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走江湖,有哪些法律常識是需要普通人都應該具備的?
1.民間借貸的年利率超過24%,就不用還了
民間借貸可以約定利息,但超過了一定數額就不用還了,具體是:超過24%的年利率就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高利貸,別人就可以不還給你了;超過36%以上的部分,別人還了的還能通過訴訟找你要回來,算你的不當得利;而約定的年利率在24%-36%之間的部分,可以向法院申請不還,如果還了的不能申請要回來。
2.企業間的借貸不再是非法的
此前,我國對企業間相互借貸是持否認或模糊態度,因為企業借貸直接影響了銀行的對企業借貸市場的影像。但是2015年8月《最高法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肯定了企業間借貸的合理性,規定法人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
3.放高利貸不是犯罪
放高利貸在我國以前,是犯罪,非法經營罪。很多人一聽這個詞就覺得不是好詞兒,但是隨著社會發展,監管層逐步明確,如果信息透明,借貸雙方都很意思表達清晰,高利貸屬於借貸雙方自願約定,除了規定利率上限,24%和36%以外,放高利貸不再作為犯罪處理,如果有專門的公司從事放高利貸業務,可能會涉及行業的行政監管,比如對現金貸公司規定年化利率不得超過36%的規定即來源於此,但不會再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4.非法集資犯罪不是具體罪名,而是某一類罪名
經常有人他家屬涉嫌非法集資被拘留或逮捕,應該怎麼辦。但是,非法集資並不是一個具體的罪名,是一類罪名的統稱,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擅自發行股票、欺詐發行股票罪等。這幾個罪名不論是特點還是刑罰都不一樣,因此一定要弄清是哪一個罪名。比如媒體公布錢寶網張小雷最開始是以非法集資犯罪被刑事拘留,後來警方公布的罪名初步確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5.向單位職工集資借款用於生產,不是非法集資
向單位內部職工借款,即便約定了保本付息,也只屬於向特定對象集資,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不是非法集資犯罪。
這個問題怎麼說呢?很分裂啊!
行走江湖,充滿了不確實性,充滿了爾虞我詐,充滿了舊時代的風塵味道。這和以精準、規範為準則的法律條文,充滿了衝突性。
其實,能夠行走江湖的人,自有其一套行為準則。
但是這套行為準則,是建立在法律、道德基礎上的。
行走江湖,不會去觸犯法律,觸犯法律的,不是行走江湖,而是在逃犯。
其次,行走江湖的,哪個不是人精?
最後,行走江湖,不如老老實實地去打份工,讓一家安飽,免驚風雨,沒錢就別出去浪了。
總結起來,行走江湖只要記住兩句話就夠了:
一,出來混,總是要還的。
二,殺人償命,欠債還錢。
行走江湖,有哪些法律常識是需要普通人應該具備的呢!第一,人在江湖走,要自愛,自尊,自強……第二,租房居住時,出示身份證,第三不能借錢給不知底細的江湖人,第四,人在江湖走,要做到守口如瓶,守身自愛,尊老愛幼,前天爬台階爬的暈頭轉向的,等休息好了,再來回答……太累了。
只要是跟人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方面對應的法律常識都是需要具備的。
具體說有以下一些大類:
1、和「五險一金」相關的社保法律常識;
2、《勞動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方面的常識;
3、勞動仲裁和公證方面的有關法律常識;
4、繼承和教育方面的有關法律常識;
5、類似行政複議方面的有關法律常識;
6、《治安處罰條例》及《憲法》方面的有關法律常識;
7、包括《著作權法》在內的《知識產權法》的有關法律常識;
8、《物權法》及《稅法》方面的有關法律常識;
9、《交通法》及《保險法》方面的有關法律常識;
10、《刑法》及各類《保護(障)法》方面的有關法律常識;
11、各類《票據法》、《合同法》、《收養法》……方面的有關法律常識。
行走江湖,應該是拋棄一切雜念,尊守國家法律,第一,不偷盜,不拉幫結夥,不打砸搶。第二,不拐賣人口,第三,不參與非法傳銷,不強制和教唆他人偷搶公私財產,不參加黑社會組織。第四,不搞賣淫活動。自己如若有一身的材藝,可直接找相關部門去賺錢,去打拚,這樣既鍛煉了自己,也可使他人受惠!
行走江湖,法律沒有禁止的就是允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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