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病人在入院治療後,有權利選擇自己認為有效的療法嗎?
醫療行為不是單純的商業行為,很多的有創醫療行為本身就是以對人的某些器官的損害為代價的,但這種行為本身又是為了更高的目標,就是拯救生命。我們不能因為手術有切口就不去治療嚴重的腹腔感染的闌尾炎。
醫療行為本質上是具有民事法律行為一般特徵的民事行為,即具有民事性質。它是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並能產生行為人預期法律後果的一種具有合法性的法律行為。然而,醫療行為的目的是診治疾病,不論是實施醫療行為的醫務人員,還是接受醫療行為的患者,對醫療行為的目的性都是很明確的。醫療行為的對象是人即患者,醫療行為能否實現其治病的目的不僅取決於醫學發展的水平和醫師的技術水平,而且取決於患者的具體情形。人本身存在著個體差異,每個人的生理素質都有區別。
1.醫療行為具有不確定性
醫療行為的不確定性首先在於患者生物體的不確定性。從生物學角度來看,每個人都是作為獨一無二的個體而存在,而作為醫療行為準則的醫學知識與技術則是針對完全模型化的人體而言的。醫療行為作用於不同人體的結果肯定不同,只能靠經驗來推測。因此,在追究醫方的醫療損害賠償責任時,患者個體的差異是不能不被考慮的因素。此外,造成醫療行為不確定的因素還在於患者本人的不可預測性。一般而言,醫患關係是建立在相互信賴的基礎之上,醫療行為的實施是要靠醫患雙方的互相配合才能達到醫療行為的效果和目的的。患者如實陳述自己的病情及狀況與遵守醫囑,是達到理想的醫療效果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條件,由於患者未能如實陳述自己的病情或未能正確的執行醫囑造成自己人身傷害的,則不能追究醫方的法律責任。
2.醫療行為具有高度專業性
醫療行為是運用醫學科學理論和技術對疾病作出診斷治療,恢復人體健康,提高生活質量的高技術、高風險職業行為。醫學科學的專門性、複雜性、綜合性,要求從業者必須經過專門的教育培訓,經過資格考試取得從業資格。疾病的表現與正常生理活動交織在一起,這就要求醫師具有藉助各種檢查檢驗手段準確了解和判讀各種疾病的專門知識和良好的判斷力。疾病的治療需要藉助於藥物或手術方法,而這些方法在治療疾病的同時也損害正常人體機能,對其適應性、副作用、併發症、後遺症的了解和做出抉擇,需要專門的知識,選擇不當就會造成嚴重的後果。因此,醫療行為是一項具有高度專業性的職業,國家在醫學教育的課程設置、高素質醫師培養上的要求遠高於其他職業。國家也制定了嚴格的任職考試批准制度,不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而擅自從事醫療活動是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行醫罪,將受到國家刑法的制裁。目前我國的醫療行為專門化的職業要求和法制化建設滯後於現代醫學的發展要求。
3.醫療行為具有侵襲性
醫療行為雖然是以拯救患者的生命健康為目的,但採用的檢查方法、手段、治療的方法以及使用的藥物,不僅對患者身體具有侵入性和損害性,而且對組織器官具有一定甚至是明顯的侵襲性,易導致對人體造成損害的結果。這似乎侵犯了患者的人身權,但實際上屬於正常的醫療行為。其原因在於正當的醫療行為具有違法阻卻的性質。從理論上講,醫療行為的合法依據主要有兩點:(1)患方同意說。此學說認為,阻卻違法的核心是患者及其親屬的同意,患者享有自我決定權,其在知情的前提下同意醫師採取正常的治療行為對其身體所造成的一定程度的侵害,是行使自我決定權的結果。(2)醫療目的說。此學說認為,醫療行為以增進人體的健康、維護正常的健康狀態、防止疾病、減輕傷痛、恢復健康為目的,具有「社會正當性」,從社會公共利益和大眾健康利益出發,醫療行為應視為阻卻違法。醫療行為對患者身體有一定的損害,但有利於患者本人,也有益於社會,二者權衡取其重。因此,法律允許醫療行為在一定限度內對個體利益的侵害。但是,醫學上對這種具有傷害特點的侵襲行為,具有嚴格的限制,只有在公認的醫學標準範圍內屬於法律允許的行為,才受到法律的保護。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侵害社會利益的合法性,這種侵襲性的結果大部分應該是可知和可預測的,這也就是遵循法學上認同的「可允許的範圍內」原則。所以,醫療行為的侵襲性對患者來說具有相當的風險性,對某些患者可能是屬於災難性的風險。但由於這種醫療風險相對於社會大眾的健康來說,具有拯救生命或恢復健康狀況的極大潛在價值,或者是惟一的價值手段,並且選擇其進行醫療行為也是患方的意志所願。
4.醫療行為具有局限性和高度風險性
醫療行為究其實質而言是一門探索性的科學行為,充滿風險性,這種風險性針對醫方來說承擔的是職業風險,對患者來說承擔的是醫療風險。具體而言,這種風險主要有這幾個方面的來源:(1)醫療器械和設備能力有限造成的潛在風險。(2)對疾病的發生和發展認識局限性造成的風險。(3)對患者臨床癥狀表現與疾病性質認識局限性造成的風險。(4)醫師的認識水平局限性造成的風險。因此,醫療行為是一種高度風險的複雜技術行為,本身蘊含著對人體結構和機能的致害因素。來自醫師、患者以及環境條件等方面的任何微小的波動,都會加重這種侵害性的發生。醫療行為的結果從該行為開始時就同時存在「獲益」和「致害」的雙向可能性。作為醫師無論其有多麼高超的醫術,都無法絕對保證他所實施的醫療行為只會向「獲益」的方向發展。
作為個人而言,根本不可能具備和專業醫生相同的診療能力,儘管身體是自己的,但如同疾病本身的發展是不會隨著自己的意願發生改變的,所以患者不應該干擾醫生的選擇。筆者作為資深的三甲醫院醫生,即使在非自己專業領域的疾病診斷治療時也不去干擾其他醫生的診斷和治療。
但很多時候,醫生會給患者相應的選擇權,這個是基於科學的,這個時候患者可以依據自身情況選擇。
病人當然有權力選擇治療方案。不僅如此,病人住院其間針對治療還有很多選擇的權力。
1.選擇治療方案 很多疾病會有多種治療方案,嚴重如癌症患者可選則內科保守治療,也可選擇外科手術治療,也可選擇介入治療,還可放棄治療。普通如闌尾炎也有內科治療和外科治療方案,醫生針對各治療方案會澄清利弊,患者可自己選擇。
2. 選擇是否行大型檢查 患者如需行CT,磁共振,彩超等大型檢查時,會讓患者簽屬同意書,即患者選擇是否同意做,如有疑議可選擇放棄檢查。
3.選擇用藥 對於大多數患者來說,對藥物的使用不了解,但有些久病成醫的患者在住院時會直接告訴醫生使用某種藥物,醫生在不違背治療方案的情況下會尊重患者的選擇。還有使用國產葯還是進口葯患者也可進行選擇。
但同時患者也應該知道使用這些選擇權的前提是: 對自身疾病的把握或者具有醫療常識。如不具備,還是聽從醫生的決定吧,畢竟醫生是專業人士,在治療疾病時有整體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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