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體山林面積上楊梅果樹,劃分到生產隊,一次性定價承包到戶山林面積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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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體山林面積上楊梅果樹,劃分到生產隊,一次性定價承包到戶,山林面積歸誰呢?很高興能給您解答這個問題。在解答這個問題之前,先給大家介紹一下我國集體林權劃分的一些基本情況,據此,該問題會迎刃而解。
目前我國的集體林權細分有四權,即林地的所有權、林地的使用權、林木的所有權、林木的使用權。
林地的所有權:我國的林地所有權權只有兩種,國有或集體所有,在農村,山場基本都是村民組集體所有,村集體經營的老林場其林地所有權一般為村集體所有,新建(林業三定以後)的村林場一般只是把村民組的山場劃撥徵用辦場,其林地所有權也為村民組所有。
- 林地的使用權:承包到戶的山場,其林地使用權即為承包人,流轉以後,即為流轉人;集體林場林地使用權為集體。
- 林木的所有權:承包到戶的山場,其林木所有權即為承包人,流轉以後,即為流轉人;集體林場林木所有權為集體。
- 林木的使用權:承包到戶的山場,其林木使用權即為承包人,流轉以後,即為流轉人;集體林場林木使用權為集體。
村集體山林劃分到村民組承包到戶後各種權屬變化情況
按照問題所述,依據上述規定不難得出結論:村集體山林面積上楊梅果樹,劃分到生產隊後,其林地所有權未發生變化(還是原來的村集體或各生產隊);在承包期限內,林地的使用權、楊梅樹的所有權、楊梅樹的使用權都歸承包人,承包期結束,林地所有權的村集體或組集體可以依法收回林地的使用權或協議延長承包期,山場種植的楊梅樹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按照承包協議約定處置。
本問題提及的村林場,個人分析應該是過去劃撥徵用各組山場興辦,目前是還山於組,組集體無力經營管理或村民強烈要求分山到戶,才出現上述情況,這樣分析的話,該片楊梅林林地所有權為村民組,其他三權在承包期內為承包的農戶。
綜上所述,村集體山林面積上楊梅果樹,劃分到生產隊,一次性定價承包到戶,除林地所有權不變以外,其他三權在承包期內歸承包人所有,承包期滿,林地所有的村或村民組依法收回或按合同約定延期承包。
1.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土地所有權屬集體所有制,楊梅樹定價承包到戶,農民只擁有了土地的使用權和管理權,並沒有所有權,定價承包指的是楊梅果樹承包後承包戶應交給生產隊的承包費。
2.村集體土地上的楊梅果樹劃給了生產隊,我認為等於把種植楊梅樹的土地一同劃給了生產隊,因為沒有土地楊梅樹就無法生存。
3.土地的公有制形式有:村集體所有和生產隊(村民小組)集體所有等形式。村把種植楊梅果樹劃給了生產隊,是把村集體所有制的土地轉變為生產隊集體所有制形式,其土地公有制的性質並未發生改變。
4.村集體山林是劃給生產隊的,不是承包給生產隊經營的。
所以,我認為村的山林面積歸生產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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