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殺被判刑合理嗎?
07-04
自殺被判刑是否合理要從兩方面看:一,第一種合理的,根據我國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在我國境內,無男女、民族丶膚色的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既受法律平等的保護,一旦違法犯罪平等的受法律制裁。有的人一旦涉嫌犯罪甚至可以處以極刑(死刑)之罪,因懼怕被追刑責或罪行已經敗露或為抗拒抓捕而尋求畏罪自殺,經辦案機關居於人道主義而送醫及時搶救而轉危為安的,依法仍應受到審判判刑的。它體現是任何人犯了罪都受到法律制裁,既合法,更合理。第二種不合理,我國刑訴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或有被害人提起自訴的刑事案件,有明確的刑事被告人,被告人而且必須親自出庭參加庭審而不得缺席。如果被告人在檢察環節自殺身亡,檢察機關只能作出被告人死亡的不起訴決定,審判過程中自殺死亡的裁定終止訴訟,總之,被告人在判決宣告前自殺的不得對其定罪判刑(宣判後自殺的不在此列)。此種情刑體現的是刑法禁止缺席審判的原則,如果自殺身亡後判刑的,既不合法,更不合理。
結論:自殺身亡前判刑合理合法,自殺身亡後判刑不合法不合理
自殺是否處刑罰,不能一概而論。坊間有人死,百了一說。我國刑法,對罪犯,在偵察,批捕,關押,審判時,罪犯自殺了卻自己生命,按律,刑訴程序即告終結,但對其觸犯法律,或有受害人者,司法機關視案犯,犯罪給被害人造成提失的要做出書面判定,另,如有侵財犯罪,例貪腐數額巨大等,雖說人死,但其侵財犯罪仍要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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