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場合,醫務工作者在原本能救活的情況下見死不救,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其實這個問題不僅是一種悖論,也是一種考驗人性和法制的東西。
假設:在不是醫院的公共場合,有人突然病重,需要急救
如果醫生袖手旁觀,導致病人死亡或病情加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除了有些良心上的愧疚之外,醫生並不會承擔法律責任。因為當時所處的環境並不是醫療場所,更加不是醫生註冊執業的地點,可能也不會有器械幫助醫生施救,更何況患者並沒有同醫生之間產生任何合同或服務關係。
最重要的是:大多數情況下並不會有人知道醫生的身份。
所以,醫生完全可以袖手旁觀。如果出手只是好心,道義使然。如果不出手,也完全無可厚非。
但是,事實上,只要遇見這種情況,醫生們大多都是會主動請纓,上前幫助的。
因為在醫務人員的心裡,始終有一顆治病救人的仁心,甚至依舊將其化作了內心的本能反應。
包括我自己在內的很多同行,都有在非醫療場所幫助病人的經歷。
不過,讓人糾結的是:如果施救後,會不會遭遇到病人或家屬的糾纏甚至索賠?
這種情況並非沒有,醫生出於好心幫助了病人,最後卻要承擔法律責任。
這個世界上最不能直視的就是人心,最讓人厭煩的就是某些人執法不嚴或知法犯法。
曾經有一個經典的謠言流行:說北京某醫院的婦產科醫生在火車上幫助一名患者,最後卻因非法行醫而被判刑。
雖然這是一個謠言,但卻能深刻反映了人們對這種現象的擔心。
就像南京的彭宇案一樣,案件的事實真相是什麼已經無所謂。重要的是:它給社會帶來一種不良的風氣,將人們內心深處的卑劣毫無保留的展現了出來。
不過值得欣慰的是,這幾年國家已經注意到了這種現象,努力鼓勵人們去行善,為何我們的合法權益。
但是,可悲的是:因為各種擔心,而導致讓我們袖手旁觀的事例依舊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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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過專業技術各種各樣的考試,讓醫生有能力和資質搶救生命。但《執業證》規定醫生的執業範圍,《註冊證》規定了註冊範圍。即醫生在離開醫院,各種國家證件就已經失效了。除了120執行院前急救任務外,基本上是非法行醫狀態。
車輛和人都可以任意堵在120急救車前面,有些還故意在120車前晃,哪管你執行救人任務?晾你120車也不敢撞上去!沒有避讓救護車其實也存在法律上的漏洞,一則處罰隔靴搔癢,二則沒有對避讓車輛免除責罰,有些要完成太多太繁瑣的手續免除因避讓救護車導致的違規。
遇上突發急救情況,按照當前社會風氣,任何人都很為難。扶不扶都成為難題,救不救又是困難重重。更不要說一定要保證救活了。
醫生的身份在外面救人,100%非法行醫!你作為外科醫生,救內科病人?叫超範圍執業。男醫生救女病人,人工呼吸嘴對嘴,胸外按壓手摸胸,救活過來被告性騷擾。搶救過程可以導致肋骨骨折,剪掉衣服容易被病屬索賠。
而如果一定要救活的話,風險更大了,誰都保證不了。更何況在根本沒有醫療設備搶救條件情況下,分分鐘坐監判刑。當然,救活是醫生職業上的最大成就,救不活轉嫁給醫生的風險就不是一般能承受得起的。
扶人救人,首先要對救人者免責。在醫院為了救命剪掉衣服,還遭成功索賠,在外面又不知道會怎麼樣了。貿然施救往往適得其反,加速死亡。所以理性一點還是呼叫120和聯繫110公共平台,至少可以證明自己沒有涉及被救人員厲害關係,還能及時請專業技術人員緊急救援。搶救生命需要團隊配合,需要大家支持。
這個沒有法律責任。
對於公眾場所發生病患需要救助的情況,任何人不予施救都不用承擔法律責任。但是作為醫生,就有道德譴責的可能了。
我們知道,這種情況,醫生出手施救,即便結果不好,於情於理都不會受到責難,也不會承擔法律責任,這是源於他們本身的專業性。反過來,要是普通百姓出於善意實施不當救助致使發生嚴重後果,沒準還得承擔一點責任。
公眾場所發生意外情況,是否需要出手幫助,跟職業有關。比如警察,他們特定的職能就算維護社會治安,遇到正在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就必須履行職責。否則,就會承擔一定責任;而法官、檢察官、律師、公務員等就不需要擔責。
在我們國家,不僅僅是對於醫者,包括其他人,見死不救都是不犯法的,頂多是被道德譴責下。但德國在這一點做的很好,它有明文規定,如果你見死不救,你會被判處一年的監禁或者罰款。如果發生了交通事故,路人不能離開,要承擔起保護現場的責任,為了避免交通事故的再度發生,並且要盡自己所能,搶救現場的傷人。
舉個例子,有一天,一位德國**公司的經理在開車上班的途中,遇到了一場車禍。他出於善良,就打電話報警了,但他為了趕去公司上班,報完警就匆匆離開。後來,警察來了,發先車子里的姑娘已經沒有生命體征。後來,法醫鑒定說,如果當時那位經理能夠當場施救,那個姑娘還是有生還的希望。因為他的見死不救,後來被法院起訴,最後落得做兩年牢獄和罰款的下場。
我們應該思考下,為什麼大部分人選擇見死不救?我覺得還是道德的約束力不夠,應該用適當的法律,來讓大家見死相救。我們可以不用像德國那樣見死不救就坐牢又罰款,適當的拘留和罰款也是可以的。
我是「觀社會的氣象人」,雖身處氣象這個小眾圈,但有一顆熱愛社會這個大眾圈的心。社會是一碗「大雜燴」,有世間百態,有人情冷暖,也有牛鬼蛇神。讓我們了解社會,避開社會的雷區,去擁抱社會的真善美!首先我們來看一下見死不救在法律上是如何定義的,我國法律沒有見死不救這一項罪名,涉及履行救助義務,法律只是規定了特定的職業和特定身份,具有救助義務,這裡包括警察,醫生,消防員等。具體的救助義務在相關的職業法規中有規定。
再回到這個問題,我們就要分析他說的公共場合具體在哪裡。
如果是在醫院意外的其他場所,醫務工作者是普通人的身份,那麼就不存在救助義務,見死不救是道德層面的問題,不負法律責任。
如果是在醫院,見死不救需要負法律責任。
病人去醫院就醫,與醫院和醫生之間形成合同義務和法定義務,相應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是兩種民事責任的競和。相關職業法律規定,醫院和醫生具有救死扶傷的義務,這裡的義務是不具有任何條件的。
在現實中,我們經常碰到這樣的事情,如果病人不交錢,醫院和醫生就拒絕救人。但是病人一旦進入醫院,就和醫院與醫生形成了合同關係,這種合同關係是自動形成的,不以是否繳費為生效條件的,即使不繳費,合同依然生效,醫院和醫生都負有救助義務。還有前面我們說的法定責任,《執業醫師發》明確規定,「對於急危患者,醫生應當採取緊急措施進行救助,不得不救處置」。這也就是說醫生有法定的救助義務,不以是否交錢為轉移,所以不論是否交錢都要履行救助義務。
那麼,如果違反了這項義務,應當承擔哪些責任呢?
首先是民事責任,涉及到侵權任何和違約責任,當事人可以通過法院要求賠償。
其次可能涉及到行政責任。
最後,如果造成嚴重後果,醫生還需要負刑事責任。
不管怎麼樣,還是希望醫生和患者多溝通,營造和諧的醫患關係,少一些醫患矛盾。
法海一粟認為,本案中,如果醫生「見死不救」的,依法不需要承擔責任。
本案情形下,醫生沒有救助他人的義務。行為人的義務來源於兩個方面,一是合同約定,一是法律規定。如果行為人沒有義務救助或者搶救他人,那麼,無論發生何種後果,都行為人無關。
1、在場醫生沒有約定的救治義務。合同義務來源於雙方約定,沒有約定,就沒有義務。如果在場醫生與在公共場所發病的病人之間沒有醫療合同關係,也沒有其他諸如保健、隨行醫護等合同關係的,那麼,在場醫生就沒有合同義務去救治這位可憐的病人。
2、在場醫生沒有法定的救治義務。法定義務來源於法律規定或者職業要求——職業要求也是法律規定的一部分。在場醫生有救治的法定義務嗎?
(1)根據執業醫師法,在場醫生沒有救治義務。執業醫師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採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根據這一規定,醫生似乎存在救治他人的法定義務。不過,法海一粟認為,這是基於對法律的錯誤理解。根據執業醫師法第二條規定,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註冊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專業醫務人員,適用本法。諸位看看,這部法律所適用的是在醫療機構中執業的醫師。該法第十四條規定,醫師經註冊後,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這就是說,前引關於醫生「不得拒絕急救處置」的規定,是指醫生在醫院遇到「急危患者」時,「不得拒絕急救處置」,而不是指醫生在任何場所、任何時間,都負有「不得拒絕急救處置」的義務。
(2)根據侵權責任法,在場醫生沒有救治義務。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這一條也不能成為在場醫生承擔救治義務的依據。因為該條規定的是醫生的權利,即在何種情形下,醫生有權如何做。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諸位看看,從這一條規定也可以看出,這裡也是指的是「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就是說,患者在醫院接受治療時,如果受到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責任。而本案情形,卻是發生在公共場所。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從法理來說,醫護人員在公共場地「見死不救」不需要承擔所謂的責任。目前似乎國內、甚至國際是都沒有相關的法條規定,說醫護人員必須在公共場所進行搶救病人。既然沒有法律規定,就不存在違法不違法了,對應的法律責任也就無從說起了。
除非有特殊的活動需要醫生穿白大褂出席或者乾脆就是正在出任務(比如急診醫生正在公共場合搶救病人),否則相信沒有幾位醫生會穿著白大褂出現在公共場合吧?因此此時「醫生」就是一個普通人,而一個普通人在公共場所看到有人需要救治,他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呢?所以提出「醫生見死不救」要承擔法律責任的人,就是把無限的責任往別人身上推過去,而著也是目前社會非常普遍的問題:把責任往人身上推。
在公共場所,醫護人員碰見需要救治的情況時,是否選擇參與救治,完全是個人的正常反應,參與了,是醫護人員及其他的熱心人一樣,都擁有一顆助人為樂之心,而醫生更多了一份職業的使命感和責任感,促使他去參與救治。套用一句話「救是情分,不救是本份」。就算是正在參與搶救的急診醫生,其也有可能不去救治,因為他此時正在工作,他的離開有可能導致病人的情況惡化。此時是否離開正在搶救的病人而去參與新的病人的搶救,只能靠醫生的職業判斷。
而且現在醫生的分科越來越細,如果不是自己熟悉的領域,貿然的就去救治,有可能會導致病情的加重。
「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相信每一位醫生在碰到有患者需要救治的時候,都會盡自己的力量去救治的。所以在公共場合醫生是否參與救治,是醫生的選擇,我們沒必要,也不應去要求他們。
相反,國家應該儘快在這方面制定相關的條例,免除醫生等在碰到意外時救治病人的後顧之憂。
蘋果耗子來回答此問題。
見義勇為是一種權利而不是義務,法定救助責任是一種義務而不是權利。那麼,醫務工作者在公共場合見死不救,須承擔什麼法律責任?也就是說,醫務人員在公共場合是否負有法定的救助義務?
搜尋現行的法律,與醫生法定救助義務最密切相關的法條主要有兩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四條和《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六條,如下:
《執業醫師法》第二十四條 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採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
《侵權責任法》 第五十六條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從以上法條可見,醫生對患者是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不過,是在任何場合下都負有法定救助義務,還是在醫療機構上班期間負有法定救助義務,沒有明確指出。
對此進行合理性推斷:一方面醫生是一份工作,是工作賦予了醫生的法定救助義務,相應的,沒有工作的時候(下班後)應當沒有法定的救助義務;另一方面,要實施救助義務,需要適合的軟硬體條件;軟體是指醫生具備為患者治病的權利(醫生也是分門別類的,不同的患者需要不同的醫生,所謂術業有專攻);硬體是指合格的醫療器材;兩者缺一不可。
據上述推斷,就算是醫生主觀上想對患者實施救助,但是客觀上不具備條件(軟硬體條件),就不能實施。否則,甚至有可能涉嫌非法行醫罪。
由此看來,若醫生在下班後公共場合見死不救,不需承擔法律責任;反之,醫生則是冒了違規風險實施救助,這種大無畏的見義勇為行為付出的代價,也許很多人都不清楚,甚至還可能指責醫生救助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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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的角度來說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一個醫生走在公共場合發現一名病人躺在地上 有能力就他但是比沒有救導致病人死亡,在這個時候醫生只是作為一名路人 沒有任何義務要去幫組救這名病人,而且走在路上那麼多人 誰知道那位是不是醫生。
就好像是一位老人在地上 每個人都能扶 但是沒有一個人上去扶 最後老人心臟病發死了 是不是每個路人都要負責任呢?
作為一名醫生,即使當時沒有出手相救但是內心深處相信還是比較愧疚的,畢竟人命關天,若是出手相助有可能就不會發生這種悲劇了。在法律上 醫生是沒有任何責任,心理上 還是會留下陰影的。
如果在公共場所,沒有醫院那樣的操作平台,醫生行醫等於非法行醫。不然醫院評級幹啥?醫院開展的學科都必須經過專家審核通過,所以沒有這樣的平台可能涉及法律糾紛,甚至觸犯法律,美國也是這樣的,全世界都如此。醫生儘管有行醫職業證,但也不能在任何公共場所公開行醫。曾經又有幾例,患者街頭臨產,醫生救助後,被告上法庭,家屬獲得賠付。這種官司一打醫生必輸,甚至丟掉醫生職業證。「醫德」都是缺德的憤子綁架醫生的,千萬別信,喊那些憤子來當醫生,一家人沒那個願意。作為醫生出於良心,如果確實真想救助街頭患者:第一、不能留名,第二、千萬別說自己是醫生,第三、幹完活兒馬上走人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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