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追訴時效,到訴訟程序的哪個階段停止計算?
謝謝頭條朋友的邀請!
這個「程序上的時點」應為「刑事立案」。
具體分析如下:
追訴時效,是指我國刑法規定的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有效期限的制度。
如果超過法定追訴期限,司法機關或有告訴權的人不得再對犯罪人進行追訴,已經追訴的,應撤銷案件或不起訴,或終止審判。
追訴時效完成,是刑罰請求權消滅的重要事由之一。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追訴時效的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但是,如果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追訴時效的期限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而追訴時效的停止計算,我國《刑法》的表述是,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也就是說,追訴時效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之日」起已無「限制」(《刑法》八十八條)。
由此可以看出這個「程序階段」,一般為「立案」(但也有「例外」情況,追訴不受「時效」的限制) 以下為具體條文規定:
《刑法》第八十七條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條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希望上述回答,已為朋友們解惑!歡迎一起交流!
刑事案件的追訴時效是指:行為人實施了犯罪行為後沒有被發現,此後也沒有再犯新罪。那麼從行為人實施犯罪之日起算追訴時效,最低追訴時效為五年,法定最高刑不滿十年的為十年。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的為十五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死刑的為二十年。相應的罪名經過相應的追訴期後就不再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了。如果犯罪行為人已經被立案偵查,就要被終身追訴。因為犯罪嫌疑人畏罪潛逃不適用追訴時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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