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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擅自轉租,出租人怎麼辦?


《合同法》第224條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 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 [2009] 11號 第十六條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六個月為除斥期不可變。

實踐中分為兩種情況:

一種是出租人與承租人承租期內至期滿前之間的轉租,出租人如不同意轉租,可向承租人擔出異議,但必須在六個月內主張,或者向房屋所在地縣(區)人民法院起訴確認轉租合同無效。

另一種是,承租人與第三人(次承租人)簽定的租賃合同超出原出租人與承租人的租賃期間的部分無效。可協調更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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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所以根據您和承租方簽訂的合同決定救濟途徑。如未經同意擅自出租可在知道或者知道權利收到侵害之日起3年內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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