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前自己貸款買房,婚後也由自己一個人償還,離婚房屋是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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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前自己貸款買房,婚後也是有自己一個人償還」,這種情況在我們的生活中經常發生,婚前買房的一般是男方,婚後承擔全部或者主要償還房貸義務的也是男方。一切的初衷都是為了娶妻生子、結婚過日子,都是心甘情願的,對於房子的居住使用,亦或是出租經營的收益,都沒有嚴格的區分你的、我的,區分是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還是雙方的共同財產。
一定是雙方的婚姻出現了問題,感情出現了隔閡,再溝通或者溝通是無效的。問題更多的出現在結婚的頭一年、三年、第七年、40歲之後,雙方開始回過頭來審視自己的財產到底應該屬於誰,後悔之前在財產問題上那麼的你我不分。
結婚前以個人的名義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與放貸銀行簽訂長期的貸款合同,也就是說履行合同的相對方均為夫妻的其中一方,此類情況有相應規定。
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提出的問題中強調的是「婚後也是有自己一個人償還」,其實表述並不準確,是以一個人的工資收入或者其它收入償還,還是以婚前的財產或者婚前財產的自然孳息償還房貸?如果是前者,只不過都是一方的婚後收入而矣,則屬於司法解釋規定了的情形,不動產的歸屬由雙方協議處理。
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第二款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如果婚後償還住房貸款是以婚前的財產或者婚前財產的自然孳息償還房貸,這是需要有證據能夠充分證明的,能夠確認資金是婚前取得的、時間點非常清楚。則一般認定此房產屬於個人財產,是婚前不動產權登記的那一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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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邀!婚前有各賺各得的約定的話,離婚時,該房屋為首付方個人財產。
上述情形沒有約定,如果該還貸款為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錢款,離婚時,另一方對按揭和增值部分有分配權。
上述情形下,如果能證明不是夫妻不同財產而是婚前個人財產償還按揭款的,離婚時屬於個人財產。
婚後一個人償還是什麼概念?是指用你自己的工資還嗎?沒有財產約定的情況下,你的工資也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所以婚後還貸及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房子產權歸你,但你需要補償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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