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現在的年輕人很多人認為父母不該繼承子女財產,而子女該繼承父母的財產?
你的問題提的特別好,現在的確有這樣的思潮,讓人不禁感慨萬千,說不出來是什麼滋味,總之就是不太舒服。探討其背後的淵源,是一個複雜的工作,因為這不僅涉及法律問題,其實還和社會倫理觀,和家庭教育有關。我現在來嘗試著回答一下,從法律和社會兩方面來分析,因為我們在大學學習法律的時候,教授是會將法律規定背後的價值取向和價值判斷,一起來進行介紹的,我想社會上的老百姓,在考慮法律問題時,其實也應該看到這個層面。
首先,法律規定父母去世,子女有權繼承其遺產,是無人反對的。自古以來,子承父業,很正常。1949年之後,這個「子」擴展到女子,即,女兒和兒子具有同等的繼承權,經過幾十年的實踐,這個規定也已經深入人心。而法律自古以來為什麼這樣規定,卻很少有人問過。這裡面的宗旨在於,扶助幼弱。父母去世乃人生不幸,遺留下的孩子無人照看,那麼,讓這些孩子能夠繼承父母遺產,就獲得了基本的生活條件,能夠平安長大,達到繁衍人口,促進經濟發展的目的。
其次,現在的法律還規定,子女因為意外去世之後,父母有權繼承其遺產。古代這樣規定除了不讓老人喪子之後,再失家之外,還有一個考慮,就是不讓財產流入外姓人手中。這是古今中外家族宗法制度考慮的重大內容,即便是西方國家,也曾經有財產僅僅由嫡長子間繼承,非長子經常流離失所。如果長子早逝,又無後代,那麼,他的財產、封地、封號和爵位就要收回,或者給他父親享受。而配偶如果想享受財產,那麼必須以繼續呆在這個家族為條件。這無形中剝奪了配偶的人生選擇權,我們以前學過的好多故事都反映了在封建禮教下,喪偶女子(受害最大的就是喪偶兒媳)的悲慘生活。古代那麼多從一而終的貞潔牌坊,都是用女人的血和淚換來的。我們現代社會的法律規定,在子女意外死亡,又無兒女的情況下,其配偶和父母都有權繼承TA的遺產,主要還是考慮,第1,白髮人送黑髮人,乃人生大不幸,其晚年凄楚,有了一些財產基礎,不至於生活無著落。第2,配偶年輕喪偶,也是不幸之人,有了一些財產幫助,未來之路也好走一些。
如果子女遺留有子女,那麼,孩子可以和配偶、父母一起參與遺產繼承,以便他能獲得成長的經濟扶助。這樣的規定其實是兼顧了我國社會的傳統、文化和人情。 而且我們現在的法律也沒有限制喪偶一方再婚,他們照樣可以繼續追尋自己的幸福。
第三,很多人年輕人提出父母不能繼承自己的財產,要將父母的繼承權放在配偶和子女的順序之後,只能說是他們不了解法律規定宗旨,也太年輕,不知道人生無常,世間的事情經常不像他們想的那樣進行。還有就是,有些父母對於孩子太過溺愛,讓孩子覺得自己可以無限向父母索取,而父母要求其承擔義務,就難以接受。
篇幅所限,無法論述太多。僅僅簡單介紹了一下法律規定背後的社會考量,希望能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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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者死了,才能老和小繼承,常理走的早?也有意外小的過了。
繼承法上都有規定,父母去世一個日子繼續過,這個人還在要生活,再婚。
全死了子女繼承,父母繼承,配偶同等級別的,第二繼承人有兄弟姐妹,第三繼承人叔伯侄子侄女。
只能說這是少數人的思維,不能代表大多數,有這種想法的人只能說是無知無恥和法盲,就一個白眼狼,貧窮和無知限制了這樣的人的想像力,使自己變得極端自私和不求上進,這部分人是悲哀的!要是這種人多了社會是悲哀的!謝邀!
你說很多年輕人,可我覺得只是那麼極少數人而已。這部分年輕人不懂事理,被父母嬌慣壞了,只知自己享受,喜歡啃老,缺乏教養。國家法律的規定,誰也不能違背。繼承法是不依個人意志可修改的。
這種問題還是覺得少見。繼承權不僅僅是傳給下一代的觀念。繼承權屬於自己直系親屬或者自己認可的人,法律上受保護的。如果僅僅是年輕人認為的話,這個話題有失偏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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