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開庭時原告缺席或遲到,會被按撤訴處理嗎?


司法實踐中,原告本人往往因沒有經歷過官司缺乏庭審經驗,害怕法官對方律師提問,無法作答或回答不好,即使回答了不知道對已方是否有利,心理緊張無法應對而主動不參加庭審;有的是原告本人認為既然全權委託了律師,自己就無須操心,而不參加庭審;有的是原告與被告矛盾大結怨深,提心被告糾纏或起衝突,不願面對被告而缺席庭審;也有的是律師提心自己的當事人在法庭上不會說話,對案件事實亂說瞎說東拉西扯,當事人往往對自己說出的話不知道是利是弊,律師往往怕影響庭審效果及裁判結果,而建議當事人不參加庭審。也有的原告確實忙於其他事務抽不開身,在有律師出庭的情況下,自己就缺席庭審;也有原告確有其他正當理由無法參加庭審而缺席的。總之,原告缺席庭審的原因多種多樣,五花八門。

在原告已委託律師的情況下,除了法律規定原告必須到庭的情形外,原告本人缺席庭審,不影響法院審理案件。原告的缺席,不利於法官查明案件事實,對原告是利是弊,應視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而論。

有些涉及身份的案件(如離婚、撫養關係、解除領養關係)原告必須到庭,缺席庭審,將致法院強制拘傳或對缺席方不利等後果。

有些民間借貸案件的原告,法院依法要求原告本人出庭參加庭審以審明案件事實的,若原告仍然缺席,將對原告產生不利的後果。

原告本人的缺席,在已委託律師出庭,確有正當理由等情形下,並不必然導致按撤訴處理的法律後果。

至於原告遲到,法官一般會給予一定的時間等待原告到庭,也有的法官嚴格按預定的時間,原告未按時到庭遲到的,按撤訴處理。


法庭有法庭的遊戲規則。

法庭不是過家家,既然你選擇了法律來解決問題。你起訴了。你知道裡面有多少人在為你的案子而工作,首先,立案庭接受你的案子,登記,然後按照案由分案,找領導簽字,分給辦案法官,法官要要提前了解案情,要找法警幫忙給被告送達。要三個法院,以及書記員在為你的案子而工作。

並且在眾多案子中,為你安排了時間開庭,而且是提前告訴你,你有正當理由,可以向法官說,給你時間,讓你說,你現在一句話,缺席,遲到,被別人約到外地。這就完全是你自己的原因。

法官當然要按你不想打這個官司,撤訴處理了。

所以,法庭的遊戲規則是提前制定好的。你如果來不了,都要提前說,不然,這就是浪費法律資源。後果,當然你來承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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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看法律規定。如上圖。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無正當理由缺席不到庭,一般是按撤訴處理,如果被告反訴,則按缺席判決處理。

一般來講,開庭之前法庭會發傳票給相關當事人,通知開庭的時間地點。當事人確有特殊適宜不能到庭的,可以和法官協商更改開庭日期,獲得允許後會延期開庭。如果不經允許隨意不到庭,則按上述規定處理。

特殊情況下,如果當事人確實不是因為自己的原因造成缺席(例如本題),應當第一時間向法院反映並提供相關證據,法院會依法處理的。


不一定。視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如原告有正當理由的,遲到或者未到庭,可以延期審理。

即使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也只是可以按撤訴處理,但不是必須按撤訴處理。如果法院認為當事人有違反法律的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原告拒不到庭,法院會缺席判決。

另外案件如果是必要共同訴訟的,如果必要共同訴訟的一個原告不到庭,法院也是要缺席審判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民事訴訟開庭時原告缺席或遲到,可以事先電話和法官聯繫好,如果不打招呼擅自不到庭,可以按撤訴處理。法官會寫一個文書讓原告簽字,簽完字後會出一個撤訴通知書。撤訴完後原告依然可以再次起訴,只不過要重新走一遍程序,並且要重新交納訴訟費,等於前面已經結案了,這裡又是一個新的案子了。


1.法院傳票傳喚開庭,只要是送達給你了,就有法律效力,逾期不到庭,原告方按撤訴處理,被告方不到,可以缺席審理,缺席判決。

2.現實中遲到不等於不到,可以提前給法官或者書記員聯繫,一般都會等你的。


民事訴訟案件中,離婚糾紛案件既使是有訴訟代理人,開庭時原告也必須到庭,否則按撤訴處理。其它類型案件原告可委託代理人出庭,自己不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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