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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孩子判給男方,女方有撫養孩子義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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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糾正一下,父母對孩子的是撫養,而不是扶養。

法律規定的撫養期限到孩子18歲截止,撫養費也是支付到孩子18歲的。即孩子成年後,父母不在有撫養的義務,父母不在需要支付撫養費。

但是也有部分特殊情況下是需要支付的。

一,支付撫養費的原則。

一般情況下父母撫養到18歲。但是是孩子如果16歲以上,以其勞動為主要收入來源,父母也可以停止支付撫養費。

所以孩子16歲以下是必須支付的,16歲以上視情況而定。

二,18歲以上還需要支付撫養費的特殊情況

1,孩子成年了,但喪失了勞動能力。

2,繼續上學的

3,收入不足以滿足生活的

根據目前的教育制度18歲才剛上大學,20歲應該在大二或大三階段,正是需要錢。往後的工作和結婚更是需要錢。

所以一般有能力的父母,即使沒有能力的父母在目前現實生活中,還是在資助孩子的生活費。

三,撫養費並不一成不變,可以根據情況適當增加。

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離婚判決中關於孩子的撫養費少的有400,多的有4000。往往是不夠孩子的基本生活開銷的。所以當孩子遇到 重大疾病或者教育的重大支出時,可以增加撫養費。

綜上,20歲了雖然在大一,法律上可以不支付撫養費,但是按照目前的實際 情況來看,多數父母還是在支付孩子的一些生活開銷。建議你有經濟能力的話,多多少少幫助孩子一些吧,因為這時候孩子正是需要錢的時候 ,而且現如今的社會已經很難賺到全了。

祝君如願!


首先,《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如果18十八歲以上繼續上學,仍需要承擔教育費。

其次,女方肯定有承擔教育費的義務,但是如果女方自身經濟條件差,自身的生活都成了問題,男方的經濟條件好,男方就要承擔教育費用。

最後,

如果雙方經濟條件都不好,孩子二十歲了,也可以自己賺錢掙教育費,好多大學生都在外面補課掙錢,有的干別的兼職,不要只盯著女方。





根據法律規定,未滿18周歲的子女,夫妻離婚,其中子女未判給另一方父或母親的,其父或母親有義務扶養孩子到滿18周歲。也就是說過了18周歲,沒有義務再扶養了。但是如題所述:孩子判給男方,大孩子20歲上大一,女方有撫養孩子的義務嗎?象這種事情,孩子在上大學,作為女方為了自己的孩子完成學業,可以幫助完成,但是,不是在法律的框架之內,是自願的付出義務。


從法律方面分析;一般情況下,父母撫養子女的義務,截止到子女18周歲。超過18周歲,父母沒有法定撫養義務,包括子女上大學期間的撫養費。

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友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但根據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婚姻法中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生活的成年子女。

但從中國傳統思想來講的話,還請三思,畢竟是自己的親骨肉,孩子也成年了,懂情感、懂分辨社會事物了。


從法律角度講,孩子在面滿十八周歲之後,是不需要再支付撫養費,甚至沒有了撫養義務!這是事實!但是……

首先存在幾種 需要支付的情況,比如說成年子女沒有勞動能力,比如說孩子還在上學,沒有經濟能力,比如說,孩子收入低,無法保證基本的生存需求!不過這些規定基本上是對於子女和非離異父母的權利和義務!對於離異父母,沒有硬性要求!

不過以上是我所知道的法律相關知識!接下來談談情感層面的問題。

首先,不知道你們是剛離異還是離異很久了!如果剛離異,那麼大孩子歸了男方,應該還有小孩子吧?小孩子歸誰了?如果說小孩子歸你,那麼就不如兩個人平心靜氣的坐下來把兩個子女的撫養費都拿出來分析一下,然後共同承擔,我想即使大孩子已經上大學,他也沒有經濟能力,無論如何都還是要監護人操心的,那麼就共同承擔一下。

如果兩個孩子都歸男方,小孩子肯定未成年,那麼他的撫養費是必須支付的,大孩子的花費不算撫養費,視你的經濟狀況以及財產的分配情況,適當的給予。

如果離異已經很久,那麼看來是一直支付大兒子的撫養費,那麼孩子成年之後可以適當減少,或者不予支付。

最後無論和孩子父親有多少矛盾,自己的經濟狀況有多麼不理想。對孩子的關愛是不可缺失的!不管她多大年紀,在父母面前,他都是孩子!需要您的關愛!不要因為父母之間的矛盾,傷害了母子情!

祝您生活愉快!


根據我們國家法律規定,離婚後,撫養費的給付時限是,子女滿18周歲為止。但是法律也說了,如果父母有給付能力,下面幾種情況,仍然需要支付撫養費。

一孩子喪失勞動能力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二孩子尚在校就讀的。三孩子確實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孩子還在上學,所以父母都有撫養孩子的義務。只是看你們離婚的時候是怎麼約定的。其實,我覺得,不管怎麼約定的,如果你有經濟能力的話,還是多多支持孩子讀書,自己的親身骨肉,能讓他快樂陽光的學習生活也是你的心愿吧!


不是判給對方,你就不管不問了,就因為有這樣的父母,以為判給對方,自己就沒責任沒義務就當個甩手掌柜不管不問,才導致夫妻離婚孩子可憐的局面,如果離異了,父母反而各自盡到自己義務給孩子更多的愛,孩子會因為離異可憐么?不要問這樣的話,我容易罵你


人是不是動物的一種,動物在人的恐制之下是沒有自由的,而男人在女人的約束下也照樣失自由,彩禮的殘酷使男人生不如死,家庭的生活消費使男人馬不停蹄,男人為了家庭的一個愛心,卻辛辛苦苦不叫苦。到頭來被騙財的女人挖去了五臟六腑。國法不公窮人叫苦。窮人拿錢買個下蛋鳮為什麼就不能去約束。


首先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理解提問者的意思,但是我得指出,這個問題中扶養應該為筆誤,實際上應該為撫養。這兩個詞看似差不多,實際上內涵相差很大。法律上有扶養,扶養,贍養這三個詞,雖然都有照顧,養護的意思,但是有很大的區別。

我們先從贍養開始,這個最常見最容易理解,贍養指的是對自己的父母應當盡的義務。當他們年老時,作為子女,應當儘可能為他們提供安享晚年的條件,比如吃,住等。而扶養具有扶持,幫助的意思,適用的對象如無法獨立生活兄弟姐妹等,還有一種就是養老扶養協議,即沒有法律贍養義務,雙方當事人通過協議的方式約定一方為對方養老,另一方獲取財產等利益。撫養的意思就很明了,即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應盡的養育義務。

我們再回到這個問題上來,法律規定,父母對未成年的子女具有撫養的義務,而法律上對成年的標準是年滿十八周歲或者年滿十六周歲且能夠通過自己的勞動達到當地的最低生活標準。從這個角度,孩子已經20歲了,滿了十八周歲,夫妻雙方離婚,女方是不需要承擔撫養義務。但是從社會現狀看,十八周歲的孩子,往往還在學校接受教育,沒有生活來源,不能獨立生活,基於這種情況,法院在調解離婚糾紛時,通常用「撫養至能獨立生活時止」,盡量避免給孩子帶來傷害,但是法院判決離婚用的描述還是到十八周歲。

作為個人來講,我建議如果女方生活條件尚可,那麼可以適當幫助孩子完成學業,本身離婚已經給孩子帶來了傷害,那麼就不要讓傷害繼續延續,畢竟婚姻可以解除,而母子關係是永遠不能解除。我的回答,希望能幫到的你。


主要看你們離婚時雙方怎麼協議的,按婚姻法規定,離婚一方要給判給另一方孩子撫養費教育費等,法律依據年滿十八歲可以停止給孩子撫養費和教育費。 但婚姻法有個司法解釋,是關於未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具體條件還是諮詢專業人士吧!

個人認為,雖然孩子判給了男方,但是作為母親仍是孩子的監護人,血濃於水的親情不能因離婚而丟棄!孩子雖年滿二十歲,但還在讀大學,沒有獨立生活能力,正是需要大人的支持!作為母親還是應該擔起撫養孩子的義務,給孩子支付相應的生活費教育等費用。讓孩子能夠園滿完成學業,力所能及繼續盡母親職責給於孩子母愛,以情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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