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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歲老人公園上廁所摔骨折,家屬索賠8萬,你覺得合理合情嗎?


晨暮觀點:老人公園上廁所摔倒是意外,俺年紀有80歲了,骨折也是情理之中。而家人索賠8萬,這與碰瓷又有何不同?

事件回顧:2月21號,市民竇先生帶著80歲的母親到漢城湖公園散步,沒想到老人上廁所時摔倒受傷致左股骨出隆間骨折,在醫院治療,住院治療一周花費3萬多元。

竇先生的觀點是:母親在公園的17號衛生間摔倒,衛生間內光線不太好,地面濕滑有水,並且沒有防滑提醒,這是導致老人摔倒骨折的關鍵。所以他聯繫公園方面索賠。

而公園方面的觀點是,這是你個人因為疏忽導致的骨折,所以他們只能進行人道救助,索賠就必須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啊老人家屬向公園索賠明細顯

示,老人受傷後星期治療費,33500多元,醫保報銷後治療費用9260元,另外還有特殊護理費,精神損失費,家屬誤工費,營養費,後期治療費等,共8萬多元。

事後,記者從漢城湖公園方面了解到,事件發生後,他們一直配合解決此事,老人家屬希望私了解決,但對於公園方面來說需要一個權威的責任劃分,公園方面建議家屬通過法律渠道解決此事,公園方面一定會配合法院判決支付各項費用。

我認為這跟碰瓷的處理何其相像。當然,首先我得承認,老人摔倒這件事情的確是意外。對於老人的家屬來說,也的確耽誤了他們的工作時間。但是公園方面已經為你們茶餘飯後提供了一個休閑娛樂的地方,這並不是一個盈利性的機構。

沒有放防滑標誌,公園方面的確有責任,但他們不佔主要責任。而老人摔倒並且骨折著,屬於他自身健康有關,假如這是公園方面承擔主要責任,那麼以後誰願意負責公共區域的管理?而公共區域的清潔,又有誰願意承擔呢?他們本來就屬於弱勢群體,過分的指責又有何意義呢?

只希望權威部門能夠對此事作出一個公正的判決,你認為呢?


我想從以下幾點闡明我的觀點:

一、案情細節和案情回顧

二、公園的合理義務

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理義務

案情細節和案情回顧

2月21日,一位80歲老人在漢城湖公園上廁所時摔倒導致骨折。

2月21日,市民寇先生帶著80歲的母親到漢城湖公園散步,寇先生表示,母親在公園的17號衛生間摔倒,當時該衛生間內光線不太好,地面濕滑有水並且沒有防滑提醒,才導致老人摔倒骨折,他認為公園方面管理不善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根據老人家屬向公園索賠明細顯示,老人受傷後先期治療費33500多元,醫保報銷後剩餘治療費9260元。另外,還有特殊護理費、精神損失費、家屬誤工費、營養費、後期治療費等共8萬多元。

公園的合理義務

首先我們應該注意到幾個描述性短語「衛生間內光線不好」、「地上濕滑」和「沒有防滑提醒」。

雖然公園作為一個公益性的活動空間,但是也不能夠免除民事責任。只要沒有盡到合理義務,都是要承擔民事責任的。

在這幾個短語中,「光線不好」行為人和可以在進廁所的一瞬間注意到,「地上濕滑」和「沒有提醒」則是主要原因。關鍵是「沒有提醒」,也就是說公園沒有盡到合理的義務,況且「光線不好」更是要求了提醒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因此此處我們說的合理的義務是指公園可以預見或應當預見到的危險,而防滑提醒是每個公園都應該預見到的義務,所以公園應該承擔民事責任!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理義務

每個人都有保障自身安全的義務,而根據案情回顧,這位老人並沒有被提及諸如患有「老年痴呆」或任何其他影響民事行為能力的疾病或精神狀況。因此我們推定此老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因此在進入廁所的同時就應該預見到可能廁所燈光不好,地面有水,這些都是日常生活中可以預見到的。因此老人就負有比走在大街上更多的注意義務。所以老人同時也要承擔一部分的民事責任。

因此總的來說,兩者都會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具體怎麼承擔,主要看法官的心證……


感謝邀請

2月21日,市民寇先生帶著80歲的母親到漢城湖公園散步,寇先生表示,母親在公園17號衛生間摔倒,當時該衛生間光線不太好,地面濕滑有水並且沒有防滑提醒,才導致老人摔倒骨折,他認為公園方面管理不善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根據老人向公園方面索賠明細,老人受傷後先期治療費33500多,醫療報銷後剩下9260多,另外還有特殊護理費,精神損失費,家庭誤工費,營養費,後期治療費總共8萬多,但公園表示只能給一些人道救助,索賠需要走法律程序,需要一個權威的責任劃分。

其實我真的服氣現在的有些人,碰瓷碰的是理直氣壯,完全的沒臉沒皮,把臉放在地上不管不顧的要錢。寇先生的母親80多歲了,你這不是帶著母親來公園碰瓷來了?說什麼當時廁所光線不好,光線不好你能看到地上有水?寇先生對自己的母親腿腳利不利索應該心裡有數,雖然我對你母親的骨折遭遇深表同情,但這也不是說我就同意你這次對公園的碰瓷。

現在寇先生就咬住公園廁所那塊有水,欠一個防滑提醒牌,用這兩個理由就要公園賠付幾萬塊?真心不知道你是怎麼想的,不知道別人怎麼想的,反正我是做不出來。在我個人看來,公園方面給予人道主義救助可以接受,關鍵還應該在自身找原因。比如寇先生可以帶一個女性親人,跟母親一起逛公園,以便解決母親上廁所的陪護問題。畢竟你母親80多了。別說在公園,在任何地方隨時都有摔倒的危險。那照著你的想法,那你帶你母親去哪裡,哪裡就有可能賠你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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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家出行一定要注意安全,尤其是80歲的老人了,身邊更要悉心照顧才是,為什麼不帶一個同性陪伴出行,這樣去衛生間也能方便些。

現在老人在廁所摔傷致骨折了,多麼不幸的事情啊。家屬索賠8萬,提出公園廁所光線不足,地面濕滑,沒有提示,致使老人摔倒。公園一方收到老人家屬的信息後,立即做出回應,說可以提供人道主義救助。老人家屬卻提出可以私了,現在公園一方說不接受私了,要他們去法庭也要個權威的責任劃分,法庭該怎麼判就怎麼判。園方的處理意見並無不妥。

我覺得老人去廁所摔傷,實屬意外,不在誰故意不故意的事。應該從自身找原因,歲數已大,行動不太靈巧,恰好身邊沒人攙扶照顧,很容易發生意外。

目前,給老人治病是關鍵,一般老人住院都有醫保,還有商業保險,住院都可以用到的。如這起突發事件,是不是這位老人沒醫保呢?家屬才會想到找出事的管理單位?如果是這樣,覺得老人家屬這麼做事有待考量,多找找自己的問題,疏於照顧老人,以後多加小心就是。

不喜歡看到只要公共場所出了事,就要第一時間找別人,固然他們有一定的責任,但是最大的責任人還是在老人和家屬身上。做人還是相互理解,包容些為好。


觀點:索賠八萬不合理,畢竟寇先生作為子女,明知母親80高齡情況下,也有未盡看護的過錯。

一、公園有無責任?

首先事發地點是在漢城湖公園,作為公共景區,公園管理方應當知曉園區內人流量必然較多,同時應當考慮到相應的安全提示義務,以避免不必要的意外發生。

根據新聞可知當時該衛生間內光線不太好,地面濕滑有水並且沒有防滑提醒,才導致老人摔倒骨折。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故而,公園作為管理人明知洗手間系人流量多的地方之一,應當安排保潔人員定時清掃檢查衛生間內的防滑措施是否到位,是否有樹立提醒安全的標識牌。故而公園在未盡到上述義務的情況下,存在過錯。

二、寇先生自身有無過錯?

首先寇先生作為子女明知母親80歲高齡的情況下,礙於異性的原因無法陪同時,應當自身盡到一定的提醒義務,但是其顯然還是未能盡到義務,也存在過錯;同時寇先生母親也應當知曉自己年事已高,在寇先生不能陪同的情況下,也應當盡量避免濕滑地方。故而雙方也存在一定程度的過錯。

三、結論:要求公園管理人承擔所有損失不符合情理也無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第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故而,寇先生及其母親自身存在一定過錯的情況下,要求公園管理人承擔其全部損失的主張,顯然沒有法律依據,最終判定公園賠償數額,主要還是取決於法院如何認定雙方的過錯比例,依據比例分別承擔各自的責任。


尊重老人家屬的索賠權利!至於是否合理,法律最終會給與公正的判定!但衷心希望老人健健康康,平平安安!

簡單了解下!

時間:2018年2月21日

地點:陝西西安漢城湖公園

1. 2月21日,西安市民寇先生帶著80歲的母親到漢城湖公園散步,沒想到老人上廁所時摔倒受傷,致左股骨粗隆間骨折,在醫院住院治療一周,花費3萬多元。8旬老人,任何的磕碰都是致命的,萬幸的是暫時沒有事!也給老人家屬敲響了一個警鐘,老人的安全容不得半點疏忽!

2. 寇先生表示,母親在公園的17號衛生間摔倒,當時該衛生間內光線不太好,地面濕滑有水並且沒有防滑提醒,才導致老人摔倒骨折,他認為公園方面管理不善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這應該是遇事家屬合理的訴求!公園有負責清潔衛生間,設置防滑的警示!所以公園如果沒有做到位,是有責任的!

3. 公園方面表示只能給一些人道救助,索賠必須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事件發生後,公園方面一直配合解決此事!公園的表示合乎情理!一切都是以正規的途徑和評判來解決問題!

4. 根據老人家屬向公園索賠明細顯示,老人受傷後先期治療費33,500多元,醫保報銷後剩餘治療費9260元。另外,還有特殊護理費、精神損失費、家屬誤工費、營養費、後期治療費等共8萬多元。至於賠償標準,如果出現分歧,應該走法律途徑,解決問題!

豪斯分析!

公園的確有一定的責任!

1. 衛生間內光線不太好,地面濕滑有水並且沒有防滑提醒!但是這個責任有多大,還是要看專業人士和法律法規來鑒定!

2. 公園方面的做法:「只能給一些人道救助,索賠必須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公園方面應該要盡些關懷的義務,比如去慰問老人,看望老人,等等!

3. 如果全部算公園的責任,肯定不合理!

如果行人在馬路上摔倒了,馬路也沒有損壞的地方,是否要找相關機構承擔賠償損失呢?行人在居民小區不慎摔倒了,在物業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是否也要找物業管理方承擔責任呢?分清情況,才能做出合理合法的判斷。

家屬也有責任!

大部分公測其實都比較潮濕!特別是人多的時候,這個時候作為老人的家屬,特別是在老人年紀比較大的時候,更要小心!我們不能因為公測沒有豎立防滑警示,而推卸作為子女本就應該盡的照顧責任和義務

子女帶老人出門,比如去公園或者其他場所,就如同帶一個小孩一樣,為什麼老人叫老小孩就是因為老人更需要關照!如果做到了自己的最好,一定會避免很多的問題!子女的防範意識還是要有!

人有旦夕禍福!後面要打起12分精神來照顧自己的父母!孝盡在身前!

看看網友們的表示!

網友:每次看到這些要賠償的,我都覺得在看致富經

網友:公園可反告這家人炸騙罪,

網友:高招!今天在這公廁摔一下,明天去別處再摔一下,直至摔死。錢途無量!

網友:80歲的老人,上廁所沒有家屬陪嗎?園區持公園通過法律解決,不能亂開先例

網友:公園毫無責任。老人受傷應該同情。家屬頗有傷天害理的不良動機。

網友:又一個碰瓷的傢伙,無恥下流。

網友:如果索賠成功了,全國的公共廁所都會躺滿了男女老少。

網友:燈光暗,地上有水,沒防滑提示,導致……,小編你暗示什麼?根源在於老小子的小小子不孝順,沒有盡到子女的義務導致老傢伙受傷,還有B臉告公廁,如果沒公廁,被翔憋死你媽告誰去?

網友:在馬路上摔一跤是不是可以告交通部了

網友:你咋不告地,摔地上挺疼的

網友:這種妖風一旦刮起來,我老了一定要以死來給兒孫們留一大筆財!

網友:個人覺得不能讓這種歪風邪氣滋長下去!

網友:老不要臉,不要老臉!

最後!

關愛老人,放在身前,事前!不能出了事了,再去討公道!

也祝這位老人身體健康,長命百歲!

同時也提醒大家留心自己家中的老人!他們家庭最大的財富!

大家怎麼看?


芥子藏須彌語:看到這個問題,心裡糾結啊!如果是從家屬角度來講,老人在誰的地盤出事,誰負責,這是天經地義啊。從公園角度來看,建個廁所,本是方便遊客,反倒是徒增煩惱。一旦賠償成了事實,那以後來公園的遊客,有樣學樣,公園關門得了!所以公園只能給予人道幫助!

事件始末:一位80歲老人在漢城湖公園如廁摔骨折,各種治療費,營養費,誤工費等費用合計8萬多元。其家屬向公園索賠8萬。

公共場所誤傷?誰之責?

網友們的看法明顯呈現各偏一邊的現象:

第一邊:家屬無德,向公園索賠,不合理不合情。

理由:將責任退給公園,做兒子的是幹什麼的。說光線不好,地上濕滑,做兒子的為什麼不提醒老人?既然老人眼神不好,問什麼不陪著老人如廁?出了事,為什麼自己不找自己的問題自己的責任!如果在馬路上摔了,還去找修馬路的?公園本身就是免費給大家提供休閑的公共場所,在公共場所活動,安全需要自己多注意!尤其是老人,更應該有監護人負責人身安全!所以,公園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尊重老人家屬索賠的權利!不論是什麼場所,既然提供服務,就要盡到安全和提醒的責任。

理由:燈光暗,地面濕滑是造成老人摔傷的主要原因。而這兩種情況,明顯是公園管理不善。另外,凡是涉及到有安全隱患的場所,都應該在明顯位置做出提示,提醒人們注意安全!公園在廁所沒有張貼任何提示,盡到提示的義務!所以,在這件事上,公園是有責任的,也應該承擔部分費用!

我在超市工作,也見過有顧客因地面有水漬被滑倒或貨品被絆倒的案例。大都是超市會和顧客協商費用。但是如果費用過大或顧客提出不合理要求,也會通過法律解決。也有顧客有買了保險的,費用由保險公司出,超市也會給一些營養費之類的補償!

我個人的想法是:

1、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家屬不要再直接找公園。由法律來做出公正的判決!

2、給老人買份意外傷害險。各個保險公司都有。我給我父母每年都買,每份100元。有事能保證費用,沒事也圖個心裡安慰。

3、自家老人,自己多操心。老人眼神不好,腿腳不利索,家屬不要離身,時時要防範意外發生!

不論錢最後誰出,受罪的是老人,陪著受罪的是家屬啊!


怎麼天天都是這種事?看了都煩,賠不賠大家心裡都有一桿稱!

照我說既然公家都這麼大方,每次都願意賠那就賠吧,反正遇到我是不會賠的。

因為我沒錢公家有錢,他講人道我講道理。

為啥這種事情頻頻發生?

究其原因還是「賠錢」惹得禍,有了第一個吃螃蟹的人,就會有更多人不管什麼破事,第一時間想到的就是找誰賠錢,而不是找自身麻煩。

給你們訛錢的指條明路不謝↓↓↓

  • 上廁所怪地滑,沒貼標示。

  • 酒店洗澡怪浴缸滑,也沒貼標示。

  • 公園跑步摔跤找公園因為地不平。

  • 逛商場故意摔跤因為拖得太乾淨。

  • 吃魚噎住了找賣魚的人,因為他沒給你剃掉。

。。。。。。。


80歲老人公園上廁所摔骨折,家屬索賠8萬,公園管理方應該負責任嗎?

2018年2月21日,市民寇先生帶著80歲的老母親去公園散步,沒想到老人在上廁所時,不小心摔倒受傷,導致左股骨粗隆間骨折,在醫院治療了一周,話費了3萬多元。

事後,寇先生描述稱:母親在衛生間摔倒,當時衛生間內光線不太好,地面濕滑有水,並且未設置防滑提醒等警示牌,才導致老人摔倒,所以公園方面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寇先生隨後向公園管理方索賠,包括治療費用,護理費,精神損失費,營養費,後期治療費等一共8萬多元,但公園表示只能給一些人道救助,索賠必須通過法律途徑解決,需要一個權威的責任劃分。

明確責任劃分,依法解決,合情合理

從寇先生的描述來看,廁所光線不好,地面有水,而且未設置警示牌,才導致老人摔倒,如果描述情況屬實,公園管理方於情於理都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其實公園管理方也並未推卸責任,表示:事件需要一個權威的責任劃分,公園方面建議家屬通過法律渠道解決此事,公園方面一定會按法院判決支付各項費用。

明確責任劃分,依法賠償合情合理,但摔傷住院受的罪還是要老人自己受,所以帶老人外出一定要照顧好老人,盡量避免潛在的安全隱患。

各位網友,對於這件事你怎麼看?


進入公廁摔倒,認為管理者沒盡到服務義務而索賠是正當的權利,但是否該賠則應另當別論。我認為不該賠。

其一,家屬本身沒有盡到照顧義務。八十歲老人上公廁,家屬應當能預見公廁存在的相應缺陷,本來就應當進行陪同,至少了解一下公廁的設施情況。

其二,公共設施管理者的義務並不是無限的。提供免費服務的公共設施,只要盡到與此相適應的服務,比如每日定時清潔,就應當認可其盡到了基本義務。免費服務限於經費,只能提供基本的使用功能,不可對其義務作無限制要求。如果是公廁設施損壞後未及時發現,並因其損壞而導致受傷,那就應負相應責任。

其三,對於一個完全民事責任能力人來說,應當對自己不小心發生的意外負責。公廁管理單位沒有義務看護每位上公廁者是否注意了自身安全。

免費公廁設施相對差點,服務相對不到位,說到底也是錢不夠。如果要讓公廁富麗堂皇,一天到晚都有保潔員負責清潔,最終所花的還不都是大家的錢。如果因為這樣就向管理部門索賠,索賠成功也同樣都是用納稅人的錢進行賠償,這又是否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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