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鬥毆和故意傷害的區別在哪裡?
06-29
刑法上有聚眾鬥毆罪和故意傷害罪。
第一、聚眾鬥毆屬於嚴重的流氓活動,聚眾鬥毆罪的行為人主觀上一般出於私仇、爭霸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而客觀上表現為糾集多人成幫結夥地進行打架鬥毆。聚眾鬥毆罪擾亂的是社會管理秩序,受損害的對象可能是一方、雙方,甚至無辜群眾,其受害對象具有不特定性。
對於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极參加的人處以刑罰。
第二、故意傷害罪是為了達到傷害他人身體目的而實施傷害的行為。其主體屬於一般主體,多為單一性;故意傷害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是追求傷害他人身體的目的,沒有其他;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健康方面的權利。
故意傷害造成的後果需要被害人受到的傷害達到輕傷害及以上才能構成本罪。
第三、刑法規定,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也就是說在聚眾鬥毆行為中,一旦造成他人重傷、死亡的,一律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首先,打架鬥毆不是刑事概念,而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概念。一般性打架鬥毆不受刑事追究。其次,打架鬥毆中導致其中一方或者雙方傷情達到輕傷以上的,以故意傷害立案偵查移送追刑。第三,打架鬥毆過程中,如果雙方均糾集多人(三人以上)的,即使沒有造成人員輕傷以上的後果,因其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也涉嫌聚眾鬥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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