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男方婚前全款買的,婚後加了女方名字,如果離婚的話房子該歸誰呢?
房子是婚前男方全款買的,是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離婚後,房子仍然屬於男方,女方一毛錢都帶不走。
如果婚後無條件加上女方名字,也沒有份額約定,就屬於無償贈予,那麼離婚後,房產各有一半,女人可以拿走二分之一的房款。
如果房子是有條件加上名字的,比如和孝順老人掛鉤、或贈予媳婦(離婚後自動生效等)。這些當然得有贈予協議或法律公證。如果沒有這些法律文書等來證明,單靠嘴說恐怕是不行的,如果拿不出讓贈予失效的證據,離婚後,房子會按房產登記為準,離婚後,每人一半房子。
如果在加名字時,對其各自的份額做了具體規定,則按當時的規定分割房子,如果沒有約定,離婚後,則按男女各自二分之一分配。
做為女人,男人如此信任自己,剛結婚就把自己的家產的一半放在了你的名下,這是非常難能可貴的啊!希望你能珍惜男人的這點深情,孝順公婆,相夫教子,執子之手,白頭偕老;男人呢,你把家產的一半都放在了女方身上,說明你對她是多麼的一往情深。希望你一如既往的保護她、愛護她,和她同甘共苦,走到生命的最終點。如果這樣,以上的問題就沒有討論的必要了。
這問題我要好好給男同胞說道說道。
婚前男方全款購房,女方要求男方以婚後在房產證上加名才結婚為條件,男同胞必須要重視,加名可以!但是得有要求。
無論房產是男方父母獨家贊助還是男方自己購買,女方要加名沒問題。但必須以書面形式做出說明。任何情況下,只要是女方提起離婚 ,就不能分割房產,雙方簽字畫押。
男方父母全款購房,婚後加名,男方必須要給父母簽署借款協議,說明此房為借款購買。保留好借條和銀行轉賬記錄。
男方購房,婚後女方要加名,房產證上必須分配好各自佔比。女方佔百分之一就行。
看過太多的案例,都是以加名為開始,離婚分割房產為結束,男方人財兩空。
婚後房產加名視同贈予,不可撤銷哦!
所以女方你初一,男方就可以十五。
若離婚了,這些條件可以保證房產歸男方所有。
根據2019年新婚姻法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前全款購買的房子,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即便感情破裂導致離婚,另一方也無權分割這個房子,它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房子的所有權依然歸婚前擁有方。但是,對婚前財產另有書面約定的除外。
因此,根據本題中的情況,房產證上是夫妻雙方的名字,如果男方不是在威逼、利誘等情況下,完全出於自願讓女方加名,可以視男方自願將部分房產贈與女方,加名行為視為書面約定,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至於該房產是夫妻共同所有(各佔50%)還是部分共同所有(3、7比還是4、6比等),則要看雙方的書面具體約定。
那麼,如果離婚的話房子該歸誰呢?這要看參與分割的共有哪些人。
按照新婚姻法規定,在離婚分割該套房產時,如雙方協議不成,法院可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依法判決;一方因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比較多的義務時,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有未清償完的共同債務,其他財產又不足以償還債務的,則還有債權人參與該處房產的分割。
綜上,房產證上加了女方的名字,房子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參與分割的人有原夫妻雙方、未成年子女(沒有子女的除外),以及債權人等。只不過是直接參与和間接參與分割的問題。
最後,房子歸誰就要看具體情況了:如果房子的價值只夠用來抵賬,則房子歸債權人所有;如果一方有住房另一方沒有住房並且有要房子的訴求,則法院很可能判給沒住房的一方(補差價)。
總結:無論男女哪一方,房產加名非小事,需要慎重考慮再做決定。
根據我們國家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我們國家不動產的權屬,是以不動產登記來作為認定房屋所有權人的標準。
根據題目的描述,如果房子是男方婚前全款買的,婚後也沒有貸款,並且登記在男方一人名下,那麼本來這套房子是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但是如果說,婚後,男方又在房產本上加上了女方的名字,那麼該房產本將變成登記在男方和女方的雙方名下,所以該房屋自加上女方名字之後,將變為男女雙方的共同財產。
如果離婚的話,女方是有權要求對房屋進行分割的。通常情況下,在女方沒有過錯或者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該房屋一般是一人一半這樣處理。
所以房產本上的名字不是隨便加的,加名就意味著你自願將房屋的所有權份額贈與對方,並且在房屋已經實際變更所有權人的名字是情況下,是很難進行撤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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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個問題,我先要感嘆一下: 都是高房價惹得禍。不過,因為涉及法律問題,所以,在感慨之餘,還是來解釋一下法律規定吧,讓大家都心裡有數。
首先,房屋是男方婚前全款買的,那麼,在法律上,應該就是男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全款購買,也沒有貸款,因此,也不存在婚後共同還款問題,即,房屋是徹徹底底的男方個人財產,和女方沒有任何牽扯。
其次,婚後房屋產權上增加了女方的名字,那麼,可以認定為是男方同意將房屋的部分產權贈與女方。如果雙方沒有特殊約定,那麼,通常就自動默認為女方佔有一半產權,即,男女雙方各自50%產權,共同擁有房屋。
第三,在雙方共有的基礎上,如果雙方離婚,那麼,房屋就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財產分割時,平分房屋產權。除非在加名過程中,雙方簽署協議,對產權份額進行明確約定,並記載於房屋產權登記部門的登記薄中。離婚時,可以按照該約定和登記內容,進行分配,不一定是平分了。
因為我國採取「物權法定」和「登記生效」的物權基本原則,所以,男方同意將女方名字加入產權人中,且到房產登記機關進行了登記,將原來個人獨有房產,變更成兩個人共有,那麼,在法律上就視為男方對女方的贈與,且該贈與因為加名登記的完成,而實現了。在法律上,女方對房屋擁有部分產權是合法有效的。
至於有人說,女方這樣要求是否合理,是否別有用心,那麼,我們旁觀者就不好說什麼了。男女雙方的事情,本來就是「周瑜打黃蓋」,一個願打,一個願挨。我們不好揣測別人的初心是否真誠,不過,只要是願意認真過日子,願意攜手一生,其實,房屋等身外之物到底歸誰,不那麼重要。如果兩人能夠白頭到老,房屋寫誰的名字都一樣,反正兩個人就是一個人似的,人不分開,財產也就永遠在手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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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並不懂得房子加名的含義,房子如果是婚前個人全款購買,那麼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如果婚後加上女方名字,如果能過一輩子,那麼,加不加名字無所謂,如果過不了幾天,就要離婚,那麼這個房子是要作為共同財產被人分去一半的。
現在很多女士結婚,我覺得就是動機不純,她們以自我保護為由,以害怕婚姻不穩定為因,要求男方把房子分給她們一半,有的甚至要全部,現在這樣的人太多了,在她們看來,這場婚姻不過是錢物與肉體的交換,她們付出肉體,理所應當得到物質的補償,其實,他們這種行為,是把自己放在了非常卑微的位置,甚至放在某種角色的位置,她們抱著婚姻好不好無所謂,反正我不能吃虧,即使婚姻過不下去了,我還有物質補償的心態。這種心態下,這個日子實際是很難過好的。
這個時候,很多人就不願意談男女平等了,他們這個時候就把自己擺在了弱者的位置上,其實,在婚姻的問題上,的確是男女平等的,任何過高過低的安放自己的位置都是會動搖的。
婚姻在於兩個人的經營,我們發現,兩個人白手起家的日子是最幸福的,而不勞而獲,因為得來的太容易,反而不會去珍惜。
我一直在想男方或者女方的婚前財產,應該以什麼樣的方式融入婚姻,我想的辦法是,以婚姻的時間計算,十年10%,二十年20%以此類推,會不會好點?出軌等婚外原因導致婚姻破解,不享受分配財產義務,是不是這樣會好一點?此處,男女同等權利。
在以前,很少出現這樣的情況,但是現在,這樣的問題時有發生,這是為什麼呢?
房子是男方婚前全款購買那麼應該屬於男方名下的個人財產,婚後加上了女方的名字,那麼就屬於對女方的無條件贈與,也就是說加名行為屬於男方將房產的一半份額無條件贈與女方,從此房產由個人財產變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女方可以分得房產的一半份額。
注意:我國房屋產權是以登記為準的,如果男方只是口頭承諾、或者協議約定(無公證)要將房產贈與女方一半,那麼在房屋沒有加名之前,男方都是可以撤銷贈與的,撤銷贈與後房產依舊屬於男方個人財產,也就是說不加名房子就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但是如果你們之間存在公證過的贈與協議,那麼就算不加名,男方也不能任意撤銷贈與。
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我國的不動產採取登記制。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生效。
房子是一方婚前全款購買的,婚後沒有貸款的,那麼這套房產原本是該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但若在婚後,該方在房本上加上了另一方的名字,那麼該房產本就變成登記在男方與女方雙方名下,這時的產權已經發生轉移,變成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登記制,婚後一方無條件加上另一方的名字,並且沒有相關份額的約定的情況下,該房產是視為該方對另一方方的無償贈與。
因此,在離婚後,女方是可以要求平均分割該房產的。
也就是說,如果婚後無條件加上女方名字,也沒有份額約定,就屬於無償贈予,那麼離婚後,房產各有一半,女方可以拿走二分之一的房款。
夫妻約定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若有相應的贈與協議或者財產約定,那麼離婚時可以根據該約定對財產進行相應分割。
當然,夫妻雙方在離婚時,也可以選擇達成離婚協議,對房產的分割問題進行協商處理,對份額進行劃分。
男方婚前全款買房,即使婚後辦理房產證,因已經實際上履行完付款義務,房屋屬於男方個人婚前財產。
而婚後加女方名字,屬於男方對女方的贈與。贈與的內容就是一半的房產所有權。因房屋的特殊性,只有在房屋證上加上女方姓名,贈與才完成。只是口頭承諾的話,不算數。此時,個人婚前財產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
若離婚,雙方都有權要求分割房產。
雙方都要求房產,且同意競價,則價高者得房產,其後對另一方補償。
雙方都不要房產,可對房屋進行拍賣,夫妻雙方可對拍賣所得款項分割。
一方要求房產,另一方不要求房產,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方給予另一方補償。
您好,謝謝邀請。
您的這個問題有一點複雜。
跟加女方名字的時間,婚齡長短,夫妻共有財產的多少有關係。
這個房子是男方的婚前財產。
婚後加了女方名字。
不知份額是多少?
如果僅僅加名,也可能就等於是各得一半,就是把婚前財產的一半贈與了女方。
但是顯然這個贈與是以婚姻為前提的。
如果婚姻不能繼續,這個贈與可能就會不成立,或者被撤銷。
所以加名後多長時間離婚,也是一個重要因素,因為你沒有介紹這些問題,我就沒有辦法去準確的回答。
給個基本原則吧,加名以後時間很短,譬如說一年之內就離婚了。
那你可以請求撤銷這個贈與合同。一點都不給女方。
如果加名之後有十年八年才離婚,那就按照房產證登記的狀態去分割。
所以,男士們請注意,不要頭腦一熱,就把婚前財產贈給了你的妻子,你要睜大眼睛看看這個人是不是你白頭到老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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