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麼情況下女方應該退彩禮?
07-11
雖然在新中國成立後,有關彩禮的習俗一度受到批判甚至被廢止,但在民間仍屢見不鮮。相應的,關於彩禮的民事糾紛也層出不窮。那麼,到底什麼情況下女方應該退還男方給付的彩禮呢?
針對這個問題,最高法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第十條進行了專門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關於第一款,一般指的是訂婚時給了彩禮,甚至辦了婚禮,但卻沒有到民政局領結婚證。這時只是我們民間對婚姻進行了見證和認可,法律上卻仍不能認可雙方存在婚姻關係,彩禮應當返還。第二款很容易理解,就是雙方領了結婚證,但卻沒有共同居住共同生活過,這時彩禮也應當返還。至於第三款,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這一標準常常難以判定,一般主要有以下情形:給付彩禮的一方婚前舉債給付、婚後無經濟來源償還債務的;二是婚前用家庭財產給付、婚後無固定經濟來源、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如果沒有這幾種情況,一般法院是不會判決返還彩禮的。現在您清楚了嗎?
沒有成親應該退還相應的一部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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