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病人手術開刀簽字權給醫生,你同意嗎?


「把病人手術開刀簽字權給醫生」,意思是你是否需要手術決定權不在於你和你的家屬而在醫生,這個問題有點另類,異想天開。

有關手術簽字,以及同意不同意簽字所帶來的一系列問題,近來已經成了一個熱點問題,有患者自己想手術而家屬不同意最終耽擱病情導致患者死亡的,有患者自己想放棄治療可家屬不願意堅持無效治療給患者帶來巨大痛苦的,有緊急情況下醫院給患者做了搶救最後被患者和家屬埋怨、謾罵、逃費甚至告上法庭的,不一而足,這些都是涉及到患者一方在簽不簽字、有沒有人簽字、誰簽字等等這些問題,本問答的提問者反其道而行之,提出,把簽字權給醫生,這,在現實的社會能行得通嗎?

肯定行不通!

按照我國《侵權責任法》其中第五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了權利主體的知情權和自我決定權,即,規定了患者的知情權和自我決定權,同時不排除其他權利主體的權利,在病人不能行使或不宜行使主體權利的時候,家屬代為行使。

因此,醫生掌握你的手術簽字權,首先在法律上行不通。

其次,即使像問答裡面說的,「醫生知道病人的病情但病人不懂,是否開刀簽字權應該給醫生」,確實,醫生有病人及家屬不具備的專業知識,對病人的病情,手術治療效果,預後有一個綜合的判斷,但在目前緊張的醫患關係下,醫患雙方信任的基礎不牢,甚至雙方都抱有相互防範的心理,醫生不可能決定你是否做手術,只能給出最合理的建議,建議做,與不做手術。

第三,在現實中,醫務人員經常會遇到家屬意見與病人本人意見相佐的情況,這時候,往往醫生更願意聽家屬的意見,這樣的例子比比皆是,比如自己想剖宮產而家屬想順產,比如需要做手術而家屬不願意導致死亡,比如醫務人員為搶救患者沒有(不在場)取得家屬簽字,但因為病情緊急做了搶救,事後家屬不承認、不願出醫療費。最近就有一起類似事件,遼寧錦州某公園一老人因腦梗塞被送往願意搶救,搶救過來以後,其家屬不僅不感謝醫生,甚至還責怪、辱罵醫生,等等等等,類似的事件層出不窮,由此,也逼迫醫務人員在做病情告知、做檢查、做治療、做手術的時候,一定要取得家屬的意見再做定奪。同時,對於那些重病人,如果醫生僅僅告訴了病人自己而沒有告訴家屬,或者說對於這些危重病人沒有做到對家屬告知(沒有取得家屬同意),然後醫生做了搶救治療和手術,從法律上講,患方可以說患者是在意識不清情況下的意見,而醫院是很難證明患者當時的具體情況,意思是說,對於重病人,醫院如果僅僅取得患者本人的同意而沒有取得家屬的同意做了治療,醫院會存在法律上的風險,由此,也造成了醫院在告知病情做治療手術之前,必須先取得家屬的意見。

第四,如果「手術需經患者或家屬簽字同意」這個規則可以打破,就意味著醫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給患者做手術,那麼,也存在一個如何規範醫院、醫生濫用「手術決定權」的問題,假如醫生在家屬沒有簽字的情況下實施手術,一旦出事,法律會因為醫生的善心和主動施救而對其免於追責嗎?家屬維權之下,醫生恐怕難逃違規操作之嫌。

當然,去年12月13日,最高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從司法上,明確解釋了」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且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親屬意見時,醫務人員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立即實施相應醫療措施,患者因此請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不予支持」。意思是今後,在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醫院可以在沒有患者或家屬授權下進行,並且不擔責。這,是否有點類似本問答提問者說的「把病人手術開刀簽字權給醫生」呢?

當然,這只是一種特例。


手術開刀的那個不是免責書,而是知情同意書,就好比一個患者如果選擇保守治療能活十年,成功率90%,手術治療能治癒,成功率10%,讓患者自己選擇,最後根據患者的選擇,醫生再次告知選擇的後果及風險,在患者簽字表示知道及同意後再治療,這即是對患者的尊重,讓他自己的命自己抉擇,也是出於對醫生的保護,畢竟有些家屬會冒風險讓醫生做手術,但是失敗後又後悔當初的決定,這時候如果沒有所謂的知情同意書,如果家屬後悔並把責任轉移到醫生身上,醫生將百口莫辯,俗話說清者自清,濁者自濁,簽字這東西對那些明確醫療目的,清楚自身選擇的患者及家屬是可有可無的,對那些猶豫不決,事後對決定後悔,想推卸責任,甚至想訛詐他人的來說是很討厭的一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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