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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離婚四年多了,離婚證已丟失,能用前妻的離婚證去和另外一個女友結婚嗎?


這問題怎麼看著有點犯暈啊?和前已經期離婚了,現在又要準備結婚,結就結吧,這於離婚證有什麼關係啊?

給你普及一下怎麼辦理結婚證和所需要的證件知識吧!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需持本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後,認為符合條件的,准予登記,發放結婚證。

看完這個流程你應該明白了,領結婚證的所需條件,這和你以前離婚的離婚證毫無關係,離婚證,只能證明你和前妻感情破裂,解除婚姻的一個證明而已。


我的觀點:不能。

在我國的婚姻的結婚和離婚都必須依法辦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387號)並於2003年1O月1日生效實施的《婚姻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結婚證丶離婚證丟失毀損的,可持戶口籍或身份證到原婚姻登記機關或另一方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補領。

所以,如果你離婚證丟失,要與女友結婚須去婚姻登記機關補領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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