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偷孩子的和販賣人口的人?
在我國,由於人們講究"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的傳宗接代觀念,以及這些年來人口出生率低,導致偷小孩,拐婦女的人販子更加猖獗。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案例居高不下。
因為人販子的存在,許多家庭走向解體,許多親人生離死別,母親失去兒子,丈夫失去妻子,給人們帶來極大痛苦,也給社會帶來極大的不穩定因素。因此,從重從嚴打擊人販子勢在必行!
一、一刀切不可取。
搞一刀切,其實就是斷了人販子後路,而沒有退路的路就是死路。這樣變相逼迫人販子走向極端,把壞事做絕。因為沒有退路,無疑加大了人販子犯罪成本和風險,反過來又提高了販賣人口的利潤,讓人販子更加鋌而走險。
二、不利於犯罪團伙的分化瓦解。
無論犯罪團伙的首犯,還是從犯,最後結局一樣,都是個死,這有助他們內部更加團結,目標更趨一致,加大了偵破難度。
三、不利於被拐賣婦女,兒童人身安全。
人販子的結局是死路一條,逼得他們泯滅人性,近乎惡魔。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長久與魔鬼相處,境況可想而知,稍有不慎,一定代價慘重。
四、不利於失散親人團聚。
人販子失去了投案自首,或坦白從寬條件。那麼被抓獲的人販子,一定會頑抗到底,守口如瓶,拒不交待罪行。這樣一來,會造成線索中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將不知所蹤,失散的親人團聚將變得遙遙無期。
販運人口有死刑啊,為什麼問該不該呢?提問者似乎有些無知。
現階段對人口販運的量刑處罰較輕,才是一直被爭議的地方,而這取決於人口販運的實質定義是什麼。目前在世界來看,人口販運包括任何以剝削為最終目的的暴力行為或威脅。任何通過誘拐、欺騙、濫權或其他方式,最終以獲取酬金或利益的方式,換取對他人的最終控制或剝削,包括且不限於招募、運送、轉移、窩藏等方法,用強迫勞動、奴役和無視權益的方法大肆盤剝被控制者,都被稱為人口販運。
作為「人口販運」或「人口販賣」,其確切定義包括且不限於打黑工、利用他人賣淫、組織販賣器官組織等行為,拐賣婦女或盜賣兒童僅僅只是其中性質較為惡劣的一種。
為什麼從拐賣婦女兒童來看,量刑處罰是較輕的?簡而言之,以婦女為例,強迫女性賣淫,在性質上與賣到深山給第三者做媳婦在大範疇上並無太多不同,同樣可以視為拐賣婦女。而如今頗引人爭議的賣卵子,同樣也可以視為是人口販運。再如其他像打黑工之類的就更好說了,可是我們並不會將其全部視為是人口販運。
賣淫有組織賣淫罪,買賣卵子被一些人視為是組織販賣人體器官罪,甚至有人提出「組織出賣卵子罪、發布買賣卵子廣告罪」的提議(見2015年全國兩會)。因此它們雖然被視為人口販運,卻有別於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行為。(從這裡可以看出槽點,專罪專法是國內比較強調的一點。)
因此拐賣婦女兒童罪,由於是將婦女和兒童歸併到一起,所以它的量刑考慮,可以理解為是因外務牽連導致,其原因多樣複雜化,然而我們先介紹下對販賣兒童的加重處罰。
針對販賣兒童存在的加重處罰都是什麼?- 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 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 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 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 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 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上述這幾條,只要沾了,十年以下必然會成為十年以上,而後再考慮從輕處罰。這一點每年都有統計數據證實,比如說:
「2010年1月至7月,全國各級法院受理拐賣婦女、兒童案件已達1233件,審結1060件,同比上升45.23%和32.43%;受理、審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案件同比上升46.81%和33.33%。在此期間,對於拐賣婦女兒童案件,法院的重刑率為57.90%。」
具體說明緣何會減輕處罰。
上述兩段內容我分別說出了量刑的原因複雜,以及加重處罰,但是我們要看量輕,也就是題主問到的,為何不能都判死刑。
- 2013年至2014年4月間,在某鎮衛生院當護士的吳某芳在醫院裡聽到有人準備拋棄嬰兒後,便給了幾百元營養費說服嬰兒父母,然後把嬰兒交給戴某蓮等人賺取非法利益,還非法為被販賣嬰兒辦理出生證明。
- 2009年11月19日,隆林縣豬場鄉那岩村的陳某生育一女嬰,為了生男孩續香火,欲將女嬰送人撫養,盧某知道後出了1200元「撫養補償費」將女嬰抱走,又以盈利為目的以4500元轉賣給楊某。2009年至2012年間,盧某以同樣手段轉賣女嬰8名,非法牟利3萬元。
- 2017年11月15日,珠海某地的陳某某因拖欠各種貸款4萬餘元,長期待業在家的他便萌生將自己女兒賣掉的念頭。10月20日,在其老鄉何某某的介紹下,陳某某在珠海南屏鎮廣生村一酒店房內,以25000元的價格將自己的女兒瑄瑄賣給了來自重慶雲陽的蒲姓夫婦,其後何某某收取了2000元介紹費。
這三種案情,都是國內較為頻發的,即倒賣棄嬰、女嬰和親生兒,但是究其原因,對法律的漠視和無知佔據了主體因素,其主觀心態上也多有不同。
再如偷盜幼兒,本身也存在非法領養的案例,這種並非為了販賣,僅僅處於撫養意願,犯案者多為中老年女性或單身女性。如果因為如此便量死刑……未免太苛責了些,所以現有法律中,有拐騙兒童罪,與拐賣兒童罪僅有一字之差,這點要特別注意。
說到這裡應該就很淺顯了,偷盜幼兒未必就是為了販賣,但它仍然是人口販運。因此作案動機、最終結果等等,都會影響定罪和判罰結果。如果僅僅看到偷盜幼兒,那就是將自我意志凌駕於法律之上,就是主觀地漠視客觀原因,這種情況數千年前的《莊子》也是說過的,叫「井蛙不可以語于海者,拘於虛也」。
我只能說,這是一種其情可取,於理不合的心態。如果真的想要單獨列出偷盜嬰幼兒罪,且必然是無期乃至死刑的話,不妨先去兩會上做個提案。
該判死刑,就是法律嚴懲的太輕,才如此的膽大忘為,就是因為人販子的可惡,使的許多幸福的家庭支離破碎,一生悲哀,塾不知每個孩子都是家庭寶貝,父母的心頭肉,如果沒有人販子,社會是太平的,家是幸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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