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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將個人房產贈與另一方,變更登記前能否撤銷贈與?


在現行的經濟社會中,房產交易是常見的,而經常出現的交易方式除了買賣,還有贈與等形式,下面就為大家介紹房屋贈與後,滿足什麼條件和什麼情況下,贈與可以撤銷。

首先,小編為讀者們鋪墊幾個法條,其中包括婚姻類的如下:

1、《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儲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在《合同法》和《物權法》中又有如下規定: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根據《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該規定,房產交付以登記為準,如果不進行變更登記,房產的權屬就沒有發生變更。

那麼我們再來看四種情況:

一、一方名下婚前財產或婚內個人財產,通過夫妻兩個協議約定歸另一方所有,沒有辦理房產過戶登記,另一方婚內主張過戶或離婚時主張歸其所有,贈與方可以撤銷贈與。

二、一方名下婚前財產或婚內個人財產,通過夫妻兩個協議約定歸另一方所有,如果辦理完成過戶,則贈與完成,無特殊情形贈與方無法撤銷贈與。

三、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四、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但夫妻一方將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房產約定盡歸一方所有的情況並不在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和「部分共同所有」情形範圍之內,而是一種贈與行為。因此不適用《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的規定;應當適用我國《合同法》中贈與合同的相關規定,即對於房產的贈與應當以在房屋管理部門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為贈與完成的標誌。如果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贈與方則可以撤銷贈與。

看到這裡,相信還是有部分讀者對以上有疑惑的,那麼,贈與了,也辦理產權登記程序了,就不得撤銷了嗎?

進行了房屋贈與登記的,原則上,是不得撤銷的。當辦理房產變更登記時,贈與人於被贈與人之間的協議已經履行完畢了,若沒有出現法定的撤銷情形是不得撤銷及返還財產的。

但是,一旦出現了以下三種情形,贈與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可以行使撤銷權。該三種情形為: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並且,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也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撤銷贈與。

還有一種特殊情況: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之規定:「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綜上,房屋贈與未登記不生效,登記後符合法定條件也可以撤銷贈與。

小編的房子太多了想用於公益慈善,於是將其中一套房子捐贈給了博物館,或者折價後的錢用來做本市的紅十字會救助,這種情況捐出去的是要不回來的。(社會救助,公益用途)

老李在贈與兒子這套房產的公證書上要求:老李夫婦可以在該套房內居住直至去世。如果小李在父母還在世時不撫養、打罵甚至趕出家門,這種情況下,老李是有權利撤銷贈與的。首先老李的兒子沒有履行合同中的內容,且嚴重侵害了贈與人的生活,所以可撤銷。(侵害贈與人或贈與人親屬的)

老李把房子贈給兒子,但是兒媳婦因為一些事情和老李動了手,老李覺得兒媳婦不孝,想把房子收回。是否可以呢?(NO!因為被贈與人是兒子不是兒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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