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有病,可以拘留嗎?
問題描述
這個問題是不是指: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債權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了,但仍未履行債務,債權人準備申請法院對債務人進行司法拘留,但債務人有病,想知道在這種情況下是不是可以拘留債務人。
問題意見患有精神病、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或者嚴重的疾病都不宜拘留。不滿16周歲或者已滿70周歲的也不予收拘。
不宜拘留的情形1.根據《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18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
(1)不滿16周歲或者已滿70周歲的;
……
(4)被拘留審查的人患有嚴重疾病的。
……
2.根據《拘留所條例》第19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拘留或者停止執行拘留:
(1)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
(2)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3.根據《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19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拘留或者停止執行拘留:
(1)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
(2)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3)生活不能不理的;
(4)因病出所治療,短期內無法治癒的。
法律依據1.《拘留所條例》第19條;
2.《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18條、第19條等。
註:司法(民事)拘留是法院一項重要的執行措施。
一鍵代償觀點:一般情況下,無論債務人是否有病,都是不會拘留債務人的。
對於很多債權人來說,如果債務人不還錢,或者沒有能力還錢的時候,債權人便會希望債務人得到更嚴重一點的法律懲罰。但是,一般情況下,是不會對債務人實施拘留的。因為,拘留的時候就是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了,而債務糾紛本質上是屬於民事糾紛,這兩者是有本質區別的。
債務糾紛應該以還錢為主要解決手段雖然有時候對於債權人來說,可能把債務人拘留起來可能心情會好一點,但是,說現實一點,如果真的吧債務人拘留起來,那麼誰來還你的錢呢?難道你還指望債務人能夠在監獄裡打工賺錢還你么?這顯然是不現實的。
並且,這樣一來,只會把債務越拖越久,這種拘留債務人的做法是沒有任何意義的。所以,就算是在實際生活中,也不會有債權人希望把債務人拘留起來的,除非你真的不想要他還錢了。
另外,對於警方來說,只要是債務人沒有涉嫌違法之事,那麼也是主要以民事調解為主。
極端情況下債務人也有可能被拘留當然,現實生活中也確實會出現拘留債務人的情況。那就是他確實在債務糾紛中涉嫌刑事犯罪了,比如有的債務人是屬於有錢不還,惡意拖欠,並且還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或者說是在債務糾紛中涉嫌詐騙等行為時,則是會被拘留的。
這其實就和債務問題沒多大幹系了,而主要是刑事犯罪。這時候只要是其患病不影響他人或者是符合拘留條例的,那麼則會依法拘留。打個比方說,如果就是個感冒發燒之類的小病,那自然不是避免拘留的理由。
但是如果是因為患病而導致確實無力償還債務,那麼法院則不會再強制其還債。比如說有的債務人因為突發車禍而導致自己喪失勞動營收能力,並因此導致自己無法還債。那麼這時候非但不會拘留債務人,並且還有可能不用債務人再償還債務。因為,這時候並非債務人主觀不想還錢,而是因為客觀條件導致債務人無法還債。
所以,對於債權人來說,要錢指定是必須的,但是要錢必須建立在保證人權的前提下;而對於債務人來說,還錢也是必須的,這也是建立在自己具有償還能力的基礎之上的。
債務人有病,得看什麼病,能拘留的是可以,但債權人你到底想要的是什麼,泱泱中國,幾千年文華,借債還錢天經地義,老賴是有能有幾個,做為老賴已被限制了消費資格還要被別人另眼看待,他們活著沒有尊嚴又圖啥呢,這時候是否應考慮溝通的問題呢,除死無大事,真的要反思苟活的這些人內心的世界,明知有錢就是不還的除外,有很多債務人是一次一次承諾要還多少但一次一次沒做到,因為他們淪落後掙錢的環境更窄了,你再讓他拘留住獄再跟他催債你覺得效果會好嗎,理解債權人的心態,毀滅可能是發泄的最好方式,但可能把解決問題的最後一點可能也毀滅了,既然已經病了,這個時候還在考慮能不能把他拘留,你是要逼債還是逼命。借貸關係本身就是權利風險共存的,做為一個成年人要多考慮擔當,包括債務人,還有債權人的
首先看是哪個機關,是司法機關就是法院司法拘留還是已經被檢察院公訴或者執行人自訴被執行人拒不執行罪已經移交了公安機關,兩者都能申請保護被執行人生命權先去醫院看病如果是司法拘留被執行人可以申請延緩拘留,如果是公安機關那麼不是被執行人申請而是公安機關申請是否延期或者不拘留,裡面涉及很多部門的可以向上一級部門(公檢法一家)申請是否保護被執行人的相關權利,當然醫院必須要開證明公安或者司法機關也要開相關證明
感謝邀請。這個問題如果按照法律法規走,查查就知道了。那麼我以我的經驗來回答吧!首先,要先確定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是民事還是刑事。一般關於債務人的都是民事居多。然後債權人的舉證,包括欠條(欠條有基本格式看對不對,有時效的)是否有抵押物等等吧。一般情況下如果債務人名下沒有可強制執行的資金或固定資產時這個債務就不好要了。至於拘留,病要看什麼病和年齡也有關係。而且如果沒在法律法規上的,要看醫生的建議。
根據提問,已經確認的信息有兩點,一個是債務人,一個是他有病。問的是可不可以拘留?
那麼就要看看他身體狀況是否達到拘留的條件,權威的條件請參考《拘留所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如下: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建議拘留決定機關作出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二)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也就是說,在滿足其他拘留條件的情況下,只要身體狀況不符合這兩條就可以被拘留,否則不能被拘留。
主要看有啥病,病情怎麼樣。在法院執行階段被執行人如果不履行法定義務,很可能被拘留。但如果有病情,就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對待。比如,患有傳染性的疾病,拘留所一般不收,血壓中,低壓高過180,高壓超過200,拘留所就不收,這是從人道主義角度出發的。
首先債務人有沒有被起訴,起訴之後有沒有達到違法犯罪的程度,這個具體要看法院的定奪,經濟糾紛很多都是調節,或者執行財產之類的,如果真正達到了違法犯罪的程度,是會被羈押在看守所裡面,看守所有具體的看押條例,不是大病癌症之類的都會收,看守所裡面有衛生室,病號隊,專人看押,定期不定期檢查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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