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知情權大於艾滋感染者的隱私權?
准媽媽孕前就已感染艾滋病,在即將臨產時卻對接生的醫生隱瞞了這一事實,因為她害怕被醫院拒絕,為了孩子能平安降臨,所以選擇了隱瞞。但是這一行為卻導致為其接生的醫生也感染了艾滋病毒......
這不是在說笑,上個月我們院就來了一位即將臨產的艾滋病人,她是白天來的,當時都已經開始有規律宮縮,但是在辦理入院時恰巧碰到了一直給她做產檢的門診醫生,她就跟醫生去辦公室說了一下情況,沒一會就走了。
但是到了晚上,她又被送回來了,都已經快生了!還是被我們當地的婦幼保健院的120送來的,問他們原因,說是孕婦和家屬對婦幼不信任,說他們不是正規醫院,強烈要求來我們醫院。當時已經是九點多了,門診醫生已經下班,只有夜班醫生在,可那個醫生並不認識她,只能按照正規程序進行接診。
醫生問她有沒有做過產檢,她說沒有,而且我們醫院不跟大城市的醫院似的,可以直接調取門診病例,所以當晚所有的值班醫生護士都不知道她有艾滋病。雖然也抽血檢驗了,但是檢驗結果出來時,她都已經生完了,側切的傷口都已經縫好了,這還是檢驗最快的速度。
第二天醫生查房,正巧是給她產檢的門診醫生,到她這後一眼就把她認出來了。這時她才說出了實情,原來昨天來醫院辦入院,本想著什麼都不說,但是不巧碰到了門診醫生,醫生讓她去我們本地專門接診HIV陽性孕產婦的助產機構,對她和孩子的安全更有保障。可那些醫院正規是正規,收費肯定也高,於是她假裝聽了醫生的建議後就走了,不是去了專業醫院,而是去了更小的婦幼保健院。
到婦幼後她也沒說實情,可現在只要醫院接收孕婦,第一件事就是抽血檢驗,婦幼保健院在她生之前就出來結果了,查出來是艾滋後要求她轉院,她說來我們醫院,但是,送她過來的120上的醫生和護士都對這件事絕口不提,哪怕跟值班醫生稍微透露一下。
結果就是到我們醫院後馬上就要臨產了,她隱瞞了,婦幼醫生也隱瞞了,驗血結果出來沒那麼快,只能先生,醫生護士都沒有做任何防護措施,也沒有對這個產婦做相應的預防和治療。艾滋病人如果有併發症是不能順產的,更不要說側切了,這會大大增加新生兒的感染幾率,即使順產了,新生兒出生六小時之內也應該服用抗病毒藥。
後來知道實情後,幾位給她接生的醫護人員都開始吃抗病毒藥,現在想想仍不敢相信,不管是什麼疾病,為了自己和孩子的健康,一定要照實說,不能有所隱瞞,自以為是的對孩子好,其實只是自己趨利避害的心理。要真想對孩子好,請務必選擇專業助產醫院來生產!
我想多數人會這麼想的,比如我:不鄙視,不用有色眼鏡看他,沒問題!因為病人不在身邊,不公開無所謂!但是!如果他生活在我身邊,請讓我知道!我也不會鄙視或者怎麼樣,但是,在一些生活交叉的可能感染的情況下,請慎重!咋的?因為隱私權就可以拿別人生命開玩笑了?!因為隱私權導致別人染病誰負責?道德婊們?鍵盤俠?道德婊們身邊有患者的話絕對是避之不及!讓他和患者同窗四年以後再來嗶嗶!
這牽涉到一個問題,就是誰負責,能負責到什麼程度的問題,我尊重了對方的隱私權,萬一我被感染了,是否能治好?目前來說是基本判死刑了,那要我用生命去捍衛你的隱私,作為公平起見,你是否也應該犧牲點利益呢?現在的問題是,知情的都說不怕,但是沒有實質上的保護措施,等出了問題再說,你讓誰去玩?要不讓校長和老師等知情人立個軍令狀,萬一有人感染就自殺謝罪,肯嗎?
2013年正式實施的《艾滋病防治條例》在第三條中就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享有的婚姻、就業、就醫、入學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但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要履行同等的義務,艾滋病病人登記結婚的,應當在登記結婚前向對方說明患病事實,告知後雙方同意申請結婚登記的,應當到醫療保健機構接受醫學指導。艾滋病病人不得故意將病毒傳播給他人,否則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如與他人發生性接觸的,應當將其患病的事實事先告知對方。
公民享有隱私權,感染艾滋為何要告知他人?
我國現行的婚姻制度是自由、自願結婚。而要達到真切的自願,就須在決定婚姻時對對方的身體、家庭、工作、經歷、學歷甚至是父母的情況都有所了解,這些就是最基本的知情權。違反了這些知情權,如學歷造假、工作造假等較輕微的當事人是可以選擇離婚的;而如患有特定傳染病、無法生育等嚴重的當事人,就能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婚姻無效。
劉強刻意隱瞞自己感染艾滋病的事實,沒有盡到如實告知的義務,沒有盡到忠誠的義務,使得周倩在不知實情的情況下錯誤的做出了判斷,屬於一種不真實的自願。法院判決他們的婚姻無效,並非歧視艾滋感染者,只是對謊言與造假者的一種懲罰,雖然這種懲罰也根本無法彌補周倩所受到的心靈創傷。
為何知情權大於艾滋感染者的隱私權?
在法律的原則中有一種原則就是,不能以保護一種利益的理由而去侵害另一種利益,而如實告知也是在特定關係中隱私權受限的要求。
婚姻不等同於工作、求學、參軍等其他社會關係,也不等同於老師、朋友、同學這樣的社交關係,它是真切的涉及到2個公民人生幸福的問題,譬如性愛、傷病、生育等,而像艾滋病這樣的傳染病還涉及到結婚對象對未來可能感染的風險性判斷,過度保護隱私權必然侵犯另一方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涉及婚姻,抑制隱私權卻並不意味著要把病人的患病問題公之於眾,而是僅向特定的人也就是結婚對象透露,這種透露是出於知情權和對方對於婚姻判斷的一種依據,是合理合法的,不存在歧視和違規的問題。
無論是知情權還是隱私權,法律所賦予的任何權利,都有一個最基本的選擇,一個人的合法權益,不能靠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權益來實現。
就如題主所說的這個事件,我們首先要明確一點,這不是一個隱私權與知情權的問題,我國法律明確規定,這兩種情況是禁止結婚的:一、患麻風病尚未治癒者的人不得結婚;
二、患其它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二條比較籠統,但是,艾滋病應該是屬於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之列吧。而且,自己攜帶有艾滋病毒,卻對自己的婚姻伴侶故意隱瞞,這種行為,在道德上也是應該被譴責的。這樣一段在法律,道德上都站不住腳的婚姻,被判無效才是正常。
我們再來談談艾滋病人的隱私權問題吧,法律和社會道德提倡我們平等對待艾滋病人,也允許艾滋病人在一定的限度下,可以隱瞞自己是艾滋病人的事實,但是,這一切都是建立在一個前提下,那就是不會對其他人造成傷害。
我知道,每個艾滋病人都渴望像正常人一樣生活,一樣工作,一樣戀愛,一樣結婚,一樣生兒育女。這個社會也盡最大的努力給予艾滋病人與正常人一樣的權利。但是我想說的是,艾滋病人終歸不可能完全像普通人一樣。
在不會對他人構成傷害的前提下,我們不反對艾滋病人隱瞞自己的病史,這也是法律賦予艾滋病人的權利,但是,對自己的配偶隱瞞,這就是在害人!因為在她不知道你是艾滋病人的情況下,被你傳染艾滋病毒的概率實在太高,如果像正常的夫妻一樣生活,基本上就是接近百分之百的概率。
前段時間還有一個新聞,一個艾滋病人在看病的時候,隱瞞了自己是艾滋病人,醫生就像對待正常患者一樣給他進行了手術,結果醫生很不幸的感染了艾滋病毒,然而在事後,艾滋病人公然對媒體宣稱「這是法律給我的權利,而且我如果說了自己是艾滋病人,醫生就不會給我手術了」,法律給了你保護自己的權利,但是沒給你傷害他人的權利!就算這個一聲不給你手術,有專門的艾滋病人醫院為你們服務!
回到題主的問題吧,無論是艾滋病人的隱私權,還是普通人的知情權,這都是法律賦予他們用來保護自身的權利,而不是用來傷害他人的刀。
作為一名醫生,我從醫學角度發表一些觀點。首先,強調目前我國執行的手術標準規範是要求手術過程中把所有病人都當成hiv hbv陽性看待。當然如果術前知道陽性,可以做更高級的防護。但是目前大多數醫院和醫生並不嚴格執行,這是問題。其二,我們要了解hiv的傳播條件:體液交換、病毒含量、創口。三者缺一不可。從臨汾紅絲帶學校的小病人可以判斷,這些病人通過抗逆轉錄治療,極好的控制了體內病毒。也即是說血液和精液目前科技手段檢測不到病毒。目前這種類型,實際上是不具備傳染可能性的。我覺得編輯在這個問題上故意模糊不清,誤導讀者,製造恐慌。第三、我們目前有很好的方式去做暴露後預防,即萬一出現高危體液交換,可通過服藥來進行免疫。我看到很多回答中說 醫生護士感染,我可以負責任的說,據目前資料,我國還沒有出現一例醫護人員術中感染的情況。第四、來說說艾滋病的致死原因。艾滋病致死,絕大多數都是因為發現太晚,導致免疫功能喪失。同時也極具傳染性。這是它的最可怕之處。言下之意,發現自己是艾滋病毒攜帶者,並積極治療,實際上是不具有危險性的。我國的四免一關懷免費治療政策是積極有效的。目前我國這麼多hiv陽性,實際上沒有公開資料顯示有大規模惡意傳播。杭州的試管嬰兒事故是最大最駭人的事故,那也是操作人員疏漏,再加病人屬於窗口期,無法檢測造成。在我看來,這實際上是不可控因素。
第五、關於術前是否告知醫生自己陽性結果的問題。我還是建議病人告知醫生。一來是對他人負責。二來是陽性病人的治療方案與普通人會有明顯差異,要更謹慎,這也是對病人自己負責。
第六、隱私權和知情權。這一點確實很難說。我們要相信我們政府制定的政策是科學的。我能說的只有這些。
希望回答有幫助。
這病可以通過血液傳播,就像文中所說,生孩子做手術,隱瞞不報,對醫生的生命健康權造成極大威脅。另外,這病是不影響正常生活,擁抱、共用物品都不傳染,但生活沒有那麼理想化,磕磕絆絆在所難免,傷口碰傷口了呢?甚至不僅如此,這病毒不是一見空氣馬上失活,它有一兩個小時都失活時間,這麼長時間怎麼傷口接觸帶毒血液呢?我不是歧視,相反對經血液傳播的病人很同情,但請你自己要注意,自覺不要跟他人握手共用物品。對於濫交吸毒得上的,我遠離你不是因為這病,是你的品格。
去年有個朋友是醫院護士,她們醫院接收了一個做人流的病患,病人隱瞞了她是艾滋病人,查血結果還沒出來就做了手術,結果做的過程中病人不配合又把血弄到醫生和護士臉上,後來知道那個病人是艾滋病人後當天參與手術的人都嚇壞了,特別是那個醫生和護士,那種恐懼感沒經歷的人無法體會,經過預防治療和反覆檢查後確定沒被感染都還有心理陰影。所以說,艾滋病人的隱私權不能大於公眾的知情權,得了那個病必須教育病人接受,國家可以辦一個專門的艾滋病學校艾滋病醫院等專供艾滋病人活動的場所,而不應該教育健康人群去接受去和他們一起共存。畢竟那是一個現階段還不能攻克的疾病,讓健康人和他們共存本身就是對健康人的不公正,你們倒是為艾滋病人考慮了,可是為健康人考慮了嗎?
不要混淆概念,公眾知情權和利益相關人的知情權明顯不是一個概念。就這個案例而言,根據艾滋病的傳播途徑,保護艾滋病人的隱私權明顯對於公眾安全不構成威脅,因此法律規定艾滋病人的隱私權大於公眾知情權。類似的當年的非典,致死率肯定不如艾滋病,但其傳播途徑決定了發現後一定要隔離,不可能享有所謂的對公眾的隱私權,因為會對公眾安全構成威脅。但是對於配偶這種特殊對象,艾滋病的隱私權對其人身健康和安全有重大威脅,當然不可能剝奪其配偶的知情權。順便再說一下,這個案例判決應該是基於婚前對自身身體狀況有重大隱瞞,所以判決婚姻無效,這種隱瞞不限於艾滋病,包括不孕不育,重大遺傳病史等等都屬於這種情況。
群眾的知情權一定要大於艾滋病人的隱私權,不能為少部分人的權益去侵害大部分人的權益吧。如果艾滋病不傳染的話可以保護他們隱私權,傳染的風險這麼大而且是不可根治的,對於無辜不知情的人多可怕,艾滋病人本身很可憐,但人不能光用道德標準約束他們,他們主觀為了保護自己而傷害了別人傷害了更多無辜的人的話誰來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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