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優躺」肖像權訴訟終審裁定維持原判,藝龍網賠葛優7.5萬,對此你怎麼看?


事情經過;

只要提到「葛優躺」,大家腦海中立馬就能浮現出著名影星葛優飾演的《我愛我家》中「二混子」的頹廢模樣。「葛優躺」也一度成為互聯網上暴熱辭彙。很多人藉此將該影視形象製作成各種表情包,並配上各種文字加以修飾,比如「頹廢到憂傷」、「生無可戀等」。

所有這些集中成一點就是「葛優躺」已經成為頹廢的代名詞。 顯然,這是葛優不曾預料到的,更是他並不喜聞樂見的,負面形象的高帽蓋得太重,對藝人本身並無益處。

於是,2016年12月,葛優將藝龍網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訴至法院,因為該公司在其官方微博中使用「葛優躺」表情包作為配圖。最後法院認定該公司行為侵犯了葛優的「肖像權」,判決該公司向葛優賠禮道歉並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費7萬餘元。 為何僅僅使用了一下「葛優躺」的圖片竟被索賠7萬元?

因為這其中的肖像權價值遠超你的想像。

具體分析:

首先,肖像權是什麼?

每個人的肖像都是獨一無二的。所謂肖像權是指自然人對自己肖像所體現的人格利益享有的一種法定人格權。肖像權包括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對自己的肖像享有製作專有權和使用專有權,非經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使用他人肖像權,也不得損毀、玷污他人肖像權。

肖像包括自然人本身的照片、繪畫、動畫等通過一定的物質載體或者空間的動畫影像展示的自然人本身的形象的再現。該形象再現的過程中,自然人本身享有該肖像的製作專有權,比如允許專門人員為自己拍照、繪畫、攝像等;同時也享有對該肖像的專有使用權,比如不允許任何人非經本人同意使用本人的照片,或者允許照相館在支付一定費用後懸掛本人照片作為展示等。

其次,關於肖像權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1.《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2.《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民法通則的若干意見》第158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第159條規定:「以侮辱或者惡意醜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認定為侵犯名譽權的行為。」

4.《廣告法》第25條規定:「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在廣告中使用他人名義、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他人的書面同意;使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名義、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 由上述的規定可以看出,肖像權受侵犯存在的兩個特徵: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也就是說兩者存在其中之一即可視為侵犯他人的肖像權。

再次,侵犯肖像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並非所有使用他人肖像權的行為都是違法的。比如為了新聞報道而是用他人肖像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使用他人肖像的。再比如公眾人物、體育明星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人的肖像權合理使用範圍比普通人合理使用要廣泛的多。

總之,肖像權中合理使用範圍的具體法律尚無明確的規定,一般參考《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範圍作為依據。

最後,侵犯肖像權的標準有哪些?

《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侵權責任法》第2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3條規定:「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一旦發現有人侵犯自身肖像權的時候均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可以要求對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綜上可見,尤其是以他人肖像製作的表情包不可混亂製作和使用。一旦涉及使用他人肖像權營利或者惡意詆毀、損害他人形象的問題時,極有可能面臨極大的訴訟風險。

畢竟7萬元肖像權費用也不算小數目!


這個案件判的挺好,最新消息是二審維持原判。但這個新聞有點誤導,真實情況是:不是表情包不能用了,而是表情包未經允許不能商用。

「葛優躺」,是葛優在《我愛我家》中「二混子」的頹廢形象。是最經典的懶散形象,「葛優躺」也一度成為互聯網熱詞,表情包也是網上使用頻度最大的之一。

這個官司法院判決:2016年12月,葛優將藝龍網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訴至法院,因為該公司在其官方微博中使用「葛優躺」表情包作為配圖。最後法院認定該公司行為侵犯了葛優的「肖像權」,判決該公司向葛優賠禮道歉並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費7萬餘元。

這次法院判罰藝龍旅行網侵犯肖像權是因為因「藝龍旅行網」在微博中使用葛優肖像圖片做配圖,以「葛優躺」介紹其業務相關的酒店預訂。

侵權的這個微博的問題在於:使用葛優表情包介紹酒店業務而不是單單發布表情包,這個微博的行為就等於巧使喚葛優做了他們的產品代言人,而沒支付一分錢報酬。

為什麼我們普通網民發布各種表情包不侵權而藝龍旅行網的微博侵權?判斷是否肖像權侵權很重要的一個標準就是是否以盈利為目的。法律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民法通則的若干意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我們普通人,使用表情包,因為不涉及商業利息問題,所以不會涉及到肖像權侵權,所以,對於表情包或者名人劇照藝術照,可以放心大膽使用,尤其是名人新聞照片,基本不會侵權。

但我們要注意一點:「以侮辱或者惡意醜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認定為侵犯名譽權的行為。」

也就是說,我們使用名人照片,我們要多注意名譽權侵權或者隱私權侵權問題,而不用擔憂肖像權侵權。


著名演員葛優在《我愛我家》中扮演的紀春生,有一個很經典的形象:把身體完全放鬆躺在沙發上。這個形象被網友們稱為「葛優躺「。「葛優躺」在網友們的推波助瀾下,不僅成為了2016年的的熱詞,也一度成為「喪」文化的一個代表符號。

事實上,「葛優躺」 的使用場景有很多。而藝龍網之所以會被上訴,原因就在於:

2016年7月25日,藝龍網使用了「葛優躺」的文字及圖片做商業宣傳。隨後,葛優認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權,遂將藝龍訴至法院,要求其賠禮道歉並予以賠償。此後,藝龍網公司刪除了微博並發布致歉信,但是該微博未經葛優審核。葛優認為藝龍的致歉表面上是道歉,實際上是二次加工的商業宣傳,藝龍所謂的道歉並沒有誠意。

事實上,葛優作為此次事件的當事人,除了事件中的當事人這一特定的身份外,他還是著名演員,也是國家一級演員。其實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他的收入水平並不低。換句話說,對於葛優來說,對於這場官司他不缺錢,缺的只是藝龍網公司真誠的道歉,也就是藝龍網公司認錯的一個態度。

而這件事情其實也給大家提了一個醒:使用藝人的肖像要注意是否侵犯其肖像權。

事實上,很多人也對此次事件進行了過度的解讀。比如會認為使用表情包也是對藝人肖像權的一種侵犯。事實上,只有將肖像用於商業行為,才會構成權利的侵犯。更何況,擅自使用別人的肖像牟取利益,這本身就是一種沒有道德的商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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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優躺」案件中牽涉到的主要是肖像權。肖像權屬於人格權,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包括擁有自己的肖像,擁有對肖像的製作專有權和使用專有權。從嚴格意義上來講,只要未經本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就代表侵犯他人肖像權,但是法律更多偏重於肖像是否用於商業用途創造經濟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從這兩項法條可見,侵犯肖像權的構成要件有二,用四個字來概括就是:擅自、盈利。我們製作和使用表情包更多的是用於娛樂消遣,沒有侵權的故意,雖然也是擅自使用了葛大爺的肖像,但是沒有因此盈利。然而對於藝龍網公司來說則並非如此。

2016年7月25日,藝龍網公司發布微博,文字內容包括直接使用「葛優躺」文字和在圖片上標註文字,該微博共使用7幅葛優圖片共18次,葛大爺認為該微博中提到「葛優」的名字,並非劇中人物名稱,宣傳內容為商業性使用。提起訴訟的理由,正是藝龍網公司擅自使用其肖像用於商業用途。

眾所周知,明星確實是一個比較特殊的職業,不論是企業還是普通人,都知道明星效應背後無疑蘊藏著巨大的利潤,利用明星作為表情包添加到各種公關文章中,無形中就會給企業打宣傳,而這種宣傳途徑往往並不是合同關係下的義務,對於明星方來說,這不僅沒有益處,一不小心還有可能被無良企業拖下水致使財名雙失。葛大爺的維權行為也算是為明星表情包維權打響了第一槍。


法律就是這樣一一放下四兩,提起千斤

象這種肖像權案,不告不理,一告一個準。普通人都可以,何況是名人。但普通人的肖像很少會有人使用,除非是拿來做污辱用的。而名人就不不同,可以拿來做商業廣告盈利。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曆等。對於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捲,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

所以,使用他人肖像開展盈利活動,必須徵得他人同意,否則就夠成侵權。但這屬於自訴案件,告訴的才處理,只要別人不告,毛事都沒有,告了,你就得依法停止侵害,消除影響並賠償損失。所以,二審法院駁回藝龍網上訴,維持一審7萬元的賠償判決是正當合法的。


導語:葛大爺維權正當,藝龍網應該加強自己的法律意識。

演員葛優曾在電視劇《我愛我家》中扮演紀春生,該角色在劇中將身體完全攤在沙發上的放鬆形象被稱為「葛優躺」,成為2016年網路熱詞。2016年7月25日,藝龍網公司發布微博,文字內容包括直接使用「葛優躺」文字和在圖片上標註文字,該微博共使用7幅葛優圖片共18次,葛優認為該微博中提到「葛優」的名字,並非劇中人物名稱,宣傳內容為商業性使用,侵犯了其肖像權,遂將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賠禮道歉並予以賠償。後藝龍網公司於同年8月18日刪除了上述微博。2016年12月7日,藝龍網公司未經葛優審核同意,在其微博發布致歉信,葛優認為該致歉信中藝龍網公司承認了侵權事實,但就此作出的致歉實為再次利用其進行商業宣傳,其致歉沒有誠意。

首先侵犯肖像權,可能生活中的各位碰到的不多,因為我們作為非公眾人物如果能被商家作為宣傳的一個主體,高興還來不及呢,故而對這方面的維權意識並不足,但是客觀事實上,肖像權本身是屬於法律明確規定的公民權利之一,如果商家確實未經本人同意將本人肖像作為商業宣傳目的的話,那麼自然是侵害了肖像權。

關於肖像權的法律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通過該條法律規定可以看出,侵犯肖像權的構成要件如下:以營利為目的+未經本人同意。表現形式主要為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形式,而本案中藝龍網是將葛大爺的肖像發布在微博之中,藉以宣傳其公司的項目,本質上未經葛大爺同意而且也確實用於營利為目的,故而筆者認為藝龍網被判罰,不怨。

其次,藝龍網作為知名公司,應當從該事件中反思自己的公司法律風險的管控缺口問題,因為這樣的事情背後必然反映出藝龍網法律意識的淡薄,否則應該也不至於訴之法院。


首先,恭喜「葛大爺」勝訴,通過法律武器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葛優躺」,是葛優在《我愛我家》中「二混子」的頹廢形象。是最經典的懶散形象,「葛優躺」也一度成為互聯網熱詞,

其實明星的各種表情包在網上已經是泛濫成災,大家已經見怪不怪,比如耳熟能詳的「爾康」表情包,對此很多明星雖然不情願,大多也無可奈何,聽之任之。當然也有向葛優這樣拿起法律武器維權的。

我們普通人,使用表情包,因為不涉及商業利息問題,所以不會涉及到肖像權侵權。但我們要注意不要以侮辱或者惡意醜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這可是侵犯名譽權的行為。因此要多注意名譽權侵權或者隱私權侵權問題。

藝龍網作為知名公司,法律意識的淡薄,侵權他人肖像權,用以公司宣傳,賺取收益,受到法律的懲罰是咎由自取。不過區區7萬元,對於藝龍網乃九牛一毛,藉此機會出了名,甚至還可以炒作一番,這也是在現行法律法規體系下,名譽權、肖像權等現象屢禁不絕的原因之一。個人觀點,歡迎在評論中進行交流,喜歡就點個贊,加個關注,謝謝!


這個應該慶祝一下,這是知識產權受到保護的重大舉措。我認為是中國知識產權受到保護向前又邁了一步。像我們電影產業這幾年飛速發展其中很大原因就是我們加強了對盜版的打擊力度,才催生出了這一個龐大的產業鏈。(想在網上看盜版的日子已經一去不復返,互聯網免費午餐到頭了。??????)

從這件事情告訴我們,任何東西在使用的時候都必須要注意是否有版權的問題?我們自己應該建立版權意識,那我們也應該注意使用材料的時候別人的版權的問題。現在我在想我寫自媒體文章,文章是我原創的,圖片有些是網路的,雖然我也註上圖片來自網路,會不會也有這些問題?想想有點怕怕的。

當然我還是很支持產權的保護。因為我現在自從做了自媒體之後,對這方面是深有感觸。

我在今日頭條裡面的名字叫 知常容 ,是幾十萬自媒體寫作者中的最普通的一員,我重點的寫的是三國志方面的文章,我卻深深感受到被拷貝的痛苦,我的文章寫好了之後,我記得最快的速度是20分鐘,就被人原封不動的發到了另一個平台上面去。等我通過搜索去發現的時候,已經是很久以後。

當時我是很彷徨,不知道該怎麼做,後來我看到有一個原創保護申請提交,但是沒有用,十幾天後系統告訴我維權失敗。沒有辦法,我只能一個一個的發郵件給那些平台讓他們把盜我文章的內容撤下來。但是有一些平台會理會我,有一些壓根不理會我。所以現在我寫文章的積極性也不高了,因為我寫完他們就盜走,等於說我幫他們打工。這也許是一種悲哀吧。????????


根據這個案件,我們可以了解到哪些有關肖像權的法律問題呢?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條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一百三十九條 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肖像權的內容包括:

(1)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擁有對肖像的製作專有權和使用專有權。

(2)公民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權或對肖像權進行損害、玷污。

1.肖像製作專有權

就攝影而言,即通過照相將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膠片、相紙或其他物質載體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轉化為肖像的全部過程。

2.肖像使用專有權

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質載體上(製作出來),使獨立於世,可以為人們所支配、利用。儘管肖像的利用價值有普遍的意義,但享有使用專有權的只能是肖像權人。

3.肖像利益維護權

肖像利益是公民專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內容是:一是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允許製作自己的肖像;二是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允許使用自己的肖像;三是公民有權禁止他人對自己的肖像進行毀損、玷污、醜化和歪曲。

律師觀點

法院判決是否合理?

根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在本案中,藝龍網未經葛優本人的同意,在公開發布的微博中使用葛優肖像圖片做配圖,以「葛優躺」介紹其業務相關的酒店預訂,其宣傳內容是商業性使用,滿足侵犯公民肖像權的構成要件。

另外,針對二審中藝龍網提出賠償金額過高的問題,本人認為並不合理。葛優作為國家一級演員,知名度非常高。在此案中,藝龍網發布的微博在一定程度上有葛優是他們的代言人的暗示,容易令大眾誤解從而進行消費。此次「葛優躺」圖片的商業使用,還有對葛優形象的詆毀嫌疑。

因此,本人認為法院對該案的判決是合理合法的。

實際生活中,公民應如何維護自己的肖像權?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賠償損失。」

因此,如肖像權受到侵害,公民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如果侵權人置之不理,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強制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對無營利目的的侵害肖像權行為,肖像權人有權要求賠償精神損失;對以營利為目的的侵害肖像權行為,肖像權人既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又有權要求侵權人對侵害肖像權所造成的物質上的損失,進行經濟損害賠償。

引起糾紛的「葛優躺」圖片


經常用表情包的網友們,肯定對葛優的這張表情包不陌生。葛優在《我愛我家》中扮演的紀春生,因其懶散地躺在沙發上而被網友截圖廣為傳用,「葛優躺」甚至一度成為 2016 年的網路熱詞。

攤上事兒了!「葛優躺」侵權案落判,葛優獲賠7.5萬!

多被網友用於日常聊天,表示自己:生無可戀、頹廢彌散等語義。這好好的表情包怎麼就侵權了呢?順便就在這給大家說一下「肖像權」這檔子事兒。

「肖像權」這項基本權利,細分的話應該有三項:1.製作專有權。非法製作他人肖像就構成侵權;2.使用專有權。享有專有權的只能是本人;3.利益維護權。自然人有權禁止和允許他人使用肖像。當然,在涉及實際侵權案例時,根據《民法通則》「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的條款,「營利目的」構成了必要條件之一,前述的三項權利,作為「未經同意」的依據。

因此,如果能證明轉發「表情包」具有營利目的,確實就構成了侵犯肖像權。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大量表情包傳播「不以營利為目的」,也並不意味著製作、傳播就是合理合法。如果你未經許可加工某明星形象,別人一樣可以起訴你。區別在於,藝龍網是真實的侵權對象,而網友是廣泛虛擬的存在。退一步來講,互聯網確實對肖像權構成了挑戰,但大多數「表情包」只是為了表達,而一些企業媒體只是為借力營銷。表達和營銷之間,隔著「營利」這層窗戶紙,但不捅破它,很多企業就意識不到問題所在。

現在簡單回顧一下整個案件的發生:

攤上事兒了!「葛優躺」侵權案落判,葛優獲賠7.5萬!

「葛優躺」案件,也給處於各種表情包盛行的互聯網時代的我們敲了一個警鐘,真的是一個不小心就踩過了法律的警戒線。

Tiny說娛樂,關注娛樂大小事,吃瓜吐槽兩相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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