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方購買的房產,女方要求寫上兩個人的名字,婚後離婚該怎麼辦?
您好,來自青島的婚姻律師潘衛霞來回答這個問題。
1.女方不應該要求在男方婚前個人所有的房產上加名,對房子和結婚另有付出者除外。
看問題您應該是男方。不管男方還是女方,本律師認為,婚前男方購買的房產,如果女方對房產沒有任何貢獻,女方都不應該要求加名。
當然,如女方對結婚另外支出較大,比如,買車;購置全套傢具家電;對房子進行裝修;出錢辦婚禮等,這些應該得到補償和體現,你買房子花的錢是錢,人家裝修買家電花的也是錢。
女方要求在男方婚前購買房產上加名是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所以,加名屬強人所難,沒有法律依據。
2.如確需加名,加名之後房子即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有兩種方式 :共同所有,按份共有。
一般夫妻間加名不特別約定的話,屬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可以約定雙方佔有房產的份額,離婚時按份額分割;共同共有的房產,離婚時雙方協商分割,協商不成一般視為各佔50%的份額。
但是,如雙方婚姻存續時間短,法院判決時會考慮公平原則,酌情判定各方份額,比如有的法院就按婚齡長短判定:婚齡1年,給女方10%,2年,20%,以此類推,5年50%。
不過,既然被動交給法院判,不如雙方事先約定離婚時女方可按婚齡長短分得份額,但問題又出來了,如果一方想多分房產份額,把離婚拖延三兩年,是非常容易的事。這樣對男方更加不公:既增加了離婚拖延的痛苦,又增加了財力支出。
所以,最養生且養人的辦法是,各自放下小算盤,一心一意度日月,房子最後留給孩子。
祝幸福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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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個協議,一年離婚三年離婚五年離婚八年離婚十年離婚……60年離婚
不同婚齡離婚不同財產分割方案!不同離婚原因不同分割方案!
凡是婚姻生活必有付出,離婚要補償沒毛病。摸著良心給唄,反正沒良心的多,看你這問法,也是沒打算長過的。真正相愛一回的人,那真是愛就一輩子恨也就一輩子了,如果愛,一套房算啥,如果恨一套房到底了。
如果夫妻雙方離婚,就面臨著財產分割問題。那麼婚前男方出資買的房,寫上女方的名字,離婚後該怎麼分呢?
婚前一方出資買房,登記在雙方名下的,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候應當平均分割,如果不能順利結婚,則按照雙方的出資份額進行分割,不能確定出資份額的,則應當平均分配。
房產證寫了女方的名字是否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呢,這個是不一定的。根據有關規定,房產所有權的最高效力來自於房產登記,房子作為不動產物權,它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需要經依法登記,才會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法律效力。
房產證與不動產登記簿兩者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因此你不要考慮是婚前還是婚後寫名字了,房產證沒有你的名字也無所謂,但是一定要在不動產登記簿上有你的名字。就算房產證上沒你的名,也有你的份。
結婚前買的房子,就算是寫了兩個人的名字,如果不動產登記薄沒有你的名字,如果鬧上法庭,沒有證據能證明你出了錢 ,寫上名字也是白搭的。
所以婚前買房如果在不動產登記薄寫上雙方名字,屬於共同財產,如無法證明出資份額,應平均分配。如果不動產登記薄無女方名字,她又無法證明自己有出資的話,歸男方所有。
男方婚前購買的房產,女方要求寫上兩人名字。婚後離婚該怎麼辦?
如果男方滿足了女方要求,從法律意義上說就是將自己的個人房產的一半贈予給了未婚妻或妻子。加上女方名字後該房產就是兩個人的共同共有財產,離婚時兩個人平等分割該房產。
都說已經是結婚了…反正不管是婚前或婚後…反正兩個人在結婚時已存在的東西…都叫共同財產…是兩個人同時擁有的?(除非是在婚前…簽定了一些婚前協議書…之類文件)?否則婚後離婚…皆屬雙方擁有?
得看是不是一次性付款,如果是兩個人以現在的房價平分。如果是供房的話,婚前的首付款你也有,也是平分,婚後共同還貸部分也共同,如果還有房款未還清楚,得協商債務由誰償還。主要是還是要協商能達成一致,達不成就耗著要不就是走法院。
如果是真心相愛,就會努力白頭偕老,內心深處只有愛和幸福。那會想房子要寫上女方的名字,初衷的愛就不善,只想錢財,那以後的日子會好嗎,好好反思你的愛是什麼?如果是房子和財產,那就不要這樣的婚姻,往後是無窮的煩惱。最終的點是各奔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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