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什麼財產不會平分?
我國婚姻自由的觀念,已經深入人心。人們在敢愛敢恨的同時,離婚率也在節節攀升,去年我國離婚人口就直逼830萬。當婚姻走到盡頭之時,夫妻財產分割自然而然,就成為了人們關注的焦點。
今天小律就跟大家談一談,離婚時那些不能分割的財產,以及離婚時財產的分割的原則。希望小律的分享能夠給你帶來幫助。
請點擊此處輸入圖片描述
一、離婚時不再平分的財產
1、結婚前夫妻雙方為結婚準備的各種財產。比如說男方父母贈送給自己兒子的房子,女方父母為女兒準備的嫁妝等。
2、婚前個人財產。比如說有的人在婚前就已經擁有的車子房子,以及婚前父母幫自己子女購買的房子等,這類財產並不會因為結婚,就變為夫妻共同財產。
3、婚前或者婚後別人贈與夫妻中一方的財產。比如女方的爺爺在遺囑中寫到死後贈與其孫女兒一套房,無論其孫女兒是否結婚,這套房都應歸女方一人所有。
請點擊此處輸入圖片描述
二、離婚時財產分割的原則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婚姻中的過錯行為: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請點擊此處輸入圖片描述
關於離婚時財產分割的問題,小律就介紹到這兒了。財產分割本身就比較複雜,更別說在兩人感情破裂之時。關於財產的分割,法律自有一套規定。跟著法律程序走,好聚好散才是雙方最好的歸宿!
===========================
如果你對我的文章感到滿意,歡迎關注!
解決法律問題,可諮詢我們的在線專業律師!
哪些財產離婚時不用平分?
答:這個問題,其實範圍比較廣義。其實在離婚時,只要是夫妻共同財產都是需要進行分割的,但是具體分配的比例要根據事實與法律進行綜合判斷的。我們說夫妻共同財產,其實是想對於個人財產而言的,而個人財產在離婚時是不用被分割的。這就是通常我們說的婚姻財產隔離。
關於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法律規定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後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這樣規定的目的在於簡化財產關係,便於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關於個人財產的範圍,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的四種情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具體展開來說:
(1)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可分為以下幾類:一是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二是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三是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四是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2)關於因人身權受到侵害所獲得的損害賠償費用,因其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是用於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費用,只能作為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得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因為這些費用是用於醫療、購買醫療器械、護理等特殊目的,這些費用的發生也是直接因身體收到損傷而發生,也是直接用於損害的康復治療和因殘疾而產生的特定費用。因此屬於個人所有。
(3)關於遺囑或贈與合同均體現了遺囑人或贈與人強烈的個人意願,均具有很強的人身性。因此,世界各國立法通常都將婚後一方繼承或受贈與的財產劃歸為夫妻一方所有。2001年婚姻法的修訂也是借鑒了國外的立法經驗,將婚後一方所接受的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作為夫妻個人財產,體現了婚姻法對遺囑人、贈與人意願的尊重,符合我國繼承法和民法通則中有關繼承和贈與規定的立法原意,充分保護了夫或妻一方的個人利益,避免夫或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失去財產上的獨立人格。
(4)關於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妝品以及其他專用物品等。
(5)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這是夫妻個人財產的一個兜底條款,是指法律不宜也難以窮盡的具有人身性質,應當屬於夫妻個人的財產。一般而言,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一方從事職業所必須的財產,所獲得的具有個人專屬意義的獎品,一方創作的文稿、手稿、藝術品的設計圖、草圖等。
2、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的兩種情形:(1)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為個人財產。(2)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3、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的情形:(1)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這裡還有一點需要注意,就是《婚姻法》第19條相關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夫妻財產約定」如有約定,按約定。而我們以上回答,均是基於沒有約定的前提。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財富傳承法律事務部主任 何永萍
京師諮詢熱線:4001-666-001
夫妻的個人財產在離婚的時候不會分
離婚,什麼財產不會平分,婚姻法有所規定,個人私有物品,親朋好友贈送給個人的財產或珠寶,手飾等物品,房屋,企業,(個人名下),復退軍人物品和津貼費,身體受傷害所得的賠賞,:父母名下的財產和物品,均不屬共同財產。
以上財產為個人所得,不屬財產分割的幾個部分,望你參考婚姻法財產分割條例。或到法院諮詢。
前提是已經辦了結婚證。簡單點的說,一方用健康換來的(營養費等)、專屬物品(牙刷等)、軍人複員費、明確受贈給一方的財產(就是寫一個人的名字)。嗯,這是我自學的,可能回答的不是很全面,如果可以還是找相關律師事務所更靠譜一些。
夫妻離婚時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應夫妻共同財產來平分。但是,婚前一方財產屬於其個人財產。因此,不能平分。還有被受贈時明確贈與其一人的,也屬於個人財產,不屬於平分範圍。請參考。
推薦閱讀:
※為什麼離婚的越來越多?
※借錢買房的婚姻是否值得?
※戀愛6年好好的一結婚就說沒感情鬧離婚?
※巨額陪嫁蕩然無存,只因少做了這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