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償家教的教師,師德一定有問題嗎?


近年來,教師校外補課被禁的越來越嚴,而且一旦發生這種情況,一般都是「連坐」,學校和教師都會收到處罰,所以現在學校的老師都不敢輕易補課。那麼,中小學教師補課,算不算違規呢?

根據教育部頒布的《嚴禁中小學校和在職中小學教師有償補課的規定》,明確規定禁止中小學和在職教師有償補課。對違反(規定)的教師會受到解聘勞動合同,開除公職和沒收非法所得的違規處理。對涉事的學校和校長將會受到違規和違紀的行政處理。

但是,儘管各地的教育部門三令五申明令禁止在職中小學教師有償補課,但屢禁不止,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趨勢。尤其是再一些小地方,教師和家長都有一種「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的心理默契,所以教師利用假期補課的現象還是存在的。

對於教師有償補課,有些人這樣認為,目前一線教師的工資普遍存在偏低,社會收入差距大,生活壓力增大,教師在課餘休息和假期時間有償補課理所應當,畢竟還是通過勞動所得。

但是國家對高校教師在外兼職和課外活動持寬容和鼓勵態度,為什麼要單單禁止中小學教師呢?

對於教師補課,有人認為,老師的天職就是再學校教書育人,在外補課已經違反了教師的職業道德,導致所有的老師都「向錢看」,這個趨勢實在是扭曲了教師的價值觀和職業觀,導致教師不好好教課。

其次教師有償補課還會出現一個缺點,就是老師在課堂上不再把關鍵的知識教給學生,而是利用補課再傳授知識,迫使孩子進行有償補課,這樣對不補課的孩子實在是不公平。

但是,換個角度,如果完全取締教師補課,也會有一些負面的影響,有家長透露,以前在學校補課,20塊錢一節課,講一上午,學校給老師發補助,後來得罪了人,被教育局查,現在好了,孩子在外面上補習班,150元一節!但是,這又有什麼辦法呢?


近日,江蘇省教育廳對於給中小學生減負,權威發布了《意見》,作出了進一步的規定。

《意見》的核心內容:對學校招生、課程、作業、考試、輔導、作息、競賽、教師管理等領域作出了規範,其中多項規定涉及時下熱點。

例如,要杜絕耗時長、動手難做、材料難找、過程複雜的作業,不得將家庭作業變成家長作業,嚴禁試卷中有奧賽題或將奧賽題作為附加題,學校一律不得公布考生或集體的考試成績、名次和中考線率等信息……

《意見》要求:學校嚴禁組織學生在節假日(含雙休日和寒暑假)集體上課,或以補差、提優等形式變相組織集體上課或考試;學校和老師不得推薦、暗示、要求、組織、建議學生到校外補課培訓。

既然教育廳發布了這麼多的規定,那社會上為何還有大量的驛站存在?有償家教的教師,你的師德在哪?

一個孩子上學,舉全家之力,莘莘學子,辛辛父母,十年寒窗,一點不虛。古語說,嚴師出高徒。學生利用課餘的時間參與補課,是大部分學生的必然需求,因為學校課時有限,且因為減負,教材內容編寫得又相對的簡單。

對於孩子多餘的時間,我覺得適當的利用,報個文化、藝術類的輔導班,挺好。一來可以提升孩子的學習成績,以及好的學習方法;二來可以培養孩子的興趣,豐富孩子的學習生活,避免空虛乏味,培養他們成為一個品德皆好、有思想的人。

孩子參加課外的輔導班,可以加深對教材的理解與拓展,但優秀的學生是很少在外補課的。在這裡,我希望社會上的教育市場要規範,老師要有教師資格證;再就是,我們要留有點時間,給孩子一個自由活動的豐富多彩的個人空間。


現在社會上存在著很多道德綁架的事情,動不動就談到了道德、品質的高度。近些年來關於老師的話題層出不窮,有關老師的一些言行舉止的討論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關於有償家教的問題,存在著很多的觀點。個人認為只要在一個合理的範圍內,都不是什麼問題,還遠談不上道德的問題。

如果老師把補課作為一種斂財手段,那麼,這老師肯定是有問題的;如果補課是出於家長和孩子的意願,老師認為給孩子多講一講,對孩子有所幫助,是出於幫助孩子提升的目的,這就不應該去指責了。

這是一個商品經濟時代,每個人的勞動都會得到一定的回報。老師只要不耽誤自己的本質工作,在業餘時間給有需要的學生去補課,這並不有違師德。

當然這一切都要建立在老師必須要把自己的本質工作做好的基礎之上,現在也爆出了很多,老師為了讓學生到自己那補課,上課很多重難點不講,如果是這樣,那麼這個老師的做法就有問題了,這種情況提到師德的高度去討論也一點都不為過。

還有另外一點,有償補課必須是要建立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之上,報酬在合理範圍之內,老師如果強拉學生去自己那補課,這做法也肯定是有問題的。

那如果也剛好是家長和孩子有需要,自己去找到老師要補課,老師答應了,這總不該去指責老師。如果


對於不禁止也不提倡教師有償家教的法律規定,是把法律規範的遵守授權守法的主體自我決定,更多的是從道德上提倡守法,即使教師從事有償家教也非違法;對於禁止教師有償家教的法律規定,有其合理性的方面,即對教師利用職務之便動員、暗示學生到校外辦學機構補課,或者在工作期間擅自離崗到校外辦學機構兼課並從中謀利的規定。也有違法性的方面,即規定教師不得利用節假日或日常休息時間從事有償家教。因為第一,在我國,只有對公務員從事營利性活動有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53條14款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而教師的身份是什麼呢?教師是公務員嗎?《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3條規定:"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第25條規定:"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或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由此可見,教師的身份非國家公務員,《公務員法》不適用於教師;第二,《教師法》對教師在工作期間的行為做了法律規定,未對教師節假日和日常休息時間的行為做出規定;第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教師在工作時間以外作為普通公民享有憲法規定的休息權,對自己的休息時間具有支配權,在休息時間教師可以從事任何不違法的行為,包括享有憲法規定的勞動權。各地方立法禁止教師在其休息時間從事有償家教,與憲法規定的公民休息權、人身自由權和勞動權相違背,下位法與上位法相矛盾,應該執行上位法。因此,禁止教師有償家教的法律規定,缺乏合法性,很難在現實中得到貫徹落實。按照"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則,教師在休息時間有自由的權利,可以參加法律不禁止的任何活動,包括從事有償家教,即教師利用節假日或日常休息時間從事有償家教是合法的。立法非合法性,有償家教很難禁止。儘管教育部頒布的《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要求教師應"自覺抵制有償家教,不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但收效甚微,因為道德調整人的行為方式靠社會輿論和人的良心,沒有強制性和威懾力,沒有國家機器強制保證道德規範的落實。對於不怕社會輿論譴責,對於從事有償家教而造成學生身心傷害也無動於衷的教師,道德對其沒有任何約束力,只有合法性的法律規範才能有效地規範其行為。


有償家教師德有問題。這是個偽命題。這要看具體問題是咋回事。老師是啥背景,學生學的啥。特別是假期,孩子們學點自己喜歡的事項,充實生活,找個指導,是好事。可有個別老師,專心假期補課來錢。提前一二個月就組織人力,按排房舍。真可謂用心良苦。我記得,我小時老師假期是不休的。他們要自代行理,自備伙食費,學習進修。現在的假期老師們沒事幹,只能出點歪道。願教改成功。


也不一定。你到基層去調查一下就會清楚,有些公辦教師工資不足二千,也無其它來源。如果他是家庭的頂樑柱,養家糊口是很困難的!條件好的家庭這些錢顧自己還行。迫於家庭的經濟壓力,有些老師會挺而走險去搞有償家教。當然也不乏素質低下唯利是圖的個別教師。在世風日下,道德滑坡的今天,教師的整體素質的確有待提高!教育才會有希望。而這並不是我等無權無勢的人能管得了的事,操得了的心。


有償家教本身沒有問題,只要是付出辛苦,就應該得到回報,然而,目前,大多數從事有償家教的教師都是體制內的教師,名望和水平也大多來自於體制內學校的平台,如果在體制內的教學時間內,不足額教授學生課本知識,而把本應在課堂內的內容轉移到課外輔導,其師德如何,其心自知


這個問題要一分為二,老師課堂不講辦班講固然可恨,可這種缺少道德水準的老師畢竟是少數。有的學生在課堂聽不懂,主動找老師補課,或找更好的老師講解,成績也有很大提高,這和師德有何關係,老師不也是在犧牲自己時間滿足學生需要嗎?勞動所得何罪之有?更何況,老師更喜歡假期好好休息!


以前看新聞,一位老師的愛人有重病,躺在床上幾十年。這位老師為了給愛人治病就出去給人補課(不是自己的學生)。這人師德有問題嗎?

還有一位老師,平時認真工作,周末坐火車到幾百里外的省會做家教。這也是師德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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