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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債務該如何處理?


結婚是人生大事,離婚更是人生重要的事,做為家庭的一個解體,由此而帶來經濟上的問題顯然是無法迴避的,人們在掙著對於現有的財產進行分割而絞盡腦汁的同時,不要忽視對應承擔的債務加以重視,否責會遇到更多的麻煩,下面具我所掌握的法律知識講給大家,希望對因為債務問題提供幫助,

第一什麼樣的債務要在離婚訴訟中進行涉及。

當然是夫妻共同債務要在離婚訴訟中加以涉及,並確定由誰分擔,這裡要注意,夫妻共同債務和家庭共同債務,個人債務是有原則性區別的。

簡單的說,家庭共同債務的債務人不限於夫妻二人如有的家庭四世同堂成員幾十人,若是此家中主人於主婦進行離婚訴訟,很顯然要分清對外所欠的債務是誰對外經手的,是不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還是家庭某個成員為了生活的需要所欠的債,至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區分問題。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夫妻為共同生活或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目的得除外。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當然在實際訴訟中債務怎麼來確定由誰來分擔是經過相當具體的分析與審理才能確定下來的,

2夫妻參與經營的企業的債務由誰來承擔。

有的夫妻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投資設立了企業以經營並獲利,當然,勝敗乃兵家常事,也有人的企業是對外欠很多債務的,那麼這些債務是咋么來分擔呢?簡單地說,這和這些企業的性質有關,如有的企業是有限公司,,夫妻一方或雙方是這企業的股東,在此情況下如果存在此公司對所負的債務,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只是承擔有限責任,公司的責任由公司以公司自己的財產來承擔,在離婚訴訟中夫妻做為股東不會分擔公司債務,(當然對雙方在公司的股權進行分割,是肯定要依法進行的,而且法律也有規定)

如果遇到雙方經營開辦個體營業執照的生產機構,也對外負有債務,則這時的債務的分擔就是與有限公司不同了,最高院有司法解釋規定:『』以公民個人名義申請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和個人承包的農村承包經營戶,用家庭共有財產投資,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員享用的,其債務應以家庭共有財產清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同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同有財產清償,俗話講:清官難斷家務事,實際上只要是有清楚的事實,結合法律的明確規定。對於婚姻家庭問題是可以依法解決的,以上說的幾點意見,供各位朋友參考。

如何劃分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

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下列債務為夫妻個人債務: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負的債務,

4其他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因一方實施犯罪行為,侵權行為的債務,如致他人人身損害的侵權之債,婚前一方所負的債務,婚後一方為滿足個人慾望,確系與共同生活無關的債務,婚後一方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凶酒等,所負的債務,等等……這些為個人債務,說了這麼多還是希望朋友們好好珍惜感情以家為中心,結婚是幸福的離婚是痛苦的,


夫妻離婚時,雙方可以內部約定共同債務由誰承擔清償責任。

1,夫妻內部關於共同債務由一方清償的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因為,該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法律對此未做禁止性規定。因此,雙方一旦約定,即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有法律約束力。

2,夫妻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因為夫妻約定是內部關係,而共同債務是外部關係。內部約定不產生對外效力,除非得到債權人的同意。債權人一旦同意,就免除了一方的清償債務的責任。相反,如果債權人不清楚也不同意其內部約定,那麼,共同債務仍然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即使離婚了,也不能免除責任。

3,內部約定生效後,另一方未依約清償共同債務,債權人因此起訴要求雙方共同清償的,一方承擔清償責任後,可以內部約定向另一方追償。

一家之說,供參考。如有不明,可以私信。

(圖片來自網路特此說明)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離婚有兩種,雙方協議離婚,或者到法院起訴離婚,根據不同的離婚方式說說。雙方達成協議離婚,可以在離婚協議書對債務進行約定,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是真實意思,可以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有債務進行安排,有的對一方個人債務都可以商量,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後離婚協議書自動生效,對於債務的約定也開始生效,一方如果不履行,另一方可以起訴。起訴離婚,對於債務肯定要有處理,根據最終是調解還是判決,處理結果有點差異,在法院調解可以對債務進行約定,可以一方承擔全部或者部分,對於無法查清的債務,在離婚後一定時間可以另行主張。對於判決結案的,考慮庭審過程中總有一方不會據實回答,甚至雙方都不誠實,法院對可以查清的債務可以根據財產分割的情況以及債務產生原因,各自經濟能力綜合考慮,在基本平衡的情況下判決是一方承擔還是雙方各自分擔,在法院處理的債務都會在判決書或者調解書寫明,到期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不管怎麼處理,對債務處理都是婚姻內部解決辦法,對外不能對抗善意債權人,如果有發現惡意轉移財產規避債務,第三方可以提起撤銷之訴或者直接以夫妻共同為被告提起訴訟。考慮有些債務對於債務性質有爭議或者暫時查不清,法院一般要求可以搜集證據另行主張,那麼再次起訴也是可以的,在法律規定訴訟時效內可以主張,對於是個人還是共同債務,雙方各自舉證,法院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判斷,不能調解解決的,只能依法判決。


如果我沒記錯的話,應該夫妻的債務是共同償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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