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的借條有效嗎?
雖然國家法律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欠條的約定,是有效的。因為欠條的性質屬於民法上的合同。只要是雙方當事人自願,平等的約定,都是有效的。其理由如下:
雖然法律規定了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也有一些例外:
1、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特有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的生活補助等費用;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明確規定只屬於夫妻其中一方;
3、一方的專用生活用品;
4、還有就是夫妻之間對共同財產的約定。
所以,並不見得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所有財產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借條的法律性質仍然存在,是有效的,應當予以承認和實施的。
第一,法律並不禁止夫妻進行借貸。
我國法律並不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為借款合同的主體,借條就是借款合同一種形式,所以夫妻之間可以形成債權債務關係。
民事行為遵循法不禁止既自由原則,只要法律不禁止,又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則該行為就可實施。
第二,但並非所有的夫妻借貸都會得到認可。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各歸各有,但是基於我國傳統理念的影響,現實中進行夫妻財產約定的也是少數。如果沒有進行財產約定,根據婚姻法規定,原則上,夫妻在婚姻期間取得的財產原則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時夫妻又是共同生活,則將出現財產混同或債務混同。
所以在對於夫妻之間的借貸進行審查時,必須審查借款資金的來源和借款的用途。
1、如果夫妻進行借貸的款項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且借款用於借方的個人事務,則彼此間的相互借貸就具有一般公民借貸的共同特點,只要不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應當有效。
2、如果夫妻之間借貸所涉款項來源於這個家庭共同財產,又用於家庭共同生活開支,那麼所謂的「夫妻之間的借貸關係」就是不復存在的。
我沒這根弦。自從國企職工集體下崗,我憑著技術自己幹了電力設計安裝工程。二十年的贏利都被我老婆控制,我只有幾千塊錢。是為駕車出行應對突發事件的備用。買房寫的她的名,存單寫的她的名,她拿著一切,怕我變心。其實我只出力掙錢幹家務,沒有任何想法。她攥著錢直到老了,才放鬆了心。我沒拿錢當回事。過一天算一天。
個人認為,領結婚證的是國家合法夫妻。法律規定財產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夫妻之間還存在借么?一個家大多數都是女人掌管錢財,男人還能攢私房錢,根本用不著借條。如果沒有登記領結婚證的而時間又短,這樣的婚姻不受法律保護,是非法同居,這樣的情況借條是應該有效的,沒領證的夫妻趕緊領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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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在婚前有夫妻財產約定,約定婚後各自的收入仍然歸各自的個人所有,在一般的情況下,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的收入為共同收入。既然收入是共同所有,這就不存在互相的欠借了。就是說,在有婚後各自的收入仍然歸各自的個人所有的約定的情況下,夫妻間寫的借據有用;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則沒有什麼用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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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法律規定,夫妻間的所有財產歸夫妻共同擁有,也就是說夫妻間債務也應由夫妻共同承擔,因此,夫妻間借條不起法律作用,只是夫妻間的一種私人承諾而已。
夫妻之間的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責任問題,夫妻??感情好不好一回事,一方借錢應該夫妻雙方還錢,因為沒???離婚,總算感情不好??,還債同一個責任追究制度意義重大,還是共同利益,悲,喜共享到生命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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