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被刑事拘留過,現在在取保候審中,將來會有案底嗎?


是否有案底,要看你這個案子最後是否被法院判決有罪。

根據題主的描述,你先被刑事拘留,後轉為取保候審。證明你的行為已經涉嫌犯罪了,已經被公安局立案偵查了,不管是刑事拘留還是取保候審都是一種強制措施,不是這個案子的最後結果。

所謂強制措施就是為了保證訴訟的正常進行,給你加入的一個措施,通俗點講就是已經對你立案了,但是怕你跑了,或者怕你去干擾證人作證,也或者怕你可能毀滅證據,所以就把你關押在看守所,這就是刑事拘留,後來經過偵查,覺得你的社會危害性不大,不至於出現上述我說的可能情況,就把你從看守所放出來,給你辦個取保候審,取保候審也是一種強制措施,一般是財保,就是讓你交一部分錢給公安局,如果找你,你不來,就沒收錢再把你押進去。

所以說不管是刑事拘留還是取保候審不是最後的結果。影響你是否有案底的是最後法院如何對你這個案子進行判決。

所謂案底就是一個人過去犯罪的記錄,我國一般是指刑事犯罪,這個記錄在公安機關保存。而判斷一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只有法院來判定。所以說是否有案底,不在於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給你採取的強制措施是什麼樣的,關鍵看法院最後是如何判決的,你的案子最後經過法院判決,不管是去坐牢還是判處緩刑回家,都算是有案底的,因為你已經構成犯罪了,只有法院判決你無罪,你才會沒有案底。

綜上,判斷一個人是否會存在案底,一定要看法院最後是否判決你有罪。


不會。

所謂的案底,一般就是指過去的刑事犯罪記錄。所以只有法院判決有罪的人才會有案底。

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審只是刑事案件中暫時的強制措施,並不代表你一定有罪,在現在生活中,很多被刑事拘留的人最終被釋放,或者取保候審到期後撤銷案件等, 也就是說,他們都是無罪的,就不可能給他們留下案底。包括檢察院不起訴決定,也是無罪。

除非你被取保之後,依然被檢察院起訴到法院,法院判你有罪,比如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等等,都算做犯罪記錄。

但是如果犯罪時未成年,有例外

但是,如果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記錄就必須封存。

我國刑訴法還規定,犯罪記錄被封存的,司法機關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等。

而且,對於犯罪記錄被封存的,某些省份還可以為其工作、生活需求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


感謝邀請!

案底是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為"前科",即構成犯罪就會有案底,沒有構成犯罪就不會有案底。而法律規定,只有人民法院能夠判決某人構成犯罪,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認定某人有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無論是拘留還是取保候審,都只是強制措施中的一種,它僅僅能夠表明你有犯罪的嫌疑,被公安機關確定為犯罪嫌疑人,但不能確定你構成犯罪。因此,僅僅只是被拘留、取保候審,將來並不一定會留下案底。

至於你會不會留下案底,取決於將來法院如何判決。如果法院判決你無罪,那麼你就不會有案底;如果法院判你有罪,那麼你就會有案底。當然,即使法院判你有罪,如果你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且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那麼你的犯罪記錄會被封存。這種情況下你雖然也有案底,但一般社會公眾也不會知道。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一款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依我之見:首先要搞清楚什麼是『』案底?『』才知道將來會不會有案底。

那麼,什麼是『』案底『』?

所謂『』案底『』,是民間對於曾經犯罪被處理過在辦案機關留下的記錄或有關材料的俗稱。對於本案例所說『被刑事拘留,現取保候審中,將來會有案底嗎』這種情況是否將來會有案底取決於下面三個條件:

一,假如行為人是年滿十八周歲的完全刑事責任能為之人在取保候審期間被公安機關移送,並經檢察機關提起了公訴,法院經審理判決有罪而且該判決己生效。那麼,生效的有罪判決就確定行為人己在公安、檢察、法院等辦案機關就留下『』案底『』了。

二,假如行為人雖經取保候審,也經公安、檢察、審判等機關處理作出了有罪判決且己生效,根據《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的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實行『』犯罪記錄封存『』,也就是說除法律規定的以外其他單位或個人不得查閱未成年人(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犯罪檔案,辦案機關不得提供未成年人犯罪的證明。這就是俗稱的『』消滅案底『』(視為沒有案底)。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未成人在今後的讀書丶就業不受歧視,以利於犯過罪的未成年人不背思想包袱,更好的工作和學習。

三,如果你雖然被刑事拘留,後又改為取保候審,隨後,A,檢察機關作法定不起訴丶存疑不起訴。B,法院審判後宣告無罪。這兩種情況因以不構成犯罪作出了最終結論,依法也不叫有『』案底『』。

以上觀點僅參考,不當之處歡迎指正。


我是徐言,一個靠譜的法律人。

歡迎關註:徐言法事。


感謝悟空邀請~

案底是個比較寬泛的概念,包括前科和劣跡。

前科主要是指犯罪記錄,即違犯刑法的記錄。

劣跡主要是指一般違法記錄,比如說行政拘留等。


題目中說的情況,是否會有案底,取決於法院最後的判決結果。

如果判決有罪,前科會跟隨當事人一輩子。

當然,如果犯罪時是未成年人,那麼我國法律還規定了未成年人的前科封存制度。相當於沒有案底,這也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


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審都只是強制措施之一,是刑事案件訴訟流程中的一個環節。

刑事訴訟的基本流程如下:

1偵查機關掌握初步證據會先刑拘

2偵查

3報請檢察院批准逮捕

4逮捕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5審查起訴

6法院審理

7判決


無論是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逮捕,案件本身並沒有結束,刑事訴訟的基本流程仍然在進行。

直到法院的判決生效,案子才會真正結束,對一個人的定罪和量刑才會有最後的定論。

如果判決有罪,那麼就會留下案底,未成年人除外。

如果最終無罪釋放,那麼不僅不會留下案底,還能得到相應的國家賠償。


最後,徐言提醒:遵紀守法,遠離犯罪。

敬請關註:徐言法事。歡迎評論、吐槽和拍磚。


問題意見

案底系指違法犯罪的記錄。被刑事拘留,現在取保候審中,說明涉嫌犯罪了:

1.如果最終被定罪量刑,肯定就有案底。

2.如果屬於根據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免於刑事處罰,均系犯罪成立,也會有案底。

3.如果最終是無罪,就不會有也不應有案底。

註:對公民而言,案底不應指留在公檢法司法系統里的痕迹和程序檔案,而是指既定的違法犯罪行為的記載即指違法犯罪記錄。被刑事拘留過、被逮捕過、被取保候審過或者被監視居住過,這都是暫時性的強制措施,不是最終的結果,都不能說明已經被定罪了,還不能認為有案底了,確定是否有案底看要最後的結果。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第195條。


取保候審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並非判刑!案底是有的,就是刑事方面偵察方面的卷宗記錄,別人是無法查詢到的,只有刑警才可以查詢。如果你沒有被法院判決,是不存在犯罪記錄的,也就是去派出所可以開出無犯罪記錄證明,如果你被法院判了刑,那檔案裡面就有犯罪記錄了。


這個問題,我來回答。無論是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在公安機關都會有記錄,都會錄入執法辦案系統。並且檔案文件會錄入檔案管理系統長期保留,以備查閱。你的問題是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是沒有終結的刑事案件,並不代表你沒有違法,也不代表你沒有犯罪。只有證明無違法犯罪的,才會有撤銷案件審理的權利。才不會有案底!


感謝邀答。很榮幸說下自己一些見解。祝悟空越辦越好。

首先,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審都是一種強制措施,在這兩個階段是統稱為犯罪嫌疑人的。所謂犯罪嫌疑人,是指對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訴的人,在檢察機關正式向法院對其提起公訴以前的稱謂。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無罪推定的原則,除非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犯罪嫌疑人是無罪的。

其次,刑事拘留下一步是提請批准逮捕,然後起訴。取保候審下一步是取保直訴,兩個流程是不一樣的。

最後,了解以上這些以後,我們不難看出,若檢察院無罪不批捕,免於起訴。或者到了法院法院判處無罪的,均沒有案底,在違法犯罪查詢是查詢不到的。

純手打,感謝閱讀。


謝邀。取保候審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以後公安局機關還要進行刑事偵查,偵查終結後由偵查機關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核定後認為其構成犯罪事實將提起公訴,最後法院根據法律及相關證據審判,如果法院判決有罪,將會留下案底。否則,就沒有案底。

當然了辦理取保候審也是要分情況的,有犯罪情況屬實而被收監的,因身體不適等各種原因辦理的取保候審。也有犯罪情況不清,認定為犯罪嫌疑人而被收監後辦理取保候審的,當然前者是一定會留有案底的,而後者則是會根據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由法院判決結果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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