可以要回,但是很少有人這麼做。情侶交往時,我們或多或少的會送一些禮物之類的,不管是自己心甘情願還是為了討好對方,總之沒人逼你送。

而且情侶之間相互贈送禮物很正常,說明彼此在乎這段感情。

但並不是所有的情侶最後都能夠修成正果,走進婚姻的殿堂,有的在相處的過程中由於各種各樣的原因最後分手了。人都是有感情的動物,分手後所送給對方的禮物沒必要要要回,也很少有人去這麼做,既然已經送給別人了,即使分手了也給應該讓對方留個紀念,同時也顯得自己不是那麼小氣的人,給對方留下好的印象。

情侶之間分手後並不意味著一輩子都不再見,有的想通以後還會成為知己,成為很好的朋友,如果因為一點小小的禮物都要要回,那麼日後見面是非常尷尬的。如果你是男人,和女朋友分手後你會要回你送給她的禮物嗎?作為女人,你又會向你的男朋友要回戀愛時你送給他的東西嗎?


現實生活中無論是普通朋友或者是同學,送出去的東西有要回來的嗎?我想是少之又少,屈指可數吧,更何況是曾經親密無間的情侶呢?

當初送的目的我想都是發自內心的,發自肺腑的,如果不是心甘情願也不會去送給親愛的人。做生意還要講個誠信,出爾反爾也會被人所不恥。情侶之間更不要如此斤斤計較了。送出去的東西本就該屬於受贈者。就不要去要回去了。

我想題主的意思無非是曾經的情侶分手了,想要索回的就是比較貴重的東西,或者數額比較大的現金。即使如此,也不應該主動去索回,畢竟當初是自願贈予的,如果兩個人是和平分手,她願意返回你的東西,那就看你的了!

所以說

曾經恩愛有情人,

莫為分手鬧新聞。

贈予不該去索回,

留份美好在心門!


既然分手了,能要回的都可以要回,建議兩種:

一些有感情象徵性的東西,既然分手了就雙方都不要保留了。

一些貴重東西,通常貴重的東西也多少有象徵性,如果你介意就要回,沒什麼應該不應該的。


謝謝邀請!

情侶間分手了,送的東西能要回嗎?對於這個問題很多人都是不怎麼清楚,有的說應該要,有的說既然給了對方就不應該要了,就是要了對方也可以不給,都是各有各的道理。前幾天不是還有一個分手後,男的把請女生吃麻辣燙的錢都要回來了的新聞嗎。其實這個在法律上是有規定的,我們先看法律是咋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其中第三條就是說如果是為了結婚而給的彩禮,和金銀首飾等財物的,和女方以結婚為借口向男方索要的財物,如果雙方沒有結婚,就是沒有履行贈予財物時的約定是合同,這個就可以要回來,但是必須有證據證明財物的贈予是以結婚為前提條件的。在日常交往中的吃飯交通費,和男方自願給買的東西,這個是要不回來的。


分手見人品

分手只要是你贈送給人家的東西,絕對不能要回來,往往戀人在戀愛時期掏心掏肺,要什麼給什麼,往往在分手時惡語相加,把話甚至於說的滿滿的,這樣的話一點迴路都沒有,分手為什麼有的人不想要回,有的人為什麼想要回來呢?

想要回來的人,往往是放不下別人沒慈悲的人,都是為曾經付出的一段感情沒有回報而不甘心,甚至於越想越窩火,當感情一旦無法挽回他們就會向對方索取,要回自己送贈送的東西,有的要東西是假其實是想牽扯兩個人,讓對方回頭,以給自己心裡找個平衡,其實不管你咋樣,也沒法去平衡,其實你這樣做,往往會把對方越推越遠,最正確的方法各自安好。

不想找回來的人,是能放下自己有智慧的人,其實和戀人在一起沒有責任,只有夢想,所給對方付出的一切都是甘情願的,不能因為分手就去改變自己,就是把東西要回來,睹物思人的更難受,應該感謝相遇,不如物隨人走,也許過不久會有奇蹟出現,分手後人往往會產生影子戀愛,就是說現任往往跟前任相似,人有了比較她才知道最珍惜的人是誰?其實愛情意義是,幫助對方提高的同時也提高自己,總之一句話分手看人品。

一個人品好壞是決定愛情長久的關鍵因素,如果說戀愛是經過你包裝的,那分手就是本質的你,是不是「皮包公司」一分手就知道,現在送出的東西你打算要不要回來?你自己看著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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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擁有,相愛過,深愛過,送出去的東西為什麼要要回來呢?送東西是自己心甘情願的,看到對方收到禮物時開心的模樣你也是開心的,那時自己是不是覺得很值得呢?既然值得過,開心過就夠過了,送出去的東西再要回來像話嗎?再怎麼說都是愛過的人。

別說要回來了,就算對方給自己送回來也不能欣喜若狂的要啊,如果是我,我會叫他拿回去吧,算個念想也可以把它放在一個秘密的地方,如果實在不想要那就扔了吧!


情侶分手,距離變遠,面對禮物,尷尬的心情自然萌生。

這個事情分人,有的男人可能覺得送出去的東西就當是最美好的禮物,所以無論價格昂貴與否,總想著自己曾經愛過,就全當給這個女人留下一份念想。

而我是比較反感男人的這種做法,當然也許是因為我沒有收到過男人太貴重的禮物。我覺得男人要回禮物實在有些小氣。

也許對於這個男人而言,要回的不是禮物,而是心血——曾經為一個女人付出的一片真情意。也許是較一時之勁罷了。我會覺得這個男人太小心眼兒了!愛過、在乎過。

作為女人,如果我收到男人的禮物。現在分手,那我就退給他。因為留著,有許多五味雜陳的回味;扔了,有幾分浪費和可惜;觸景生情,有些情分越回憶越苦澀。

所以,你想要就要吧,只要女方也願意給你。

如果女方不給,就全當是感情一場,給她個紀念吧!

祝你幸福


都分手了,送的東西也沒什麼意義了,能要回來的就要回來吧,尤其是比較貴重的東西。如果不要回來心裡肯定不舒服,情侶分手一般都是因為鬧矛盾互相不和引起的,把一個貴重的東西白白送給一個自己想起來就彆扭的人,心裡肯定不願意,還讓人有種人才兩失的感覺。再說對對方也好,也就不會有欠別人的愧疚感了。

當然,有些特別原因分手的,對方想留著這些東西做紀念,而恰好自己也願意就另說了。


謝謝邀請。情侶分手了,送的東西能要回嗎,我認為,如果女方主動把東西退還給你,就直接了當接住,沒什麼為難的,因為你們倆以後不可能結為伉麗,步入婚姻殿堂,攜子之手,共度百年夢想,你倆沒有夫妻緣份,你想強扭的瓜不甜,也接不下好果子,不如快刀斬亂麻,了確這段沒有結果的愛情,天涯何處無芳草,忘掉所有煩擾,開始自己新的愛情之路,心大了,所有的事的渺小了。

二,分手了,女方沒有把你送的東西還給你,也不要太介意此事,除非家傳之寶,是自己終身難忘的,就算金銀,首飾,在多的錢財,也是身外之物,沒有了可以在賺。做為男人就應大度些,沒有必要做的大小氣。男人心胸開闊,拿得起,放得下,才能顯男兒本色,將來會有更多的女孩,追求你,愛幕你的。何必在一棵樹上弔死。俗話說,捨得,捨得,有舍就有得,這是老祖宗留下的至理明言,朋友們看我理解的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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