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兩年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分居兩年起訴離婚最重要的條件就是——感情破裂!!!

在小律見過的離婚糾紛里,大部分以「分居超過兩年」為由起訴離婚的,法院一般不會判離。

但是下面這個案例中,法官的判決結果出人意料!

2015年下半年,同為90後的高蓉和沈明(均為化名)經人介紹認識,開始了短暫的自由戀愛。

2015年7月13日,兩人登記結婚。

據高蓉在法庭的陳述:沈明在高蓉懷孕七個月的時候,就把高蓉送到了高蓉姐姐家,然後離家出走,對懷孕的高蓉以及腹中的孩子不管不顧。

高蓉懷著孕行動不便,也聯繫不上沈明,只能借住在姐姐姐夫家,由自己的母親照顧。

2016年1月,高蓉生下了一個女孩,並取名沈涵(化名)。

因為在哺乳期,高蓉需要照料女兒,無法外出工作,生活一直由姐姐資助。而丈夫沈明一直處於離家出走狀態,並未盡到丈夫與父親的義務,分居時間超過兩年。

看到這裡,相信大家和小律一樣很疑惑:沈明為何要離家出走?

在二十多分鐘的庭審視頻中,高蓉對沈明的出走提到了兩點:出軌、欠債。

今年12月12日,法院正式開庭審理了這起離婚案件。

高蓉作為原告,提起訴訟:因分居超過兩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請求法院判決離婚,並要求女兒的撫養權,不要求沈明支付撫養費;

沈明作為被告,在法院再三通知下,沈明在無正當理由下拒不出庭。

因為婚姻關係持續時間短,夫妻並無共同財產,根據高蓉提交的證據(結婚證,女兒的出生證明、戶籍證明),陳述完畢後,法院再次向高蓉確認婚姻關係是否破裂。

高蓉堅定的回答:已破裂!要離婚!

十分鐘休庭後,當庭宣判了初審結果:

支持高蓉的請求,判決高蓉和沈明離婚,女兒沈涵撫養權歸高蓉,高蓉不要求沈明支付撫養費,視為高蓉自願處分自己的權利,法院支持。(案號:浙0503民初3338)

小律有話說:

從本案例來看,高蓉和沈明本來結婚前感情基礎較為薄弱,婚後不久就開始了分居。當事人雙方確已分居超過兩年,甚至在女兒出世後,丈夫沈明都沒有回歸正常家庭生活。由此可推斷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但結合其他案例來看,「分居兩年」只能作為夫妻感情破裂的一個判定標準,而不是大眾所理解的「分居兩年一定判離婚」。

另外,根據《婚姻法》,這4種情況也可作為夫妻感情破裂的判定標準:

1、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2、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分居兩年的,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分居兩年離婚的條件需要滿足哪些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第三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分居兩年還需具備:

1.分居強調的是夫妻雙方互不履行夫妻義務,而不是單方面的不履行家庭義務;

2.分居的原因必須是感情破裂而分居;

3.因感情破裂而分居兩年,但經調解沒有和好可能的。

具備以上條件才能准許離婚。

怎麼樣才算分居?分居應具備以下幾點:

1、分居要具備——感情不和、分開居住、不履行夫妻間義務

目前法院認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雙方分開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包括性生活等)。雖然不在一起住了,但不是因為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因為其他原因。工作地點原因,或其他客觀原因的,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比如,一個工作在北京,一個工作在上海,現一方提出離婚,提出已分居了兩年,因為有工作地點的因素,法院很難認定構成婚姻法上的分居。

2、夫妻常年異地居住算不演算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許多人不理解如果夫妻常年異地居住,算不演算法律意義上的分居。當然不一定演算法律上的同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義務為標誌。

3、同居不履行義務算不演算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如果同住一套房,不在同一張床睡,但感情不和,不履行夫妻間相互的義務,算不演算法律意義上的分居?這種情況下法官在開庭時開庭時難以認定同居,例如一旦一方否認分床睡,另一方不好舉證證明分床事實或沒有性生活事實,因此不認定為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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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幾年視為感情破裂,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矛盾激化、離婚不成而形成的分居。因而,不願離婚的一方認為這是對方在製造離婚條件。我國最新婚姻法對分居多久可以離婚的規定是什麼?那麼,分居兩年可以單方面離婚嗎?

分居兩年可以單方面離婚嗎?

當然可以。但不會自動離婚,需要協議離婚或者是訴訟離婚。

離婚可以選擇以下一種方式:

1、協議離婚。

雙方協商後,憑雙方的離婚協議書、結婚證、身份證、戶口本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噹噹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夫妻生活走到盡頭!

2、一方不同意離婚或簽了離婚協議後反悔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訴訟離婚。

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者在被告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訴。一審一般3—6個月,二審一般3個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決不離的話,六個月之後可以重新起訴,第二次起訴法院一般情況下認定為確實感情破裂無法挽回才起訴第二次的,實踐中第二次起訴離婚一般都會判決解除婚姻關係,兩人從此形同陌路!

至於孩子由誰撫養這得看哪一方的撫養對孩子的成長更有利,法院確定撫養權時會綜合考慮孩子現在的生活狀態、雙方的工作收入以及其他因素等,一般兩周歲以下的孩子由女方撫養,十周歲以上的還要聽取孩子的意見。一方撫養孩子,另一方支付撫養費,一般為月收入的20%—30%;

至於財產,一般一人一半這樣來分割,有過錯的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無過錯一方還可以要求過錯方賠償,包括精神損失的賠償等。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分居兩年可以單方面離婚嗎?分居兩年的話可以單方面申請離婚,只有離婚的方式則會根據實際的情況而進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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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說分居能緩解兩人之間的誤會,其實這個說法是錯誤的,分居會導致事態更嚴重,漸漸地感情淡了,我也不關注你,你也不在關注我,無性夫妻,就如同行屍走肉,還是離了好,夫妻之間沒有隔夜仇,床頭吵,床尾和,兩天一抱,親熱一下,什麼都過去了,千萬別分居,不然等來的就是一張紙,也讓小三或小四,趁虛而入。大家認為呢?


她娘的逼分居兩年就可以起訴離婚,是哪個狗娘養的定的呀,這樣可以造成很多女的騙婚,特別是二婚的女的,騙到男人的錢,找理由分居,分居期間還可以找別的男人給錢,達到掙錢的目的,哪個男的有那麼大的本事可以抓得到她和別的男人發生性關係的證據,警察都難抓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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