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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法律關係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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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作為一種財產性法律關係,它所反映的經濟關係是在財產分配、財產交換領域形成的財產讓度或財產流轉的。債反映財產流轉關係,體現的是財產從一個主題移轉給另一個主題的移轉過程。債這一法律關係的財產性質區別於人身關係的人身性質。債的財產性質決定了它與物權有著密切的聯繫。但它與物權關係又有區別。物權(在我國即《物權法》中規定的所有權及與所有權有關的其他財產權)的經濟職能在於確認財產的歸屬,其核心是表現佔有的權利。而債的經濟職能在於媒介財產或者其他勞動成果從生產領域移轉到交換領域,進而進入消費領域,其經濟內容總是表現為轉移己有歸屬之財產。因為債是反映財產流轉過程的,而財產總是歸屬於特定人的,從特定人移轉給另一特定人,而不會移轉給一般的不特定的第三人,所以債只能是特定人之間的法律關係。也就是說債的主體只能是確定的主體。這裡從債權的角度略論債的性質:

1.債權是財產權債權是交換或分配各種經濟利益時產生的權利,其給付須以財產或可以評價為財產(如勞務)的利益為主要內容。故從權利的內容看,債權與物權、知識產權同屬財產權。

2債權是請求權債權的實現需要債務人的協助,所以債權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為特定行為的權利。因而從權利的作用而言,債權屬於請求權。這與物權屬於支配權不同。除請求權外,在某些情況下,債權還有代位權、解除權等,但以請求權的作用範圍和普遍性最大。

3.債權是對人權所謂債權是對人權,並非指是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人身支配權,而是指債權人對於其擁有的債權,原則上只能請求債務人履行,不能直接請求第三人履行。債權是對人權指債權人的相對義務主體的特定性而言。債權屬於對人權又稱為債權之相對權,從而與物權可以對抗不特定的義務主體之對世權相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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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征地拆遷劉可心」頭像,立刻解答你的法律問題!債務是指債權人向債務人提供資金,以獲得利息及債務人承諾在未來某一約定日期償還這些資金和利息。基本解釋債戶還債的義務,有時也指所欠的債為了清償所有的債務而工作詳細解釋1.指所欠的債。 冰心 《兩個家庭》:「聽說她的經濟很拮据,債務也不能清理,孩子又小,將來不知怎麼過活!」 魏巍 《東方》第四部第十二章:「老媽媽姓 金 ,年輕時嫁給一個貧苦的農民,因為逃避地主的債務,遷居到這個名叫 金谷里 的小村莊已經幾十年了。」2. 債戶所負還債的義務。王倬 《論今日中國對於國際投資之可危》:「就債權者、債務者兩方面言之,有公債與私債之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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