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是精神病患者,嫂嫂拋家棄子,十幾年不承擔責任,可以向她追索賠償嗎?
看到這個問題,首先想到的是哥哥結婚在先,還是精神病在先?先後順序不一樣,區別大了去了。
假設,是哥哥先結婚,之後才有精神病,那麼嫂子拋家棄子,十幾年不承擔責任,就有些狠心了,畢竟是自己的孩子,就算自己的丈夫得了精神病,也不能放下孩子不管啊!作為一個母親,她不那麼合格吧!
再一種情況是,哥哥先有精神病,然後再結婚。那情況就不一樣了。如果沒記錯的話,精神病人的婚姻是無效的吧?有自主行為能力嗎?當初你哥跟你嫂子結婚時,你嫂子知不知道他有精神病?是否故意向她隱瞞了你哥哥的病史?
搞清楚了,具體是先得病還是先先結婚,然後我們在來說說,該不該起訴你嫂子要賠償費的問題。
個人認為,如果是先結婚後得精神病,那麼可以以孩子的名義,向你的嫂子索要撫養費,畢竟撫養孩子,是每一個父母應盡的責任;如果是先有精神病,後結的婚,那麼無論是誰都不該給你的嫂子要賠償的。說句不好聽的,你嫂子不找你們,就算仁至義盡了。她才是最大的受害者,畢竟婚姻是女人的第二次投胎。是你們的欺瞞行為導致了你嫂子後半生的不幸。
說句題外話,我覺得,你嫂子很不幸,無論你哥哥是先結婚還是先有精神病,都無法改變你嫂子命運不幸的現實。得饒人處且饒人,能商量解決的事情最好不要走到去起訴去告的程度。
又是一樁無效婚姻的悲劇,聽起來確實凄慘而令人同情。
我國婚姻法明文規定:精神病是不適合結婚的疾病。同時《母嬰保健法》也規定精神病是具有遺傳性不能徹底治癒的不宜生育的疾病。婚後現實殘酷的生活已讓你的嫂子喘不過氣了……事實證明當初你哥與嫂子的非法無效婚姻結出了如今的惡果。農村傳統保守的現實,她能怎麼樣?當初明知違法,可能為了一點彩禮,或被買賣而被追結婚。
出走,可能是她最無奈的選擇。
當初這樁違法無效婚姻的始作蛹者最應該承擔對二人無效婚姻留下的子女的撫養義務。
"誰違法,誰擔責"。這就我的觀點。
《 婚姻法 》第二十條: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遺棄罪】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所以可以向她追索賠償。只是夫妻本是同林鳥,你嫂子是可以和你哥離婚的。而你們是血緣親情,應該付出更多,不要太苛責嫂子,一個女人有一個精神病丈夫,那肯定受了很多的委屈??。寬容些吧,有些事情是命運。
你們一家人是怎麼欺騙人家才嫁給一個有精神疾病的人,或者說你哥哥是在結婚後才有的神經病,那麼哪個正常人會願意和一個精神有問題的人住在一起,他們之間只是還差沒有離婚,法律或者不允許,可是道德是允許的,
謝!讓一個正常人守著一個精神病患者生活也是不人道的,但應該解決清楚然後領著孩子生活,當事人應該理解不能讓精神病人把正常人拖到失常。換位思考~有誰能把大好的年華斷送在這樣痛苦的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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