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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被狗嚇倒23天後死亡,狗的主人被判賠28萬餘元,你怎麼看這個判決?


養狗要小心,遛狗要慎重,出門看好狗,對你對他好,有時候不怕你找事,就怕事找你。

很多有狗一族每天都有出去遛狗的習慣,大多數人都是讓狗狗在街上自由活動,雖然這沒有錯,但是有時候卻會發生意想不到的事。

事件回顧:

2016年12月19日8時左右,陳某在遼寧一個體育館樓下散步。當其行至體育館西側時,夏某飼養的狗從陳某的前方跑至其面前,距其一步距離時,陳某後退兩步後倒地。

隨既,夏某聯繫了120急救中心將陳某送至醫院救治,並報警。陳某經住院診斷為:創傷性硬膜下出血,腦挫裂傷,枕骨骨折,創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頭皮挫傷,高血壓病,糖尿病。

陳某住院治療23天後,於2017年1月11日因創傷性硬膜下出血死亡。

經查,夏某飼養的狗為一歲的金毛犬,無後狗證,事發時無約束帶。

最後一審判決夏某承擔百分百責任賠償36萬元,夏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最後二嬸判決夏某承擔百分之80責任賠償28萬餘元。

這件事,從客觀上來講,夏某的確非常冤枉,自己只是因為沒有看管好狗狗,狗狗也沒有咬人,狗狗只是跑到死者面前,死者自己嚇到了,摔倒在地,加上以上死者本身身體就很多老年疾病狀態非常不好,一摔倒全被算到自己頭上了。一不小心竟然要賠償28萬餘元。放在每個人身上都是不能接受的。

但是站在法律上來講,夏某的確是要承擔責任的,法不容情,如果不是因為夏某自己看狗不利,導致狗狗自己隨意活動嚇到了陳某,陳某就不會摔倒,也不會因為這一摔引發多發疾病,最終死亡,陳某的死亡可以說是夏某間接造成,並且夏某飼養的小狗也沒有辦理狗證,外出也沒有用繩子栓住,如果辦理了狗證,也用繩子栓住了,法院判決結果就不是這樣了。

這件事說明了,死亡寵物必須合法飼養,該辦什麼證就辦什麼證,不要嫌麻煩,一旦出問題,你將面臨比辦證更加麻煩無數倍的事,外出遛狗一定要拴好,栓牢,盡量避免去人多的地方遛狗,看到老人小孩等弱勢群體更加要避免繞道,既然飼養了後帶出來,你就得盡到自己該做的義務責任,看好自己的小狗是對自己和對他人負責。

此觀點是滴妹個人見解,如覺得說的對,點個贊,讓更多人知道,如覺得不好也請留下你寶貴的意見,供大家一起學習交流。


謝邀!我認為做人要遵紀守法,有良心,仁善有德,我不反對養寵物,養狗,但我對讓寵物成狗在公共場所自由活動,這是會影響到他人的。這狗嚇倒老人,之後導致老人死亡,若是在公共場所,不是私人場所,狗的主人是有責任的,判賠一定的經濟補償是應該的,補多少,也應是有理有據可循的,會因時代不同,地域差異而不同,這28萬,要是在二三十年前,是一筆大錢了,但今日,要是在北京三環內,也許買不到一個衛生間大的住房,可知道,這是一個鮮活的人命啊。

現在生活好了,人富有了,養寵物的多了,在自己私人場養,不影響他人,沒關係,但影響了他人就不好了,有的養蛇成其它怪物,有些人是一見就害怕,會受到驚嚇的,特別老人與孩子,影響尤大,有的見了還會過敏而生病,我就大狗,我見過幾個養大狗的拉出到公園草地讓其隨便屙屎屙尿,兩公狗一見,飛快兇猛的就打起來,真把我嚇了,趕快逃掉。因而我勸養寵物的,也要講點仁義道德,遵紀守法,不要把你的寵物任意拉到公共場所里任其自由活動,這是會影響到他人的,也會惹出禍端凶事來的。我也喜歡動物,但我喜歡溫順體小的,如大狼狗,我見著就怕,農村農家喜養狗守屋護宅,見生人會旺旺的吠,若是大狗,又來勢凶,我就極怕,遇之,沒有主人喝住,我就不敢進屋要快逃了。為別人著想,養寵物的也別圖方便吧,不然出了問題,也損失不少,還傷情失義,買氣受的。


針對本案,輿論基本上一邊倒的認為是養狗人的責任,判賠是應該的。我提供一個反對意見,歡迎討論。我認為是否身體接觸才是責任發生與否的底線,而非無從考證也無法量化的寵物狗對人的驚嚇。

現在到處都有監控錄像,應該首先還原出當時的真實影像。如果有身體接觸,老人在狗的碰撞之下倒地,那麼接下去引發的一連串的傷痛,狗及狗主人就有責任。如果沒有肢體接觸,僅是所謂的嚇到了,則屬於老人個人身體心理素質健康的問題為主要責任方,這裡面涉及本人及親人的自我管理的範疇。

人與自身生存的自然環境與社會環境,時刻無處不在的發生各種意義上的互動。因此,為了得到良好的生存狀態,對雙方都有一個底線的要求。社會需要建設完善,同步的個人也相應的需要自我管理,個人與社會本質上是同一件事,個人與社會不存在對立關係,兩者只是不同方向的呈相而已。

在當今我們的社會發展的狀態,顯然還沒到對老弱病殘等的弱勢群體能夠照顧到無微不至的高度。那麼本案在一個具體的養狗人士身上單獨索要這種高度,就是不公平的,並且起到了極端不良的示範作用。是否牽繩,是否狗證對本案發生的性質沒有實際意義,可以忽略不計。

這與近年來老人倒地扶不扶問題的法律及與情處理一樣,敗壞了具體的這一代人的道德和行為認知。

狗對人的驚嚇,與人對人的恐嚇辱罵不是一回事,人對人會產生極度的社會心理壓力,其恐懼壓迫帶來的傷害不亞於,甚至是超過身體上的傷害。但狗對人只有身體的傷害,所謂驚嚇也只可以定性為對身體傷害的發生的潛在威脅。只是威脅但未實際發生。

這樣分析的目的是找到本案抽象的本質。如今本案這麼判了,與論上一邊倒,實質上就是定了一個不善的判例,即,針對體弱多病等的弱勢人群,非人為的,與人相關而發生的,驚嚇性行為,需要擔責,負責對方因驚嚇而發生的一系列後果。

那麼,用這樣的邏輯來套我們當下的日常生活,我們這個社會將人人自危!並鼓勵不良居心之人更明目張胆的去訛詐他人!

試想一下,

狗主人牽一隻狗經過一老人身邊,老人看了狗一眼,倒地上了,怎麼辦?因為驚嚇!

兩人吵架打架,一人拿起棍子,旁觀的老人一激動,血沖腦門,倒地上了,怎麼辦?因為驚嚇!

老人碰瓷,走到慢慢行駛的車邊上倒地上了,怎麼辦?還是驚嚇!

老人低頭散步,路過你們情侶邊上,突然轉身抬頭,差點撞上了,驚嚇之下,倒地上了,怎麼辦?又是驚嚇!

什麼事沒發生,你看到,一老人倒地了,怎麼辦?還是可以是你驚嚇到他了!

遠離是非!遠離弱者!遠離他人!遠離這個社會!

那還談什麼社會文明的建設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的精神在於其普適性,也就是針對每個人都一致的人性,即抽象人性。法律揚善懲惡也必須針對抽象意義上的人性的善惡行為。

具體操作上,更該執行的原則是針對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與主動的行為來判決,行為承受的對象身上發生的結果,因為還有別的原因參與其中,只能酌情考慮。

這樣,我們的法律與與情才可能產生對普通公民的生活行為的規範與引導,而非結果導向。


老人被狗嚇倒23天後死亡 ,狗的主人被判賠28萬餘元 。

近日,法院就2016年發生在遼寧的一起因遛狗致使老人摔倒,23天後死亡一案,發布案件二審結果,狗主人夏某最終被認定擔責80%,賠償損害人陳某家人28萬餘元。

2016年12月19日8時左右,陳某在散步時,被夏某飼養的狗突然出現在面前,嚇得後退兩步後倒地。 陳某經住院診斷為:創傷性硬膜下出血、腦挫裂傷、枕骨骨折、創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頭皮挫傷、高血壓病、糖尿病。 陳某住院治療23天後,於2017年1月11日因創傷性硬膜下出血死亡。

2017年,陳某的家人將狗主人夏某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47萬餘元。 一審法院認為夏某飼養的狗為一歲的金毛犬,無狗證,事發時無約束帶,且驚嚇而倒地造成的傷害是死亡的直接原因,狗主人應擔責100% ,賠償36萬餘元 。

2017年10月,夏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夏某將金毛犬置於公共場所時,未系約束帶,造成陳某在驚慌中摔倒受傷,夏某應承擔主要責任。同時,陳某在其摔倒前該金毛犬與其尚有距離,陳某能夠清晰的辨別危險程度和狀態,並據此採取相應適當的措施和行為,但陳某在驚慌中不慎摔倒受傷,並導致入院23天後死亡,陳某自身也存在一定的過錯。因此,由陳某就自身過錯承擔20%的責任,由夏某承擔80%的責任份額。 近日,法院發布案件二審結果,改判夏某賠償陳某家人共計28萬餘元。

本人認為一審判夏某全責應該是恰當的。二審以陳某對狗所帶來的危險判斷失當,造成驚慌以致摔倒,本身存在判斷失當過錯,過於牽強。一隻大型犬,未系約束帶,在距人一步之遙時,任何人都無法預料狗下一步會發生什麼樣的動作,不僅是老人,只要不是狗主人,任何人都會因恐怖而驚慌。如果老人的死亡與其它疾病無關,僅靠此條理由認定老人存在過錯,而承擔20%的責任,太過牽強有失公正。

養犬又不負責任,不考慮別人的感受,還自稱狗不咬人,人形形色色千差萬別,有人愛狗,有人怕狗。尤其是老人和小孩,一旦遇到狗,特別是那些大型狗,難免驚慌害怕,發生意外。如果此時,卻說是因個人膽子太小的原因,應該承擔過錯責任,於情於理於法都說不過去。法律應該維護公平正義,應該讓那些規則破壞者,付出高昂的代價,才能防止侵權事件的發生。


養狗是你的自由,但是如果出來傷人造成損失就要由你承擔

關於寵物狗亂跑造成人員財物損失的報道不時出現,尤其是在這種公共場所,寵物不按規定圈套束縛帶的現象時有發生

事情經過;2016年12月19日8時左右,陳某在遼寧一個體育館樓下散步。夏某飼養的狗從陳某的前方跑至其面前,距其一步距離時,陳某後退兩步後倒地。

  隨即,夏某聯繫12將陳某送至醫院救治,並報警.經住院治療23天後,於2017年1月11日因創傷性硬膜下出血死亡。

 一審:判狗主人賠償36萬餘元

2017年,陳某的家人將夏某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47萬餘元。

法院這樣判決是由於夏某作為狗的飼養人和管理人,違反相關規定,對其飼養的狗未採取安全措施,應當承擔侵權的民事賠償責任。

2017年10月,夏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二審結果,改判夏某賠償陳某家人共計28萬餘元。

法院的判決兼顧法理與現實情況

1.夏某的金毛犬在公共場所時,未系約束帶的金毛犬與對狗具有心理恐懼的陳某的出現事實直接結合,造成陳某在驚慌中摔倒受傷並最終死亡,所以夏某應承擔主要的民事責任。

2.陳某在其摔倒前該金毛犬與其尚有距離,其完全能夠採取相應適當的措施和行為,但出於自身的恐懼心理以及自身的身體狀況,在驚慌中不慎摔倒受傷,並導致入院23天後死亡,所以對自身也存在一定的過錯。、

綜上所述。陳某就自身過錯承擔20%的責任份額,由夏某就其飼養和管理的金毛犬致人損害造成的損失承擔80%的責任份額、

對於城市養犬,我持保留意見

很多人會說我的寵物不咬人,乖得很。可是,這畢竟是你個人的想法。你喜歡狗不代表別人也喜歡、

我們這也有養犬的,說實話我心裡也犯嘀咕,有一次路上遇見一隻金毛,就那麼硬生生的撲了上來,那是成年犬,兩歲的樣子,當時主人也在旁邊,雖然他嚴令禁止,可是並沒有妨礙金毛犬撲上來,當時的心裡真的撲通亂跳,還好最後不過是虛驚一場,主人解釋說太久沒有出來了,見到人就喜慶。。。。

試想一下,我一個成年人,見到這種冷不丁撲上來大型犬都感到害怕,不用說那些婦女兒童以及老人了

請不要把你們的喜好強加在別人身上、

個人喜好是自己的權利,別人無權干涉,可是對於這種城市養狗,有明確的規定,進入公共場合,是必須進行帶繩套的,不出事你好我好大家好,要是出了事,那就等著法律判決吧。


事件經過是這樣的:

2016年12月19日八點左右,陳某在遼寧一家體育館樓下散步。走到西側時夏某飼養的狗從陳某前方跑至其前面距離一步距離時,陳某後退兩步後倒地。

陳某怎麼樣了

診斷為:創傷性硬膜下出血,腦挫裂傷,枕骨骨折,創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頭皮挫傷,高血壓病,糖尿病!

住院治療23天後,於2017年1月11日因創傷性硬膜下出血死亡!

(網路配圖與本文無關)

夏某

他飼養的狗是一條一歲金毛,沒有狗證,事發時無約束帶。

2017年陳某家人索賠各項損失47餘萬

一審判處狗主人百分之百責任,賠償36萬餘元。

二審結果改判夏某賠償陳某家人28萬餘元!承擔80%責任。


第一,在公共場合的時候,在外出遛狗的時候,一定要牽好狗繩,不要讓狗自己瞎跑,它就算在聽話,你也想不到它的下一步是什麼!

第二,是因為你的狗驚嚇到了陳某所以才導致其後退兩步,倒地!主要責任!

第三,狗證都沒有!

再次提醒一下大家,在外出遛狗的時候,一定要牽上牽引繩,不要讓它到處亂跑!


事情簡介

2016年12月19日8時左右,陳某在遼寧一個體育館樓下散步。當其行至體育館西側時,夏某飼養的狗從陳某的前方跑至其面前,距其一步距離時,陳某嚇得後退兩步後仰面倒地。 隨即,夏某聯繫120急救中心將陳某送至醫院救治,並報警。陳某經住院診斷為:創傷性硬膜下出血、腦挫裂傷、枕骨骨折、創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頭皮挫傷、高血壓病、糖尿病。

陳某住院治療23天後,於2017年1月11日因創傷性硬膜下出血死亡。

經查,夏某飼養的狗為一歲的金毛犬,無狗證,事發時無約束帶。

2017年,陳某的家人將夏某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47萬餘元。

一審判狗主人賠償三十六萬,夏某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狗的主人被認定擔責百分之80%,賠償二十八萬。

筆者認為夏某作為狗的飼養人和管理人,不但沒到有關部門辦理養狗手續,為狗辦證掛牌打防疫。反而違反相關規定,對其飼養的狗未採取任何安全措施,沒給狗拴繩,掛籠口,任由狗在公眾場合胡竄亂跳,是極端不負責任的,是無公德,無素質的具體表現,把七旬老人嚇倒嚇死了,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判罰28萬元不多!畢竟是人命關天,賠償多少錢人也回不來了。

希望有關部門對不按規定養狗遛狗的主人,加大懲罰力度,規範其行為,讓人和狗相處更和諧,減少一些不必要的社會矛盾。


個人認為,判決兼顧法理與人情。

這是典型的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問題。

這裡順便分享一下自己了解的關於養動物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對愛寵物的朋友能有一點點幫助!歡迎理性留言,提出合理的意見建議,以便能夠更好地幫助到更多的朋友!(這裡先不討論關於證據的問題)

一、事件經過

夏某帶一歲金毛外出閑逛,金毛跑到古稀老人陳某面前,老人驚恐,摔倒。後受傷住院,或因年高體弱,住院23日不幸去世。事發時,金毛並無有繩索約束,主人夏某也並無狗證。

後死者家人訴至法院,要求夏某賠償各項費用共計47萬元人民幣。夏某上訴,二審法院重新劃分了責任,判決夏某賠償各項費用共計人民幣28萬元。

二、相關法律如何規定

1、動物損害責任的基本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78條的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2、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的侵權責任

第79條又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烈性犬等危險動物致人損害的責任

第80條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裡也是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

4、遺棄、逃逸動物的侵權責任

第82條規定,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飼養人或者管理者承擔侵權責任。

其實,這個地方,我認為不僅僅是逃逸或者遺棄的動物,對於那些放生的動物也是應該在這條法律的調整範圍之內。

5、第三人過錯情形的規定

第83條:因為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有過錯的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之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這裡的第三人的過錯,通常表現為:挑逗動物、餵食動物,甚至是無端毆打動物然後動物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反擊,造成損害。

6、飼養動物遵守公序良俗的規定

第84條規定: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的生活。

動物致人損害的責任構成大致為:

動物需為飼養的動物;

需要有動物的加害行為;

需要造成他人的額損害的事實發生;

動物的加害行為與他人遭受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其中,飼養的動物,必須是能夠為人所佔有或者控制的動物。所以,野生動物,一般不認為是該法所講的動物。

在這個案件當中,夏某飼養的金毛雖然沒有和陳某的身體發生接觸,但是,作為一隻一歲的金毛犬,足以達到使陳某恐懼、產生緊張情緒的程度。所以,應當認定陳某摔倒和金毛犬沒有被妥善管理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另外,陳某在事發的時候,雖然身患高血壓等老年疾病,但是這與摔倒並沒有直接的聯繫,所以陳某的身體問題,並不能成為狗主人夏某的輕輕責任事由。經過二審,法院又認為陳某是有一定的過錯的,並沒有很好的處理當時的情況,所以,酌情部分減輕了狗主人的責任。

三、事件反思與建議

1、無論做什麼事情,都要有法律意識,都要有權利和義務的意識。

飼養寵物,在享受寵物給我們帶來的快樂的同時,一定要做好看管的工作。

2、飼養寵物,別去虐待它們,也別放縱它們,並且在日常生活中,要做好防護措施,該打疫苗打疫苗,該用繩索拴住就好好拴住。

有很多動物,比如寵物狗、寵物蛇、寵物蜘蛛之類,作為主人可能非常喜歡,但是,我們生活的環境畢竟還是以人為本的環境,要照顧那些害怕這些寵物的人的感受!

總之,這個事件對我們旁觀者是一個深刻的教學案例,告訴我們不但要做一個有愛心的寵物主人,更要做一個有法律意識的寵物主人!

歡迎討論!歡迎點贊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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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應該這樣判罰!不然那些遛狗不栓繩的和養大型犬上街方便的都不長記性!

老人大多心臟有問題,年老體衰受不得刺激,正遛彎呢,突然竄出來一條大狗,當然會緊張害怕,萬一這狗是流浪狗咬人呢?

這次受傷害的是老人,那麼下次呢?這種行人被驚嚇、咬傷的事還少嗎?鑽車低下造成事故的少嗎?可有多少人自覺不帶大型犬上街呢?上街還不喜歡栓繩,說什麼狗在家裡一天,要出去給它們自由!這都什麼思想?還能不能讓老人、小孩自由自在的出去活動了?

既然養狗,那就必須負責。不要總是把自己的狗看的那麼聰明,出了事,你能變身牧師用復活術嗎?總是容不下別人的控狗言論,總是看不得執法人員為了安全驅趕流浪狗,可有哪個「愛狗」的給出一點像樣的辦法了?只知道無理取鬧。渣渣~


每個人會根據自己的喜好來養自己的寵物,帶寵物出去,在公共場合,要看護好它,不要任由在公共場合胡竄亂跳,放風式的撒歡。畢竟是公共場合,考慮一下周圍人的感受,有人對某一寵物會害怕,有人會過敏等等,我們換位思考一下,你對某種物品過敏或者害怕,在公共場合你的感受是什麼? 在公共場合因個人原因造成他人的人身傷害,站在法律角度和道德高度上,都應該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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