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是怎麼規定父母離婚後孩子歸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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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邀答。撫養子女是作為父母法定的權利,也是應盡的義務。
時光如梭,隨著時光的流失,在新事物和新理念不斷衝擊著人們的思維方式、價值取向和生活習慣,使離婚案件每年呈遞增的趨勢。隨著離婚訴訟的提起,子女的撫養問題也隨之出現。對於子女撫養,也是孩子父母最為關心的事情之一。
根據我國現行的婚姻法和相關的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如果雙方沒有約定誰來撫養孩子,或者沒有對子女撫養權達成協議的。在審理中會分三種情況處理。
一是對於不滿兩周歲的子女。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子女撫養費由父方承擔。除非母親自願放棄孩子的撫養或是母親染有惡習如:賭博、吸毒等或是有嚴重的傳染病,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法院才會考慮將孩子有父親撫養。
二是兩周歲以上,八周歲以下的子女。兩周歲以上的子女,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子女撫養權由父親還是母親享有。但是如果女方有特殊情況的,隨女方生活。
三是八周歲以上的子女。這一規定在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後有所調整。在該法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就是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施行前以十歲為分界點,施行後應以八歲為分界點。在父母雙方分離時,孩子已滿8周歲以上的,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孩子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孩子的個人的意願。孩子由誰撫養,要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
當然,撫養子女是父母應盡的權利和義務,並不因雙方婚姻的解除而被剝奪或喪失。都有照顧子女的權利和義務!也同樣享有看望子女的權利。
希望以上個人意見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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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兩歲以下的孩子一般判歸女方, 主要是因為孩子比較小, 需要母親進行哺乳餵養等。當然 如果女方確實不具備扶養條件或者有嚴重不利於孩子成長的因素 也可以判歸男方所有。
十歲以上的孩子,可以聽取孩子的意見,孩子 願意跟隨哪方,可以以孩子的意見優先。
兩歲到十歲的孩子,雙方可以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去法院起訴解決。 法院主要依據雙方的經濟收入,哪方更有利於孩子成長等因素來進行判決。
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對於離婚時子女撫養權歸屬的判定原則是要綜合考慮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除非母方具有下列情形:
- 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 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 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兩周歲至十周歲的子女
兩周歲至十周歲的子女的撫養,一般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如果其中一方有下列情形,那麼子女隨該方生活的可能性較大:
- 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 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 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 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父方照顧孫子女的;或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母方照顧外孫子女的。
十周歲以上的子女
十周歲以上的子女,法院聽取子女的意見,由子女選擇隨父方或母方生活。
但是,無論子女隨父方還是母方生活,子女與父母的關係並不因父母婚姻關係的解除而改變,未取得撫養權的一方仍應當承擔撫養子女的義務,並對未隨其生活的子女享有探望權。
對於孩子的撫養,首先是由父母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法院判決。
法院判決時的基本原則是:以最有利於孩子成長為裁判原則。具體的說,按年齡段分為:
1,不滿兩歲的孩子,由於尚處於哺乳期,因此一般由女方扶養,男方支付撫養費;
2,兩周歲至十周歲的,由法院結合夫妻雙方經濟狀況、孩子從小成長環境、照顧孩子的時間和精力等綜合因素來考量;
3,十周歲以上的,法院也會綜合考慮以上因素,但同時要徵求孩子的意見。
希望可以幫到你。若還有問題,可以進一步諮詢我。
總的原則: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以下是對《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歸納整理:
孩子歸屬的具體意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女方生活,除非女方患有不宜與子女生活的嚴重疾病或者不盡撫養義務父方要求隨其生活的;
2、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3、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歸屬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4、其他雙方能夠協商,且對孩子的成長健康沒有不利影響的,法院尊重雙方的意見。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兩歲以下的寶寶,按法律是要跟著媽媽的,哺乳期扶養為原則
父母雙方,一方經濟條件差,有傳染病,不能自主照顧孩子的,要把孩子交給有經濟能力,並且身體健康的一方照顧孩子
其次,十歲以上的孩子未成年子女,有自主決定跟誰的權利,要尊重孩子的意願
最後我想說,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根據實際情況而訂,孩子跟誰或者不跟誰,商量好,以免以後孩子心理會有陰影,如果孩子成年了,問問孩子的意見
(本文圖片來源於網路,僅供參考)
法律規定兩歲以下的孩子一般 判歸女方,主要因為孩子比較小,需要母親 不具備扶養條件,或者有嚴重不利於孩子成長的因素,也可以判歸男方所有,兩歲到十歲的孩子 雙方可以協商,如果協商不成 可以到 法院起訴解決,法院主要根據雙方的經濟收入 哪方更有利於孩子的成長 等因素來判決,十歲以上的孩子可以聽孩子的意願
父母離婚時看孩子年齡的,我高金和離婚時兒子二十多歲了,沒有規定跟誰,還是他父母。(還有不要為了錢將不住的房子借給別人住,會有隱患存在我高金和家擱樓空著十幾年不借給別人住的,每次有人借全部回掉不借)。
離婚孩子歸哪一方撫養,最基本的原則是有利於子女成長的原則,根據《婚姻法》及司法解釋主要如下
一、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兩歲以下的寶寶,按法律原則是要跟著媽媽的,哺乳期扶養為原則。
但如果女方有傳染病經濟條件差無法獨立生活等導致女方沒有能力撫養的除外。
二、父母雙方,一方經濟條件差,有傳染病,不能自主照顧孩子的,要把孩子交給有經濟能力,並且身體健康的一方照顧孩子
三、十歲以上的孩子未成年子女,有自主決定跟誰的權利,要尊重孩子的意願
以上只是基本原則,實際案件中,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所以舉證和相關陳述比較重要。
謝邀請,婚姻法規定,孩子在哺乳期就得歸女方,如果孩子能表達自己的意願了,那法院會考慮孩子的意願的,同時法院也考慮男方的經濟條件,女方的經濟條件,哪方撫養孩子的條件對孩子的成長更有利,同時再考慮孩子的意願,法院就會做出有利於孩子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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