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獲得對方婚外情證據,離婚時就能多分財產嗎?
「出軌方少分財產」、「出軌方凈身出戶」,我們經常聽見這樣呼聲,但出軌真的會影響到離婚財產分割嗎?兩者之前是否有必然聯繫?
先來看看「出軌」行為的性質,如果婚姻中一方只是偶爾的「一夜情」,或者是隱秘的和他人持續「婚外情」關係,這類「出軌」行為只能從道德層面進行譴責。
如果是出軌行為構成了「重婚罪」的,可根據刑法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離婚訴訟中,如果確實是因重婚引起婚姻關係破裂而導致離婚的,「重婚人」與「相婚人」對無過錯方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構成重婚,除了結婚登記外,是否「以夫妻關係的名義共同生活」是區別重婚和同居的重要依據。
如果是一般性質的出軌、婚外情,會影響到離婚財產分割嗎?
我國《婚姻法》第46條第1項規定:
「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需要注意的是,該條法律說的是「損害賠償」,其與離婚財產分割是兩回事。
離婚財產分割是在夫妻雙方平等的原則下分割。在分割過程中,對無過錯方的照顧是在平等的前提下,對夫妻的共同財產分割上照顧無過錯一方;
而離婚損害賠償是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後用過錯一方的財產進行賠償。當離婚損害賠償的數額高於夫妻共同財產時,為保護無過錯一方的利益,應先進行離婚損害賠償,而後進行分割。
也就是說,我國現行法律認為,婚外情的過錯,與離婚時候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並無必然的聯繫。
所以,婚外情證據只是對「離婚損害賠償」有所幫助,那麼,婚外情證據包括哪些?哪類證據才有用?
一般來說婚外情的證據有三類:
一般的婚外性行為、婚外戀等婚外情證據,例如通過合法途徑取得的照片視頻、證人證言;
出軌方有同居行為的婚外情證據;
構成重婚罪的婚外情證據;
實踐中,事實重婚取證較難,而婚外性行為的證據也要注意其合法性,比如「捉姦在床」也要看地點,如果是在酒店或者其他他人的私人場所,這樣的證據本身就不合法了。
綜上,像平時大家所說的,一夜情、通姦、嫖娼等等行為,在離婚財產分割時一般不會有很大影響,而會不會照顧受害方,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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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中,不少婚姻糾紛中的當事人,無論男女,都渴望抓住對方婚外情的證據。有的自己跟蹤,有的甚至高價聘請私家偵探。
當事人搜集證據目的不外乎:一是為了查明真相,落個明白;另一則希望於獲得對方的婚外情證據,離婚時能多分財產,讓對方付出慘重代價。
這種行為從弄個明白的角度看,尚可!
但從多分財產的角度出發,未必能達到目的。為什麼呢?一般來說婚外情的證據有三類:
一是一般的婚外性行為、婚外戀等婚外情證據;
二是《婚姻法》中的「有配偶者與其它異性同居」的婚外情證據;
三是涉及到《刑法》中的重婚罪的婚外情證據。
我國現行法律認為,婚外情的過錯,與離婚時候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並無必然的聯繫。就是說,即使取得對方婚外情證據,對於離婚財產分割的影響也不大。
如果取得對方婚外情證據,也只能是作為法官酌情考慮的一點,但是並不必然對夫妻財產分割產生重大影響。
《婚姻法》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時,以照顧無過錯方為原則。」
所謂「照顧無過錯方」,也就是在離婚時財產的分割方式上,對無過錯方予以適當的照顧。在財產的數量上可能是略有傾斜的分配,或者是在財產的分割上更多的是考慮到無過錯方的生活、工作的便利。
通常情形下,夫妻離婚時候,法院一般是按照均等分割、照顧婦女兒童、照顧無過錯方和生活困難一方的原則進行財產分割。
有很多當事人不顧一切,甚至付出巨大代價去取得對方婚外情證據,以期待在離婚時候可以多分到夫妻共同財產,其實是陷入了一個誤區。
那麼取得婚外情的證據是不是一點用也沒有呢?並不是。如果有前面所說的二三類婚外情,那麼法院可能基於此情形,判決離婚,並且無過錯方有權力據此要求對方給付離婚的精神損害賠償。
因此,像平時大家所說的,一夜情、通姦、嫖娼等等行為,在離婚財產分割時一般會不會照顧受害方,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通常來說,是這樣的。
婚姻中存在過錯的一方,在分割財產時,確實會「吃虧」。但這是自找的。
對方既然背叛了婚姻,給你戴了綠帽子,是個人都無法原諒。
當然!法律規定,在離婚訴訟中,對於婚姻過錯方,在共同財產分割時可以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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